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8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发〔2014〕2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公共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政府融资全额或部分投资的,且总投资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投资的重点是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性项目。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四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制度。项目备选库分为市级部门项目备选库和市财政项目备选库。市级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市级部门项目备选库,由市级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时从中选取。市财政项目备选库,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市级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第五条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从市财政项目备选库中选取。每年第四季度,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并结合财力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预案,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特别重大的项目应报市委常委会审批。第六条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根据当年财政状况,遵循“先续建后新建”的原则,并集中资金保证重点项目建设。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基本建设程序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委托相应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投资进行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满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并报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第十条项目总概算应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项目概算方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对设计单位编制的概算金额进行审核。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按规定实行代建制。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实行代建制的,经市政府批准可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第十二条项目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涉及基本建设内容的前期工作,涉及工程建设内容的均由代建单位组织实施,财政部门下达相应资金预算。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环评、节能等手续,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在编制完善项目预算后报送财政部门评审,其审定金额作为招标最高限价。第十四条项目变更程序应严格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3〕64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依次报批。第十五条在勘测设计合同中约定扣留合同金额的30%作为履职保证金,并提前在招标公告中明示,根据具体履职情况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予以考核支付。对于因勘察设计遗漏等原因导致造价增加的,履职保证金扣除比例为:(一)、增加造价0—15%的,扣除履职保证金0—100%;(二)、增加造价超过15%的,扣除履职保证金100%,并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对该勘察设计单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四章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第十六条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招标、违规招标。第十七条在国家文本的基础上,由市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工商部门、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市监察部门、市审计部门等根据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泸州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合同》标准文本。若有特殊项目不适用该标准文本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修改意见,经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对有关条款做相应修改。第五章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第十八条市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积极筹措建设资金。政府融资项目中,属市、区共建的项目,资金筹集按一定比例分摊。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必须坚持“统一管理、注重效益、专款专用、防范风险”的原则。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建设资金,市财政部门按“计量支付原则”拨付工程进度款。委托跟踪审计机构的项目,计量支付应采用委托跟踪审核机构的有效数据及相关配套资料办理;若未委托跟踪审计机构的项目,计量支付应采用监理及建设单位现场管理工程人员审核的有效数据及相关配套资料办理。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基本建设财务规定进行核算。项目单位应按规定设立项目管理台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做好各项财产物资采购的原始登记,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来源为政府融资资金且需要偿还本金或利息的,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偿还”的原则,根据使用资金的项目属性确定偿债主体,落实偿债资金来源。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筹资方案予以落实,其他资金与政府投资按相应比例进行拨付。其他来源资金不落实的,市财政部门应停止拨付财政资金,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项目单位负责。第六章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第二十三条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有关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按规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结(决)算后,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第二十五条在竣工决算未获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第七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六条各相关部门依据现行的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履行监督职责。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如决算超过概算,项目主管部门责成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写出责任报告。市发展改革、市财政、市审计等部门联合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在交付使用三个月后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论报告市政府。第二十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若有违反本办法规定和现行相关基本建设制度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