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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泸州市纳溪区2014年第4批乡镇建设用地区位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30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地布〔2020〕16号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调整泸州市纳溪区2014年第4批乡镇建设用地区位《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调整泸州市纳溪区2014年第4批乡镇建设用地区位。(二)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三)批准文号:川府土〔2018〕629号。(四)批准时间:2018年5月17日。(五)批准用途:乡镇建设用地。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附表)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一)土地补偿费标准: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每亩按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二)安置补助费标准: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和泸州市相关规定执行。(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按四川省和泸州市相关规定执行。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被征地农业人员或者其他权利人应于2020年7月20日前到被征收土地现场及所在镇(街道)、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纳溪区分局办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农业安置人员、被拆迁安置人员等事项的调查、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征地现场工作组调查结果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请相互转告。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登记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特此公告泸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30日附表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农用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合计(公顷)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大渡口镇民强村11社0.00260.27010.00010.02140.2942大渡口镇民强村12社0.2242.62950.01720.03892.9096合计0.22662.89960.01730.06033.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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