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关于印发《成都市成华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级储备粮管理,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28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8﹞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成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区政府储备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时保障供应的粮食。第三条区级储备粮规模由市政府确定,储备粮权属区政府。第四条区范围内凡从事或参与区级储备粮管理、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的部门、企业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第五条区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逐级负责、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办法,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管理运作模式,确保区级储备粮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布局合理、安全可靠。第六条区发改局负责区级储备粮的日常监管工作;审核认定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制定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和检查区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和统计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相关预算资金,根据承储企业支出票据据实支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区级储备粮各种费用补贴参照市级储备粮同期标准执行。当地农发行应按照区级储备粮购入、调运、轮换计划,做好信贷资金供应和管理。承储企业是区级储备粮存储的责任主体,负责区级储备粮日常管理,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负责,按规定做好购进、存储、轮换、动用等环节工作。第二章储备粮的购入第七条区级储备粮购入计划经政府同意后,由区发改局督促承储企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或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购入价以当期市场价格作为参考价,由承储企业提出购入建议价报区发改局审定同意后实施。第八条承储企业应执行有关粮食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实施储备粮购入。第九条入库(含轮换入库)的区级储备粮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三级以上(含重金属镉标准)的当年收获的新粮。储备粮入库后,须经有资质的粮食产品质量监测单位检验,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确认为区级储备粮。第三章储备粮的储存第十条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产销统筹”的原则及市上相关文件要求,应存储在储藏能力较强、管理规范、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承储企业集中管理。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区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储备粮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三)建立区级储备粮台账,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必须做到“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账)、“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四)区级储备粮在储存期间因储存条件等发生巨大变化,确实需要移库储存的,在移库储存前须报经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当地农发行批准,在征得同意后方可移库储存,未经批准,不得变动区级储备粮储存库点和仓间;(五)按照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保证完成区级储备粮的调入和调出;定期向区发改局报告粮食库存情况,按轮换规定及时申请轮换计划;(六)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对报送区级储备粮相关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七)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第十二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二)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仓间;(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等造成区级储备粮严重不宜存储或变质;(五)以区级储备粮对外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六)未轮报轮,套取补贴或利用储备粮轮换套取市场差价,导致储备粮资金损失;(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章储备粮的轮换第十三条区级储备粮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区级储备粮储存年限指标以粮食生产收获年份计算,稻谷2至3年,小麦3至4年。对储存条件差的取低值,储存条件好的取高值。第十四条区级储备粮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存品质、市场行情和储存年限等实际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的轮换计划报区发改局。由发改局、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后经区政府批准后下达轮换计划。承储企业按照轮换计划实施轮换,轮空期参照市级储备粮轮换规定的期限,原则上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空库时间,须提前报区发改局批准。第十五条小包装大米规格要求为25公斤(含)及其以下,其质量等级和卫生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以上要求。小包装大米实行动态轮换管理方式,轮换不得架空进行,轮换周期不得超过80天。第十六条承储企业依照轮换计划实施储备粮轮换。轮换采取成本不变,以当年相同品种、国家标准三级以上(含三级)新粮与库存旧粮等量兑换的方式进行。轮出时,须通过四川省粮油批发中心进行竞价销售;轮入时,如当年国家启动托市收购政策,按照当年国家启动托市收购最低保护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粮食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203号)规定的收购费用标准购入。如当年国家未启动托市收购政策,承储企业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负责收购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轮换完成后,须经有资质的粮食产品质量监测单位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后。由承储企业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轮换验收,待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轮换验收合格后,确认该批粮为区级储备粮。第五章储备粮的动用第十七条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方案,报请区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出库计划,由区发改局组织实施。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区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一)粮食供求总量失去平衡或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三)区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况。第六章损耗与损失第十九条承储企业要对区级储备粮储存的正常损耗、损失要认真核实,并及时向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当地农发行报告。第二十条区级储备粮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执行;超定额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区级储备粮损失分人力不可抗拒(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损失和人为损失。属于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由承储企业及时报告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当地农发行等部门,由区发改局委托具有成都市政策性审计业务资质的机构进行审计报区政府审定同意后,其粮食净损失部分由区政府承担,区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第七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制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正确核算区级储备粮的各项补贴,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状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财务补贴监督。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应建立区级储备粮补贴专户,根据区级储备粮计划执行情况,每年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的预算资金,确保保管轮换费用、利息、轮换价差亏损、轮换交易手续费等补贴。对承储企业实行按季预拨,年底据实结算。轮换期间不超轮空期的区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利息补贴照常拨付。第二十三条区财政局对承储企业的储备粮补贴,参照市级储备粮补贴的标准执行。利息按确定的入库成本和同期农发行贷款利率据实计算,进行拨付。补贴标准若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第二十四条储备粮的轮换采取同品种、等数量的方式进行。储备粮轮换任务完成且经验收合格后,区级储备粮的轮换销售、入库成本、轮换所产生的价差盈亏,由区发改局委托具有成都市政策性审计、会计业务资质的机构进行审计。价差盈余全额上缴区财政;价差亏损经区发改局核实经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及时据实补贴到承储企业。第二十五条区政府动用区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经审计核实后,报请区政府批准由区财政进行弥补;发生的价差盈余上缴区财政。第二十六条区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当地农发行申请贷款,当地农发行按贷款管理规定做好信贷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及时安排轮入粮所需贷款以保证新粮及时入库。轮出区级储备粮回笼的资金,承储企业要及时全额归还当地农发行。第八章储备粮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当地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区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储备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仓库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级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等计划执行情况。(三)查阅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账册、报表。(四)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对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当地农发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干扰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第九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发改局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彻底,造成区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承储企业进行赔偿,并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贷款利息、管理费和轮换补贴的。(二)未经批准将承储有区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擅自置换、拆除、变卖、改用的。(三)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四)由于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区级储备粮损失的。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区发改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