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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泸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全面加强水污染防治,推进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标准化建设,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建设备用水源。到2016年,全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得到明显提升。二、保护范围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我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南郊水厂饮用水水源地、北郊水厂饮用水水源地、茜草水厂饮用水水源地、蓝田水厂饮用水水源地、安富(冠山)水厂饮用水水源地、合江县水厂饮用水水源地、叙永县南门河水厂饮用水水源地、叙永县肖家河水厂饮用水水源地和古蔺县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三、主要工作任务(一)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排污口取缔,取缔主城区长江、沱江沿岸的所有生活排污口。(二)2014年底前,拆除或者关闭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砂石煤炭码头、餐馆、茶楼、农家乐等,2015年6月底前,完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农户的搬迁,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农户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后引出保护区处理。(三)2014年底前,完成北郊水厂饮用水水源地、茜草水厂饮用水水源地、蓝田水厂饮用水水源地、安富(冠山)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等的视频监控系统建设。2015年底前,完成其余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四)2014年底前,完成所有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隔离防护工程建设,并按《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规范设置标识标牌。(五)2016年前,完成所有城市集中式饮用水备用水源建设,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四、职责分工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在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中的工作职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负责对南郊水厂、北郊水厂、茜草水厂饮用水水源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环保法律、法规和本文件的贯彻执行;负责组织开展对南郊水厂饮用水水源地、北郊水厂饮用水水源地和茜草水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督性监测;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评估;负责定期通报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保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和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依法牵头对影响南郊水厂、北郊水厂、茜草水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南郊水厂、北郊水厂、茜草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标识标牌、视频监控系统、预警自动监控系统等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负责南郊水厂、北郊水厂、茜草水厂饮用水水源地隔离防护工程建设;牵头开展城区集中式饮用水备用水源规划建设;牵头负责取缔主城区长江、沱江沿岸的生活排污口;根据城乡总体规划,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项目建设。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拆除或关闭南郊水厂、北郊水厂和茜草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砂石煤炭码头;牵头制定确保有毒有害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安全通过江阳区、龙马潭区和纳溪区范围内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措施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严防因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引发饮用水源污染事故;负责禁止江阳区、龙马潭区和纳溪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装卸,依法查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岸线违法建设行为。市发展改革委: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严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建设项目审批关,杜绝新的污染。加大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类项目的支持力度。市财政局:负责南郊水厂、北郊水厂、茜草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区县做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公安局:加强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治安秩序的管理,打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饮用水源的公共安全,牵头制定确保有毒有害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通过江阳区、龙马潭区和纳溪区范围内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措施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市水务局:负责管辖权内河道范围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负责对江阳区、龙马潭区和纳溪区范围内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内的水土保持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江阳区、龙马潭区和纳溪区范围内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内的网箱养殖、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行为,查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采砂行为。市卫生局:负责江阳区、龙马潭区和纳溪区范围内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内卫生防疫、出厂水和末梢水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内市级国有收储土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规划用地。市委(市政府)目标绩效督查管理办公室:负责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区县人民政府、市级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负责对市政府安排布置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进行督查督办。江阳区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关闭或取缔南郊水厂、蓝田水厂、茜草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餐馆、鱼馆、农家乐等。在蓝田水厂未停用前,组织有关部门落实蓝田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标识标牌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和隔离防护工程建设等环境保护措施并做好日常管理。配合市级有关部门依法拆除或者关闭南郊水厂、茜草水厂、蓝田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外的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严禁乱堆乱丢建筑和生活垃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禁止进行农作物作业及施用化肥农药;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配合做好城区集中式饮用水备用水源规划建设。组织开展可能影响辖区内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负责管辖权内河道范围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负责辖区内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内区级国有收储土地使用的监督管理。龙马潭区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关闭或取缔北郊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餐馆、鱼馆、农家乐等。配合市级有关部门落实北郊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标识标牌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和隔离防护工程建设等环境保护措施并做好日常管理。依法拆除或者关闭北郊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外的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严禁乱堆乱丢建筑和生活垃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禁止进行农作物作业及施用化肥农药;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配合做好城区集中式饮用水备用水源规划建设;组织开展可能影响辖区内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负责管辖权内河道范围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负责辖区内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内区级国有收储土地使用的监督管理。纳溪区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关闭或取缔安富(冠山)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餐馆、鱼馆、砂石码头、生活排污口等。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安富(冠山)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标识标牌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和隔离防护工程建设等环境保护措施并做好日常管理。依法拆除或者关闭安富(冠山)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负责对安富(冠山)水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开展监督性监测。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外的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严禁乱堆乱丢建筑和生活垃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禁止进行农作物作业及施用化肥农药;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配合做好城区集中式饮用水备用水源规划建设;组织开展可能影响辖区内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负责管辖权内河道范围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负责辖区内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内区级国有收储土地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县人民政府:对各自辖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负总责,加强水质监测和环境监管,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标识标牌、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依法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部排污口和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设项目,做好集中式饮用水备用水源规划建设,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供水企业:按照经营范围,对所属水厂水源地保护区进行日常巡查管理,负责清理保护区内的垃圾、漂浮物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标准化生产、检测;严格制水工艺处理,强化对入厂源水和出厂水、末梢水不同时段的水质检测;按照规范巡查维护公共供水管网,严防损坏、污染;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物资储备。五、其他要求(一)建立健全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制定和完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以应急指挥机构、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为核心的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应急装备,落实处置措施,严格执行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和处理制度。在枯水期、汛期等特殊时段,要提前开展应急预案检查和演练活动,查漏补缺,切实提高预防和处置能力,形成高效有序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二)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巡查报告制度。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巡查监管、报告制度,落实具体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进行巡查,观测水质状况,及时制止污染或危害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行为,防止污染事故发生。一旦发生或可能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要第一时间核实,按规定时限上报,坚决杜绝瞒报、漏报行为。(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市委目标绩效督查管理办公室将对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落实、不具体、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启动行政问责,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泸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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