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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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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9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办函〔2018〕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意见》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以及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四川省泸州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意见。一、进一步健全闲置土地发现的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闲置土地整改并坚决遏制新增闲置土地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15〕510号)的要求,通过土地动态监测系统预警提醒、现场核实、跟踪管理、竣工验收等手段,进一步落实土地供后巡查监管工作,及早发现闲置或疑似闲置土地。对发现有闲置或疑似闲置土地的行为,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调查、处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意见、通报情况,属于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二、进一步依法确定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市、县国土资源局要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及时开展对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依法认定“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行为”造成的土地闲置。按照《试点方案》的规定,对难以确定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行为造成的,或者双方共同行为等多因素造成的,确定为“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共同行为”造成闲置原因。三、进一步畅通闲置土地处置程序市、县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程序,依法依规处置闲置土地。(一)城市规划区市本级承办供应的土地涉嫌闲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组织开展调查,拟定《闲置土地认定书》,会审形成会商纪要,及时印发、送达《闲置土地认定书》。根据《闲置土地认定书》确定的事项,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其进行处置利用。征缴的土地闲置费按原土地价款缴纳级次缴入对应财政部门。(二)市辖三区范围内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具体承办供应的土地涉嫌闲置的,由其国土资源分局具体组织开展调查,拟定《闲置土地认定书》,经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会审形成会商纪要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印发《闲置土地认定书》。根据《闲置土地认定书》确定的事项,由各区国土资源分局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征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意见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对其进行处置利用。征缴的土地闲置费按原土地价款缴纳级次缴入对应财政部门。(三)各县具体承办供应的土地涉嫌闲置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调查认定、处置利用。四、进一步合理确定处置和利用方式(一)闲置原因由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单方行为造成的,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置。(二)闲置原因由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共同行为造成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下列方式处置和利用: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出让价款或划拨指导价的3%征收一年的闲置费,责令其在一年内动工开发,重新约定动工、开竣工时间。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按出让价款或划拨指导价的5%征收一年的闲置费,责令其在一年内动工开发,重新约定动工、开竣工时间。3.上述第1、2条情形征收闲置费,并在重新约定动工开发时间内仍未开工建设的,可逐年征收闲置费直至开工建设,其闲置费标准在上年基础上增加6%。4.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原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动工开发时间满4年(含重新约定动工时间)仍未开工的,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5.按上述第4条情形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采取无偿、原价、评估补偿或重新置换等方式合理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6.征收的土地闲置费按原土地价款缴纳级次缴入对应财政部门。五、有效期限本《意见》2018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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