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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关于印发《成华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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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1日 政策文号:成华府发〔2021〕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区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6〕28号)精神,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的通知》(川委办〔2021〕2号)、中共成都市成华区委《关于印发<中共成都市成华区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成华委发〔2021〕11号)、中共成都市成华区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区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华委办发〔2021〕6号)和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华府发〔2021〕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区国资和金融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成都市成华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集团公司与下属企业可统称为企业)。第二章投资监管第三条投资行为监管范围(一)企业的投资主要包括:1.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或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2.资产类投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等;3.其他投资行为。上述企业投资行为中属于固定资产类项目的,应按照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华府发〔2020〕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其余投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二)由区国资和金融局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全资、控股的创业投资企业、金融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国家、地方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四条投资监管职责及投资主体职责(一)区国资和金融局区国资和金融局对集团公司投资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1.组织研究区级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2.审核集团公司报送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投资项目;3.督促集团公司建立健全投资制度并备案;4.按投资权限,对集团公司的投资事项实行备案、审核管理;5.建立投资统计分析制度,对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6.对集团公司违规进行投资以及决策失误依法追责。(二)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是自身投资行为的责任主体,同时对下属企业投资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1.组织研究集团公司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2.审核下属企业报送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投资项目;3.督促下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制度并备案;4.按投资权限,对下属企业的投资事项实行备案、核准;5.下属企业投资设立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及除区委、区政府已研究确定外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投资主体报区委、区政府决策,集团公司也可指定上报主体;6.对下属企业的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下属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7.建立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制度,组织开展集团公司项目投资后评价、统计分析投资项目,对下属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8.对下属企业违规进行投资以及决策失误依法追责。(三)集团下属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是自身投资行为的责任主体,应承担以下职责:1.加强投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报集团公司备案;2.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固定资产类项目投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资活动);3.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4.固定资产类项目由企业按照项目管理相关要求自主实施,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向集团公司报告;5.组织开展项目投资后评价;6.统计分析投资项目,按要求向集团公司报送投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第五条投资行为遵循原则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省、市、区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我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的公司章程及发展战略规划;(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改革、调整方向,不得影响主业发展,其中境外投资原则上应全部为主业投资;(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应充分考虑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保证企业资产负债率在合理水平;(六)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和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做好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后评价,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第六条投资审批程序(一)企业投资设立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应在经企业内部程序研究同意,并经集团董事会决议通过、区国资和金融局审核后由投资主体报区委、区政府决策,集团公司也可指定上报主体。(二)企业投资审批权限:1.1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其中,需要集团公司审批的投资事项,在集团公司作出内部决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项目材料报区国资和金融局备案;2.1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企业内部程序研究同意,并经集团董事会决议通过、区国资和金融局审核后由投资主体报区政府决策,集团公司也可指定上报主体;3.30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由企业内部程序研究同意,并经集团董事会决议通过、区国资和金融局审核后由投资主体报区委、区政府决策,集团公司也可指定上报主体。(三)对已经备案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情形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必要时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评估、论证,并及时按程序按限额向备案或核准部门报批:1.投资额变化超过10%或者项目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调整的;2.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3.合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4.区国资和金融局或企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四)集团下属企业须报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中涉及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结果由集团公司核准;集团公司须报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中涉及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结果由区国资和金融局核准。其他投资项目涉及资产评估的,由企业负责备案。第七条投资行为规范(一)企业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重大投资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同时应充分听取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二)企业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等相关规定加强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管理。(三)企业投资项目应通过企业董事会作出决议,并形成规范的会议纪要。企业要按照推行“三重一大”决策全程记录、终身负责制度要求,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的基本程序,特别是要对集体决策议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进行完整和详细的记录。(四)企业须报区委、区政府决策的投资事项在未取得书面同意之前,除开展可行性研究、审计、评估、合法性论证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五)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二级市场股票、理财产品、金融衍生品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银行和保险企业执行其行业管理规定。第八条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要件企业申请核准或备案投资项目,应报送以下材料:(一)请示文件或项目报告书(包括投资主体概况、项目情况、投资必要性、效益分析、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等);(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股权投资为投资分析报告或投资项目建议书);(三)中介机构报告,如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五)投资主体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六)合资、合作方的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重要合作方尽职调查报告;(七)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等;(八)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说明;(九)企业履行决策程序情况及有关文件;(十)已签订的合作意见书等相关框架文件;(十一)区国资和金融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第九条投后管理(一)对已经核准的投资事项,自核准之日起1年内未实施的,企业应当向区政府申请延期或注销。未申请延期或注销的,原批复文件1年期满后自动作废。(二)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并形成后评价报告,根据后评价结果,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管理。(三)根据企业析报告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区国资和金融局和集团公司按管理权限对有关项目进行后评价及监督检查。1.