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侯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4日
政策文号:成武府办发〔2023〕1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区属国企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成都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侯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和金融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区属国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区属国企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行为。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区属国企依据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若未明确规定,则指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占区属国企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10%及以上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区属国企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经区国资和金融局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第五条区属国企投资应当服务国家、省、市、区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区属国企发展规划,聚焦主责主业,推动国有资本不断向关系区域发展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遵循价值创造理念,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六条区政府研究推动全区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建立完善区属国企投资管理顶层制度设计,审定区属国企年度投资计划,听取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报告,研究审查区属国企以下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一)单项投资额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30%的境内主业投资项目;(二)对非实际控制的企业出资超过5亿元的投资项目(不包括区属国企间股权投资);(三)投资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四)单项投资额超过1亿美元的境外主业投资项目;(五)其他需报区政府研究审查的投资项目。第七条区国资和金融局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区属国企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具体职责为:(一)研究推动全区国有资本布局与结构战略性调整,引导区属国企聚焦主责主业不断优化投资结构;(二)指导区属国企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三)分户确认、动态管理区属国企主业范围及非主业投资比例;(四)指导督促区属国企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将年度投资计划及年中调整按程序报区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研究完善后,报送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对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监督检查区属国企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六)制定区属国企投资项目分类监管清单,并对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对区属国企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七)组织和指导区属国企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八)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区属国企投资的有关事项;(九)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区属国企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着力提升投资活动的组织实施和风险管控水平,依法自主经营并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职责为:(一)建立健全区属国企投资管理制度、投资项目分类监管清单等管理体系;(二)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可在年中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适时调整,并按程序上报;(三)强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合规性论证等工作,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四)依法合规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五)依法对全资、控股企业、代管公司履行投资监管职责;(六)履行投资项目备案、重大投资事项报告、相关信息报送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七)健全完善本企业投资风险防控体系,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和审计,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八)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第三章投资监管体系第九条区属国企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区国资和金融局备案。区属国企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及重大投资项目标准;(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四)投资项目分类监管清单;(五)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制度;(六)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七)投资风险管控制度;(八)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九)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十)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十一)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十二)其他应纳入投资管理制度体系的内容。第十条区国资和金融局加强投资信息化监管,对区属国企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实现对区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第十一条区属国企按照区国资和金融局相关要求,加强投资信息报送管理,及时、全面报送投资相关信息,不得漏报、瞒报。区属一级企业应及时掌握子公司、代管公司投资完成情况。区属国企应在投前、投中、投后环节及时报送投资情况。(一)区属国企应在投资项目立项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区国资和金融局;投资项目在立项后至完成决策流程前应按周报送进展情况,在完成决策流程后、具体实施前进行报备。报备应按区国资和金融局要求提供投资项目要件及投资备案表。(二)区属国企应在投资决策后,按本办法投资事中管理、事后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报送投资情况。第十二条区国资和金融局依据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和企业功能定位,分户确认、动态管理区属国企主业范围及非主业投资比例,作为加强区属国企投资方向管控的依据。区属国企应根据区国资和金融局确认的主业范围及非主业投资比例,合理确定投资领域、目标、规模、结构,作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区属一级企业负责分户确认、动态管理子公司、代管公司主业范围及非主业投资比例。第十三条区国资和金融局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区属国企投资项目分类监管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分类监管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区属国企一律不得投资;列入分类监管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区属国企应报区国资和金融局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部分重大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在报区国资和金融局履行出资人初审程序后,报区政府审定;分类监管清单之外的项目,由区属国企按照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决策。区属国企投资项目分类监管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区属国企可在区国资和金融局发布的投资项目分类监管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分类监管清单。第四章投资事前管理第十四条区属国企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主业业务范围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区属国企应严谨对待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与执行工作,树立年度投资计划的权威性。提高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精确性,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应有合法资金(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区属国企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区属国企,区国资和金融局予以通报批评。第三十条区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属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一条区属国企应科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严格执行。区国资和金融局对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企业出现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严重偏离实际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进度严重滞后、超计划投资等情况的,对责任企业予以考核扣分处理。第三十二条区属国企应对所有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备案)文件的,由区国资和金融局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备案),对责任企业予以考核扣分处理,并根据违规追责相关办法追究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和金融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第三十四条区属国企投资私募基金的投资行为还应符合《武侯区区属国有企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我区关于区属国企投资监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