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侯区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2日
政策文号:成武府办发〔2023〕2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武侯区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武侯区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试行)武侯区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目录(送审稿)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险情分级72机构与职责2.1武侯区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92.2主要职责2.3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咨询机构2.4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专业力量3监测与预警3.1风险防范133.2监测143.3预警143.4预警信息发布163.5预警预防行动……………………………………………173.6预警调整和解除…………………………………………174响应与处置4.1先期处置4.2分级响应184.3.应急指挥4.4应急人员安全防护194.5遇险人员安全防护20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4.7救助行动评估4.8应急行动终止5信息报告与发布5.1信息报告程序……………………………………………215.2信息报告内容……………………………………………225.3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226后期处置6.1善后处置6.2调查评估7应急保障7.1通信与信息保障7.2应急力量和应急保障7.3交通运输保障7.4资金保障7.5医疗保障7.6治安保障7.7社会动员保障7.8技术储备与保障8教育与监管8.1公众宣传教育8.2应急培训8.3应急演习8.4责任与奖惩9预案管理10附则2710.1名词术语与说明2710.2制定和解释2710.3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为规范和加强武侯区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快速、科学、有序地处置水上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水上交通运输正常运行,特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试行)》《成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成都市交通运输应急预案(试行)》《成都市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区通航水域发生的重特大水上交通运输事故,指导全区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工作。1.4.工作原则1.4.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1.4.2统一领导,协同联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和各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与、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急机制。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链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形成整体合力。1.4.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发生区域、性质、等级及实施救助所需投入的力量,实行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指挥部统筹指导、协调、调度各类资源予以支持,必要时靠前指挥。区级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在本级党委领导下,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行业、本辖区内的水上交通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筹调度使用应急支援。1.4.4防应结合,夯实基础。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筑牢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基础,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实现从注重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转变,不断增强公众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1.4.5科学应对,高效处置。坚持依法依规,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公众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充分运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做好预测、预警工作。注重并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事故处置的科学决策和指挥能力。1.5险情分级1.5.1特大险情信息(一级)(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和港口危险品事故;(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交通运输事故;(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人员生命或水域环境安全的水上交通运输事故;(4)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交通运输事故。1.5.2重大险情信息(二级)(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和港口危险品事故;(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交通运输事故;(3)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交通运输事故。1.5.3较大险情信息(三级)(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和危险品运输事故;(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交通运输事故;(3)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交通运输事故。1.5.4一般险情信息(四级)(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交通运输和危险品运输事故;(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交通运输事故;(3)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运输事故。2.机构与职责2.1区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区住建交局局长区应急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区住建交局、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新经济局、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规自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文体旅游局、区公园城市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国资和金融局、区外事办、区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各产业功能区)。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区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建交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交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住建交局、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确定1名领导担任。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成员单位可进行调整,并视情设立工作组。2.2主要职责2.2.1区应急指挥部职责协助市上处理重、特大水上交通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组织指挥较大水上交通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协调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和驻区部队、武警部队给予增援;统一调配施救人员、船舶、物资、器材等;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和终止应急行动。2.2.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承担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值守工作;组织落实区应急指挥部决定,负责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置建议,组织协调救援行动;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整理和归档,以及事故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处理;组织发布事故及处置的信息;负责组织有关应急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与相临区(县)建立应急合作、联动机制;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2.3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区住建交局: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赋予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和上级交通部门汇报事故情况;组织协调水上交通救援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援人员、物资的综合运输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或配合做好涉及城市道路、桥梁的抢险救援工作。根据法定职责,牵头组织相应级别的水上交通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调交通运输行业相关单位参加水上搜寻救助。区委宣传部: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事发街道妥善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宣传舆论引导工作。区网信办:指导责任单位(部门)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处置工作;依法管控互联网有害信息。区新经济局:负责做好本区可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组织工作;协调各基础电信企业做好水上交通运输事故的公用通信保障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水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参与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行动;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参与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调查和处理工作。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为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提供相应支持;负责联系协调气象部门提供辖区内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和气象服务,并根据需要开展现场应急气象观测和服务保障。区民政局:负责协调水上交通运输事故死亡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对经应急局应急期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实施临时救助。区财政局:负责水上应急工作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应急经费保障。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指导引发水上交通运输事故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工作。区水务局:负责水情监测,提供事故及相关水域的重要水情信息;协调水库按照应急需要调节水位;根据需要选派本系统船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助可能受污染的取水口预防和控制措施。区商务局:负责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各级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药品的储存、调度工作。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区域次生环境污染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组织或指导责任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或减少环境污染危害。