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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印发泸州市非市政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非市政消防设施管理,保障非市政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市政消防设施的设置、维修、保养、检测、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市政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在非市政建设工程中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的系统、设施、设备,包括:(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二)防烟排烟系统;(三)消防通讯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四)消防供电、配电系统和电气防火防爆设施;(五)消防供水设施、消火栓系统和灭火器;(六)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七)火灾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消防电梯;(八)消防法律法规或者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市政公共消防设施的消防设施。第四条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建筑,物业服务企业为该建筑非市政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建筑,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为该建筑非市政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既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也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的建筑,各产权人为该建筑非市政消防设施的共同管理责任人,按照约定方式承担管理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各产权人按照其所有的产权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管辖范围内非市政消防设施的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安监、工商、民政、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按行业管理原则,共同做好本行业所辖单位的非市政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管理、维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非市政消防设施管理的督促、协调工作。第六条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非市政消防设施相关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损坏、挪用、擅自停用非市政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非市政消防设施,并依法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第八条鼓励非市政消防设施建设单位同步设置消防安全生命通道远程监控系统。第九条非市政消防设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配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非市政消防设施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十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对非市政消防设施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一条非市政消防设施管理责任单位自身有维修、保养能力的,应明确非市政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非市政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确保非市政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自身不具备维修、保养能力的非市政消防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应与消防设备生产厂家、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等有维修、保养能力的单位签订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第十二条非市政消防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对非市政消防设施履行下列维护责任:(一)制定和实施非市政消防设施维护、操作规程;(二)对非市政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对员工进行非市政消防设施使用常识教育和定期演练;(三)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建立非市政消防设施档案;(四)定期将非市政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关停非市政消防设施。非市政消防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在巡查、检测时发现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非市政消防设施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第十四条负责非市政消防设施操作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第十五条消防控制室、具有消防配电功能的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等重要的消防设施操作控制场所,应根据工作、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值班制度,确保火灾情况下有人能按操作规程及时、正确操作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工作时间不应大于8小时,每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第十六条非市政消防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非市政消防设施,并将年度检测记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圈占、擅自拆除和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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