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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成华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3日 政策文号:成华府办〔2020〕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确保政府资金有效投入,依据《成都市成华区关于优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质效意见(试行)》(成华府发〔2018〕4号)以及其配套实施文件规定,经报区政府第74次常务会同意,现将进一步规范完善成华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EPC项目实施范围(一)除技术难度大、工艺复杂、工程系统性强并且以设计为主导的项目外,安置房、学校、社区综合体、办公性用房、市政道路等技术规范成熟的房建和市政项目原则上不按EPC模式组织实施。已决策按EPC模式实施但未开展招投标的项目原则上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二)EPC项目招标完成后的2个月内,项目业主须将项目设计方案(含投资限额)报区土规会审定。二、规范项目追加投资决策程序(一)尚未实施招标的项目。1.因方案调整需追加投资的项目。(1)确因项目实际需要,需提升项目品质(提高材料设备档次、新增使用功能、扩大使用功能等)并增加投资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业主组织行业领域专家、相关部门进行设计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累计增加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业主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累计增加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业主报请项目分管区领导召开专题会研究。审议同意后,送区发改局调整立项,办理追加投资手续。(2)因政策调整,或因项目前期谋划疏漏导致项目基本功能缺失,或因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必须修改原有设计方案而增加投资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报请项目分管区领导召开专题会研究同意后,送区发改局调整立项,办理追加投资手续。2.因实施范围(红线)调整需追加投资的项目。按照《成都市成华区关于优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质效意见(试行)》(成华府发〔2018〕4号)第五章第十八条关于项目建议书(立项)决策审批程序执行。其中:投资调增2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依据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文件,办理追加投资手续;投资调增5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依据项目分管区领导审批意见及项目单位有关决策文件,办理追加投资手续;投资调增50万元(不含)以下的,依据项目业主单位集体决策会议决策文件,办理追加投资手续。(二)已实施招标的项目(含EPC类项目、费率招标项目)。1.采用传统模式招标的需追加投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业主组织设计、造价等专业机构进行必要性、经济合理性论证后,组织行业领域专家、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累计增加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业主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累计增加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业主报请项目分管区领导召开专题会研究。审议同意后,送区发改局调整立项,办理追加投资手续。2.采用EPC类招标、费率招标的需追加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追加投资。确因特殊原因需追加投资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业主组织监理、造价等专业机构进行必要性、经济合理性论证后,组织行业领域专家、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送区发改局调整立项,办理追加投资手续。(三)其他事项。1.以上需追加投资的情形,在上报决策审批前均需取得项目出资部门有关资金审查书面意见。2.因材料、人工等价格变化需追加投资的项目,原则上项目立项时间应超过3年以上,依据投资变化分析报告(有资质的专业造价咨询机构出具)、项目业主集体决策文件,送区发改局调整立项,办理追加投资手续。3.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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