区文体旅游局:负责发生事故区域游客的安置与疏散工作;指导发生事故的旅游景区启动应急预案,参与处置与旅游相关的事故。区公园城市局:负责协调公园、保护区、湿地等区域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运输事故相关工作。区综合执法局:负责配合做好水上交通运输事故相关工作。区国资和金融局:负责协调区属国有企业参与抢险救援;指导涉事国有企业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理工作。协助做好已参保遇险船舶财产、人身保险理赔工作。区外事办:负责协调处理事故中有关涉外等事务。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水上交通运输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及抢险救援工作。各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街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牵头组建由属地社区船主、民兵及志愿者组成的自救互救机构,作为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救助的一支快速反应力量,在水上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就近采取初期救助措施,更快更好地做好水上交通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2.2.4前方联合指挥部前方联合指挥部由区指挥部根据本级或上级应急委(指挥部)的指令,或现场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并派往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临时机构。现场处置以属地为主,前方联合指挥部协助事发地街道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根据需要前方联合指挥部可成立若干工作组,如综合协调组、人员搜救组等。2.3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咨询机构2.3.1应急救援专家组区应急救援专家组由应急、交通、水利、消防、医疗卫生、生态环境、地质、气象、航空、潜水打捞、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为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提供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相关工作。2.3.2相关咨询机构相关咨询机构应市应急指挥部要求,提供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咨询服务。区应急指挥部可与相关咨询机构就提供技术咨询事项达成协议。2.4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专业力量武侯区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由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确定相关人员和有资质的社会力量组成,必要时请求上级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和相邻区(县)的水上交通运输事故救援专业力量给予支持。3.监测与预警3.1风险防范各部门、各街道和水上交通运输企业应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理应急应急事项。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水上运输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等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各部门、各街道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积极防范化解风险,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管理措施。建立完善风险防控体系。水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3.2监测水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监测体系,开展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定期排查、评估、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3.3预警3.3.1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信息;重大安全隐患信息;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建设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水上人身、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发生的信息。气象部门对灾害性天气(如大雾、暴风雨)进行监测分析和预报,为预防和处置水上交通运输事故提供气象依据;水务部门对航道水文变化(如流量、水位)进行监测分析,提供水位预警;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对地质灾害的监测分析,提供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水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水上险情信息,负责对安全形势(如船员违章、船舶隐患、通航秩序)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引发的水上交通运输事故进行预警。各相关部门和街道要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水上交通运输事故的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等有关信息通报同级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3.3.2预警分级3.3.2.1特大风险信息(一级)(1)各种突发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大雾、暴雨、大风等);(2)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的信息;(3)辖段内安全形势特别严峻:发生特大恶性事故,或季度内连续两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或月度内局部水域连续发生5起人员死亡事故;(4)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水上爆破、大坝合龙、水库开闸放水)等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信息。3.3.2.2重大风险信息(二级)(1)各种突发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大雾、暴雨、大风等);(2)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信息;(3)辖段内安全形势较为严峻:发生死亡10人以上事故,或月度内局部水域连续发生3起人员死亡事故。3.3.2.3较大风险信息(三级)(1)各种突发气象灾害黄色预警信号(大雾、暴雨、大风等);(2)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信息;(3)辖段内安全形势较为严峻:月度内发生3起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3.3.2.4一般风险信息(四级)(1)各种灾害性天气预报信息;(2)辖段安全形势趋于严峻:局部水域通航秩序严重恶化,或通航条件严重影响船舶安全航行;船舶同类违法行为、安检滞留率明显上升;出现重大安全隐患;(3)重大节假日期间、旅游旺季水上交通运输处于满负荷状态。3.4预警信息发布3.4.1发布权限预警信息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发布。气象、水务、规划与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发布气象、水文、地质、航运等预警信息,同时向属地街道及有关部门通报。3.4.2预警内容预警区域、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可能持续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措施和发布机关等。3.4.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手机、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区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和传达结果。广播、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等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3.5预警预防行动从事水上交通运输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收集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同时,根据预警信息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应急救助准备。3.6预警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及时掌握事故发展态势和排险进展。已发布的预警有升级可能时,由有权限的发布单位重新发布预警信息,并宣布预警级别调整;有降级可能时,由原发布单位宣布预警级别调整。确定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4.响应与处置4.1先期处置发生水上交通运输事故时,相关单位、个人或目击者、知情者可通过公众通信网(“12328”专用号码、“110”报警电话或当地公布的其他号码)等方式及时向当地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警,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种类、事故船舶所属单位或经营人姓名;船舶名称、船舶主要尺度、船员人数及姓名;船舶载人情况,特别是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船舶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事发直接原因、简要经过、已采取措施、控制情况及救助请求;事故发生当时的水文、气象、航道等情况,包括风力、风向、流速、流向、水深等。事发时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要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同时,按规定第一时间向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属于重、特大事故的,区应急指挥部在采取救助措施的同时,要立即向市政府和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4.2分级响应武侯区水上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实行分级响应的原则,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根据水上运输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初判发生特大险情、重大险情的,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区级层面一级响应,并组织指挥应对;初判发生较大险情的,由区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层面二级响应,同时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初判发生一般险情的,原则上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实施响应;对于涉及面较广、敏感度较高、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超出事发地应急处置能力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决定启动区级层面三级相应,由区政府指定相应牵头部门组织指导协调或者具体组织应对。4.3.应急指挥4.3.1按照险情级别和事故涉及到的相关部门,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4.3.2在已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的任务,落实具体救助措施,避免险情扩大;4.3.3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4.3.4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4.3.5建立应急通讯机制;4.3.6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指挥体系,指定现场指挥;4.3.7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4.3.8事故可能造成污染的,明确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4.3.9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4.4应急人员安全防护参与应急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急救援人员必须穿戴好必要的安全防护服装、配备安全设施,保证应急人员安全;救助结束后,按照现场指挥人员和医护人员的要求做好人员和设备的去污、消毒和医学监测。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对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助行动的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可请求上一级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协助解决。