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关于印发《成都市成华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评价等预算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区政府以资本所有者身份从出资公司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对所得收入作出支出安排的管理活动。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第四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中期财政规划要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滚动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第五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区国资和金融局监管的区属国有公司。第六条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决算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区政府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调整方案,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决)算编制、执行等情况。区财政局、区国资和金融局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履行相关职责。第八条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一)制(修)订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二)确定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三)布置预(决)算编制,审核区国资和金融局预算建议草案,编制预(决)算草案、调整方案,向区国资和金融局批复预(决)算。(四)督促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并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五)组织开展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第九条区国资和金融局的主要职责是:(一)配合区财政局制(修)订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二)提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三)编制监管公司预(决)算建议草案、调整建议方案,组织监管公司预算执行。(四)配合区财政局开展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第十条区属国有公司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编制要求,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收支计划和中期收支规划。(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三)根据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组织本公司预算执行并依法接受监督。(四)按照区财政局、区国资和金融局要求开展绩效评价。(五)按照相关规定向区财政局、区国资和金融局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等。第三章收入范围第十一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区属国有公司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收入。具体包括:(一)区属国有独资公司按照规定应当上缴利润;区属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区属国有公司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区属国有独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区属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区属国有公司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二)上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收入。(三)其他收入。第十二条区属国有公司国有资本收益按以下规定收取:(一)区属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缴利润,按区政府确定的比例收取。(二)区属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收取。(三)区属国有公司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净收入,全额收取。(四)区属国有独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及区属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收取。(五)区属国有公司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据实申报,按相关规定收取。第十三条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和金融局具体制定区属国有公司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第四章支出范围第十四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对象主要为区属国有公司。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衔接协调,避免交叉重叠。第十五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规定,按照一定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国有公司改革成本支出。(二)国有公司资本金注入。(三)其他支出。第十六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全区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和不同时期国企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调整。第十七条国有公司改革成本支出,是指用于支持区属国有公司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等方面的支出。第十八条国有公司资本金注入,是指按照区属国有公司资本金动态补充要求,引导区属国有公司做强做优做大、推动我区重大产业发展的资本性支出。第五章预算编制第十九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要求,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期收支规划。第二十条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二)区委、区政府国有资本布局规划和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要求。(三)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四)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期收支规划。(五)区财政局年度预算编制规定。(六)上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七)存量资产和结余资金情况。第二十一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和金融局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区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测算编制。第二十二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以下程序编制:(一)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印发编制通知。(二)区属国有公司按照有关编制要求,结合公司改革和发展推进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测算编制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和中期收支规划报区国资和金融局。区国资和金融局编制预算建议草案报送区财政局。(三)区财政局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区国资和金融局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第二十三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区政府审定后,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第二十四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区国资和金融局批复预算。区国资和金融局应当在接到区财政局批复预算后15日内向监管公司批复预算。第二十五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当编列到一级公司;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第六章预算执行第二十六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区财政局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监缴,区国资和金融局负责组织监管公司解缴。第二十七条区属国有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区属国有公司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未经区政府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缴、免缴、缓缴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第二十八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区财政局批复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需调整的,由区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成华府办〔2017〕11号)等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区属国有公司改变产权归属或财务隶属关系的,应当及时报告区财政局。第三十条区属国有公司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用于资本金注入的资金,应及时落实国有权益,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等手续。第七章决算编制第三十一条区财政局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制发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第三十二条区国资和金融局根据公司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决算,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区财政局,并对决算草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三十三条区财政局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区国资和金融局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第三十四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区审计局审计后报区政府审定,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五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区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区国资和金融局批复决算。区国资和金融局应当在接到区财政局批复决算后15日内向监管公司批复决算。第八章监督评价第三十六条严格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管理。区财政局、区国资和金融局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支出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七条区属国有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严格规范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自觉接受区财政局、区国资和金融局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区国资和金融局应将公司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情况纳入公司负责人薪酬考核。区属国有公司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的,区国资和金融局在公司负责人薪酬考核时应扣减公司负责人薪酬。第三十九条区财政局、区国资和金融局应当加强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第四十条区审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四十一条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区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