区国资和金融局和集团公司对按管理权限备案和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并开展项目后评价。对检查中发现与企业报告、请示项目有重大差异但企业未报告的,可要求企业限期整改;2.企业应按整改通知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按权限进行报告。第三章融资监管第十条融资行为监管范围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三)其他融资行为。第十一条融资监管职责及融资主体职责(一)区国资和金融局区国资和金融局对集团公司的融资活动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1.督促集团公司建立健全融资管理制度并备案;2.审核集团公司汇总编制的企业年度融资计划;3.建立融资统计分析制度,对集团公司融资项目实施审计等动态监督;4.对集团公司违规进行融资活动以及决策失误依法追责。(二)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是自身融资行为的责任主体,同时对下属企业融资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1.加强融资管理,建立健全融资管理制度,报区国资和金融局备案;2.审核下属企业报送的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并制定集团公司融资计划(应包括集团公司本级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编制报区国资和金融局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决策;3.对集团公司融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4.督促下属企业建立健全融资制度并备案;5.按融资权限对下属企业的融资事项实行备案、核准及上报;6.建立企业融资统计分析制度,对下属企业融资项目实施审计等动态监督;7.对下属企业的融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下属企业融资活动的监管,统计分析融资项目,并定期将融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报区国资和金融局。(三)集团下属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是自身融资行为的责任主体,应承担以下职责:1.加强融资管理,建立健全融资管理制度,报集团公司备案;2.制定企业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报集团公司审核;3.对融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4.统计分析融资项目,按要求向集团公司报送融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第十二条融资行为遵循原则企业的融资行为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资风险。第十三条融资审批程序(一)集团公司应汇总编制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年度融资计划,在征求分管区领导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区国资和金融局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决策。(二)要严格执行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年中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申报核准后可进行调整。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及调整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年度总融资规模、融资途径、融资资金用途等;2.年度偿债计划;3.融资计划调整情况(包括调整事项、调整原因、调整影响等)。(三)企业年度融资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融资规模,超出融资计划规模的,须对年度融资计划进行调整,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决策。(四)在年度总融资规模范围内,集团公司董事会自主决策自身融资项目事宜,下属企业相关融资事项由集团公司出具相关股东决议材料。但下述事项仍应由区国资和金融局核准或备案:1.应报区国资和金融局核准后实施的融资事项有:债券发行审核机构认为须取得区国资和金融局同意文书的债券类融资项目;2.应报区国资和金融局备案的融资事项有:境外融资项目;不需取得区国资和金融局同意文书的债券类融资项目;区国资和金融局认为须备案的其他融资项目。(五)企业融资项目应通过企业董事会作出决议,并形成规范的会议纪要。企业要按照推行“三重一大”决策全程记录、终身负责制度要求,对企业重大融资资项目决策的基本程序,特别是要对集体决策议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进行完整和详细的记录。第十四条融资成本控制(一)公司的债券融资产品、银行贷款等标准化产品不设置融资成本指导线。非标准化产品(包括非标准化债券类产品)融资成本指导线,由区国资和金融局、区财政局商议确定,原则上1季度确定1次,也可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调整。(二)企业的非标准化产品年度综合融资成本原则上应在指导线以内,集团下属企业单笔非标产品综合融资成本原则上不超过指导线的20%,超过指导线20%的需报集团公司审核。(三)区国资和金融局、集团公司应将综合融资成本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第十五条融资项目核准或备案要件企业申请核准或备案融资项目,应向区国资和金融局报送下列文件资料:(一)融资项目核准申请文件或报告文件。(二)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融资方式及融资对象;2.拟融资的金额、期限、资金成本;3.资金用途和投向;4.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5.融资担保情况;6.公司财务状况说明;7.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三)相关决议文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区国资和金融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四章借款和担保管理第十六条借款和担保管理范围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具体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方式。第十七条借款和担保审批程序(一)集团公司自主决定集团内部企业(含合并报表企业和代管企业)之间的借款和担保事项。(二)企业以出资比例为限为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参股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区委、区政府已研究确定的项目除外),由集团公司自行决策并报区国资和金融局备案。(三)区属国有企业间提供借款和担保,应依法依规签订相关协议。第十八条借款和担保管理职责(一)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应当加强借款和担保管理,建立健全规范企业借款和担保行为的各项制度。(二)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应切实加强对借款债务人财务状况和担保项目动态管理。若发现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被担保人或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按管理权限及时报集团公司或区国资和金融局。(三)区国资和金融局实行跟踪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及时采取必要管控措施,有效控制风险。第十九条禁止事项(一)企业不得向自然人、外部非法人单位、境外企业提供借款和为其提供担保。(二)除区委、区政府已研究确定的项目外,企业不得向无权属关系的法人单位、企业和组织提供借款和为其提供担保(主营业务为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等业务的企业除外)。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区国资和金融局职责(一)区国资和金融局对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事项实行实时跟踪、动态监管,督促企业及时采取必要管控措施,有效控制风险。(二)区国资和金融局将集团公司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对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检查结果和企业整改结果等,作为考核指标纳入集团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和领导人员评价范畴。(三)对集团公司不按“三重一大”决策规定进行决策、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区国资和金融局可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四)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职责(一)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应强化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投融资项目科学决策和责任追究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架构及相应权限;2.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量化管理指标;3.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含法律、财务论证等);4.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5.资产类投资和股权类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6.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管理;7.投资风险管理和债务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与重大投融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8.责任追究制度。(二)下属企业应按月形成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情况统计、债务情况统计,并报送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按月报送区国资和金融局、区财政局。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工作总结及债务分析报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形成总报告报区国资和金融局、区财政局。(三)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应对所有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国资和金融局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四)对下属企业不按“三重一大”决策规定进行决策、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集团公司可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五)下属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集团公司对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检查结果和企业整改结果等,作为考核指标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领导人员评价范畴。(六)企业监事会依法对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监督,企业监事会在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年度集中检查、境外资产检查等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报区国资和金融局。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区属国有控股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依法定程序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国有股东委派的代表应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有关决策、核准文件后,方可出席股东(大)会并表决意见。第二十三条区政府授权其他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未经批准严禁开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和金融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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