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华区企业优惠政策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成华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6日 政策文号:成华府规〔2024〕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更好支撑服务战略全局和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成都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成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成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代表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和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加强监督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以下统称区属国有企业)。由区国资局直接监管的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区属直接监管企业),是指区国资局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企业;由区国资局提级监管的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区属提级监管企业),是指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加强监督管理的区属国有企业。区属直接监管企业和区属提级监管企业,以下统称区属监管企业。区属监管企业名录由区国资局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区相关规定建立并定期公布。第三条区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战略引领、统筹布局。服务国家和省、市、区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符合产业政策、发展规划以及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导向,体现出资人意愿。聚焦产业投资、资本运营、实业经营等主责主业,持续面向市场塑造独特竞争优势,增强自我造血功能,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二)依法合规、能力匹配。遵守投资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制度规定,严格履行投资管理和决策程序,确保投资程序规范、合法合规。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和筹融资能力相适应,与企业行业经验、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等相匹配,切实防范投资风险;(三)市场运作、合理回报。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和市场化逻辑规则,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提高国有资本回报为目标,积极盘活闲置和存量国有资产,深化区属国有企业开展央地合作、区域合作,推动经营方式、商业模式实现有效融合和转型升级,实现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四)分级分类、提级监管。落实管精管准管好的监管要求,健全运行规范、执行有力、风险可控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分级分层分类打造投资事前制度规范、事中跟踪监控、事后监督问责的完整工作链条,夯实区属监管企业投资决策执行主体责任,提升企业投资科学性、合理性、精准性。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区属国有企业在境内外开展的以下投资行为:(一)股权投资。主要包括出资设立全资、独资、控股(实际控制)、参股企业,对已出资企业追加投资,以及受让股权、对非出资企业新增投资、向产业基金出资、债转股等;(二)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房地产、基建、制造业和其他投资领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更新改造、单纯建造生活设施、迁建、恢复、单纯购置等;(三)其他投资行为。主要包括购买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和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等投资行为。区属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区属国有企业开展参股经营投资,区属国有企业控制的各类投资基金在确定的产业范围内开展投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属国有企业为支撑服务战略全局和发展大局,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兼顾企业经济利益,自主决策实施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属国有企业投资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办理。根据支撑服务战略全局和发展大局、区属国有企业经营发展需要,经特别授权的投资项目,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区相关规定办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区属国有企业投入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若属同一项目分批(期)、分解投入的,或同一项目分企业投入的,投资额合并计算。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区属监管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等确定,经区国资局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七条全区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制度顶层设计、区属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区属监管企业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等,应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实施细则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等要求履行决策程序。第八条区国资局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推进职能转变的原则,聚焦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等重点环节,依法依规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区属监管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具体职责为:(一)牵头贯彻落实全区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决策部署,引导区属监管企业聚焦主责主业持续优化投资结构,做好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和信息共享,密切业务沟通和工作协同,促进区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区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形成监管合力;(二)指导督促区属监管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并进行审核(查)备案,监督检查区属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三)分户确认,动态管理区属监管企业主业范围及非主业投资比例;(四)指导督促区属监管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主业业务范围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审核(查)区属监管企业编制的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区属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五)制定区属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六)组织和指导区属监管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七)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区属监管企业投资有关事项;(八)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实施细则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等要求,对区属监管企业投资事项进行审核(查);(九)法律法规、管理制度规定或区委、区政府安排(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区属监管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国资监管部门的规范性要求,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合理设定内部管理层级,规范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对本企业和所属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管控,履行投资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具体职责为:(一)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定本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完善投资决策机制;(二)科学编制并执行年度投资计划;(三)强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合规性论证等工作,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四)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实施细则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等要求依法合规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五)对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及代管企业(含其子企业)依法依规履行投资监管职责;(六)履行投资进展情况报告、相关信息报送和配合监督检查等义务;(七)根据工作需要,协同区国资局等单位,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投资有关事项;(八)健全完善本企业投资风险防控体系,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和审计,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九)法律法规、管理制度规定或其他安排(赋予)的职责。第三章投资监管体系第十条区国资局依据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和企业功能定位,分户确认、动态管理区属监管企业主业范围及非主业投资比例,作为加强区属监管企业投资方向管控的依据。区属监管企业应根据区国资局确认的主业范围及非主业投资比例,合理确定投资领域、目标、规模、结构,作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区国资局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区相关规定,建立区属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清单内容应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对投资项目实行分层分类管理和重点监督。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列入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由区属监管企业报送区国资局履行审核(查)程序后,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实施细则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等要求履行决策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区属监管企业自主决策实施。区属监管企业应根据区国资局发布的区属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第十二条区国资局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出资人审计、考核分配、干部管理、纪检监察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区属监管企业投资活动实施全过程全覆盖监管。第十三条区国资局逐步建立区属监管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区属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完成情况、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区属监管企业应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及时向区国资局报送投资管理信息。第十四条区属监管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区属直接监管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未设董事会的公司经股东会审议,下同)通过后,书面报送区国资局审核(查)备案;区属提级监管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区属直接监管企业审核(查)通过后,书面报送区国资局审核(查)备案。区属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原则上应包括:(一)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五)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六)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七)投资风险管控;(八)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九)投资项目后评价与审计;(十)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十一)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十二)其他应纳入投资管理制度体系的内容。第四章投资事前管理第十五条区属监管企业应按照发展战略规划、主业业务范围,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本企业次年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应与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应有合法资金(国办发〔2016〕6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区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区属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区属监管企业,由区国资局予以通报批评。第三十二条区级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有不当行为的,由相关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三条对区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区相关规定认真履职尽责,因创新探索、先行先试出现偏差或失误,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等客观因素影响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经认定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中免除相关责任或作从轻、减轻处理,并督促其及时纠错改正。第三十四条区国资局将区属监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对区属监管企业的检查结果以及区属监管企业的整改结果等,纳入区属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区属监管企业目标考核范畴。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区国资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原有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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