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关于印发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控制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35号)和《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川安委〔2013〕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和驻泸及市属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目标管理体系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一)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人,副市长按照职责分工和“一岗双责”要求组织分工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二)各区、县政府区县长为本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人,副区县长按照职责分工和“一岗双责”要求组织本地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三)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系统、行业、领域)(以下统称“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和“一岗双责”要求对责任人负责。(四)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和“一岗双责”要求对责任人负责。(五)上一级政府与下一级政府、各级政府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相关政府部门与高危行业及其他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要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第四条目标管理组织体系。(一)市政府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工作。(二)各目标责任人负责本区县、本部门、本单位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目标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三)市目标绩效办会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办”)对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安全生产单项目标进行考核,对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四)市政府安办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制定当年具体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组织抽查、年终考核等日常工作。第三章目标的制定、内容与下达第五条目标制定依据。(一)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二)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第六条目标分类和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目标分为控制目标和工作目标2大类。(一)控制目标(40分)。为安全生产事故主要指标,包括绝对控制指标和相对控制指标。1.绝对控制指标: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重点行业(领域)死亡人数、较大事故起数、重特大事故起数等。2.相对控制指标: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年度控制目标由市政府安委会每年根据省政府安委会下达给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结合我市实际分解下达给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二)工作目标(60分)。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要求。1.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安全生产组织保障、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安全生产基本能力建设、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2.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等。3.安全生产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科技研发应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等。4.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报送、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等。工作目标由市政府安委会结合年度工作任务拟定,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形式下达。第七条目标分解。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逐级分解下达,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送市政府安办备案。第八条目标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原则上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必须在当年9月30日前,专题请示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安委会下达调整。(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二)涉及国家和全省、全市安全生产全局工作任务调整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第四章目标监控与考评第九条目标监控。通过日常检查、专题调研、专项督查、半年和年终考核,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全过程监控,做到随时了解情况,及时解决矛盾和问题,确保目标管理顺利推进。第十条检查与考评。(一)半年自查。当年7月5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重点企业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安办。市政府安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和检查。(二)年终考评。次年1月5日前,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重点企业对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安办。次年1月底前,市政府安办组织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集中考核和实地检查。市政府安办根据集中考核情况,形成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由市政府安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第十一条目标考评计分办法。基本分为100分(控制目标基本分+工作目标基本分),采用倒扣计分法,每项扣分至该项基本分扣完为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由市政府安委会根据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并印发实施。(一)控制目标。基本分为40分。1.区、县政府。(1)死亡人数控制目标。基本分为15分。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低于或等于市政府下达目标数的,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突破市政府下达目标数的,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降低1个考核等次;单项控制指标每突破1项扣2分(煤矿突破单项控制指标扣4分)。(2)较大事故控制目标。基本分为10分。较大事故起数突破前3年平均数或当年下达目标数的,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降低1个考核等次。对市内异地发生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同等责任方均计算1起较大事故。(3)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控制目标。基本分为15分。发生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区、县政府(含市内异地发生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同等责任方)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其他责任方,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降低1个考核等次。2.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1)死亡人数控制目标。基本分为15分。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低于或等于市政府下达目标数的,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突破市政府下达目标数的,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降低1个考核等次;单项控制指标每突破1项扣2分(煤矿突破单项控制指标扣4分)。(2)较大事故控制目标。基本分为10分。较大事故起数突破前3年平均数或当年下达目标数的,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降低1个考核等次。(3)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控制目标。基本分为15分。发生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有关责任单位,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3.重点企业。(1)重伤人数控制目标。基本分为10分。各类事故重伤人数低于或等于市政府下达目标数的,得本项基本分;突破市政府下达目标数的,该项考评不得分。(2)死亡人数控制目标。基本分为15分。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低于或等于市政府下达目标数的,得本项基本分;突破市政府下达目标数的,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降低1个考核等次。(3)较大及以上事故控制目标。基本分为15分。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二)工作目标。基本分为60分。具体考核评分细则,由市政府安委会制定并印发实施。(三)扣分项目。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中央和国家部委局及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受到省级部门、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受到市政府安委会通报批评或警示通报、诫勉约谈的,每次扣1分。2.瞒报、谎报、漏报事故的,视情节轻重扣10—20分并通报批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降低1个考核等次。3.被考核单位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扣10/20分并通报批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降低1个考核等次。4.区、县政府在预算中未安排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扣5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与上年度相比,每减少10%扣1分,最高扣3分。5.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因为整改不及时,导致伤亡事故发生或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经调查,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相关管理责任的,每起扣1分,最高扣5分。其中,由省、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每项扣1分,最高扣5分。6.有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安委会规定的其他扣分情形的,按照规定扣分。(四)加分项目。1.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当年获得中央和国家部委局(不含部委局内设办公厅、司、局)及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次加5分;获得省政府安委会表彰的,每次加3分;获得省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加2分;获得市政府安委会表彰的,每次加1分。获得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每次加2分;获得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表扬的,每次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合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2.安全生产工作创新,被国家部委局、省政府或省政府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召开现场会、大会经验交流发言等,下同),每次加3分;被省级部门、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委会认可推广的,每次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合计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3.死亡人数连续2年下降的区、县政府和连续3年下降的行业管理部门,加3分;连续2年未发生较大事故的县和连续3年未发生较大事故的区,加3分。4.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成绩突出,被中央主流媒体肯定性报道的信息,每采用1次加5分;被国家部委局、省级主流媒体肯定性报道的信息,每采用1次加3分;被市级主流媒体肯定性报道的信息,每采用1次加1分。在省委、省政府主管主办的有关刊物上刊载肯定性报道的文章,每篇加1分;在省政府安委会《安全生产简报》上刊登专篇的文章,每篇加0.5分;在市委、市政府主管主办的有关刊物上刊载肯定性报道的文章,每篇加0.3分;在市政府安委会《安全生产简报》上刊登专篇的文章,每篇加0.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合计加分最高不超过4分。第五章考核结果与奖惩第十二条市目标绩效办会同市政府安办按照有关规定,对纳入市政府综合目标管理的安全生产否决指标进行严格考核。第十三条考核结果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一)考核得分在96分(含96分)以上且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区、县政府、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重点企业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二)考核得分在80—95分且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区、县政府、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重点企业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三)考核得分在79分(含79分)以下或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区、县政府、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重点企业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市政府安办依据区、县政府、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重点企业实际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在通知被考核单位的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重点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第十四条奖励。(一)市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纳入年度市财政预算,专款用于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奖励。(二)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区、县党委、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由市政府进行奖励,具体奖励范围、奖励标准由市政府安办每年根据考核情况专题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后执行。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三)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重点企业有关人员,参照市政府领导审批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励范围、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奖励经费由各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第十五条惩处。(一)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区、县政府、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重点企业,由市政府安委会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约谈,并向市政府作出安全生产专题述职。(二)连续2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区、县政府、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重点企业,由市政府安委会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约谈,并向市政府作出安全生产专题述职,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三)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区、县政府、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重点企业,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晋升。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管督导经费、监管执法办案经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经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经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经费、安全隐患举报奖励经费、安全生产会议经费和职业卫生普查经费、职业健康培训及监管经费等。第十七条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县、本部门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安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2008年12月9日《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08〕41号)和2011年10月20日《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