4.5遇险人员安全防护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事故现场和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并给予必要的安全保障。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对可能产生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措施;对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在事故影响范围内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时,应及时通报属地街道办事处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订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并做好安置工作。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水上交通运输事故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现场附近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可参与应急的船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迅速参与应急。4.7救助行动评估为确保救助效果,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对已经开展的救助行动进行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进行研究会商:调查发生险情的主要因素,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阶段险情的控制情况,针对当前事故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将采取的进一步措施。根据评估研究的结果和事态发展,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完善,以便采取更加有效的救助措施,取得最佳救助效果。4.8应急行动终止根据下列情况,负责组织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内均已搜寻;失踪者在当时的自然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事故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5.信息报告与发布5.1信息报告程序5.1.1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发生后,水上交通营运单位(船舶)20分钟内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并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区应急指挥部接到险情报告后,在采取救助措施的同时,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应急响应结束后前,每2小时进行一次续报。5.1.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水上交通运输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在接报1小时内向区应急办、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视情通报区内及友邻区(县)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5.1.3应急事件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事件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市应急委、省交通运输厅。5.2信息报告内容5.2.1首报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影响范围;事件初步性质、发生的可能原因等。5.2.2续报内容。事件发展趋势、人员治疗与伤情变化情况、事故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5.2.3终报内容。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等。5.3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5.3.1水上交通运输事故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按照成都市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要求执行。5.3.2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对于可能受到事故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3.监测与预警”的相关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6.后期处置6.1善后处置受伤、死亡人员的安置、补偿和用于抢险的物资、劳务征用补偿以及灾后重建等工作按国家、省、市、区现行规定执行。参加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和专业救助人员由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融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水上交通运输事故的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6.2调查评估水上交通运输事故调查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应急终止后,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对险情原因、事故损失、应急行动、救助效果、经验教训等进行评估分析。一般水上交通运输事故由事发地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较大水上交通运输事故由市级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运输事故由市应急指挥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调查意见,上报省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7.应急保障7.1通信与信息保障各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协助区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信息报告,并制定有关水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确保水上应急通信畅通;区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高效的信息系统,明确参与各部门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7.2应急力量和应急保障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应急保障队伍、水上救援装备、设备与器材信息库,以保证及时调用。专业救助力量应按要求配备应急设备和救生器材。涉及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的区级各有关部门、属地街道应根据区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具体救援方案,提前做好救援抢险所需车辆(包括一般运输和工程机械专用车辆)、水上冲锋舟和救生器材设备的准备工作,保证随时抽调。各涉及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的单位应将救援救护器材和设备登记造册,报区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7.3交通运输保障各有关单位应为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助人员、物资和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区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7.4资金保障区级财政部门要对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7.5医疗保障按照《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要求,区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与医疗单位建立联动机制,明确水上医疗救援、伤员移送收治的任务,确保事故受伤和救助人员在第一时间得到救治。7.6治安保障区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与公安部门建立水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水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公安部门应为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做出安排,包括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水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7.7社会动员保障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区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行动。7.8技术储备与保障针对我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中的突出问题,依托辖区内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组织开展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的管理、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学研究。8.教育与监管8.1公众宣传教育区应急指挥部应公布有关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警电话、网址等信息,有关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公众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作业安全、生活安全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普及水上避灾、减灾、自救和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公众的自我防范和社会救助能力。8.2应急培训区水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培训。同时,积极安排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相关部门应督促企业履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义务。专业救助力量、有关人员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参加适任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被指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所在单位自行组织,区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8.3应急演习为保障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区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制订应急演练计划,适时组织各有关单位和属地街道开展演练。要通过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水上交通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8.4责任与奖惩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及时给予通报表扬。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或者应急管理工作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9.预案管理本预案是指导区级各有关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制订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基本框架。全区水上交通行业原有制定并印发的水上交通运输应急预案应根据本预案进行修订。区住建交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有关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有关法规制定和修订情况,并结合应急管理和水上交通运输发展情况,在必要时对预案进行修订,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在预案印发实施后按有关规定报送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区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应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10.附则10.1名词术语与说明10.1.1水上交通运输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露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水上环境污染的事件。10.1.2本预案中所指“水上”包括区行政区划内的内河通航河流、湖泊及水库库区。10.1.3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10.2制定和解释本预案由区住建交局牵头制定并负责解释,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并完善相应的分预案并负责解释。10.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