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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创新应用,提升面向民生、面向经济、面向社会治理的公共数据应用水平,提升政府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发〔2017〕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采集与归集、共享与开放、管理与应用、安全与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单位,是指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或服务职能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公共服务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以及在本市从事经济或民生活动的企业、组织在从事国民经济活动中,采集和产生的、具有公共属性的、以电子化形式记录和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第三条公共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按需共享、有序开放、高效应用、安全可控和监督考核的原则。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公共数据管理工作重大问题,加强经费统筹和保障,并对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第五条市数字经济发展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公共数据网络安全监管相关工作。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数字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各级公共服务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数据管理和运维相关工作,并指导、监督本系统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第六条公共服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负责公共数据管理的机构或者人员,对本单位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二章基础设施建设第七条本市公共数据基础设施实行全市统一平台支撑,包含基础网络、政务云、市数据资源管理服务平台等。第八条本办法所涵盖的网络环境包含互联网、电子政务外网,市和区县行政机关非涉密信息系统应当基于电子政务外网环境实施公共数据管理及应用。第九条市数字经济发展局负责建设和管理全市统一的市数据资源管理服务平台。市数据资源管理服务平台包括数据归集平台、数据共享平台和数据开放应用平台三大核心子平台,包含数据存储、数据交换、数据接口共享、数据开放、数据创新应用、社会数据融合、数据清洗比对等功能模块和人口、法人、公共信用、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的对接和整合服务,以及统一身份认证、区块链服务、电子签章、地理信息服务、物联网公共服务、公共支付、AI(人工智能)中台等通用组件或系统,为公共服务单位业务应用开发提供支撑。各公共服务单位须充分利用市数据资源管理服务平台所提供的数据服务和通用组件为本单位信息系统提供数据、业务、技术等数字底座支撑,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或购买市数据资源管理服务平台所能提供的共性组件和服务,避免重复建设,促进底层技术和数据标准统一。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推动人工智能、可穿戴设备、车联网、工业互联网等物联网领域数据标准化。各公共服务单位应依托市数据资源管理服务平台开展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应用,不单独建设数据共享开放平台。第十条政务信息系统须将数据的共享开放作为前提条件,市数字经济发展局在项目的管理过程中应加强对数据共享开放的管理。第三章目录编制第十一条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市数字经济发展局统筹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要求,牵头编制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市数字经济发展局牵头制定公共数据资源编目指南。各公共服务单位负责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并负主体责任。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应当包括业务名称、信息系统名称、数据项名称、存储格式、共享属性、开放属性、提供方式、更新周期、共享期限等内容。第十二条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维护和更新,保证公共数据目录的及时性、完整性、有效性。公共数据目录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将目录更新情况录入到市数据资源管理服务平台。政务信息系统在建设方案中应当预编制项目所涉及的数据目录。项目完成后,应当将项目数据目录更新至公共数据目录,并按本办法实施数据归集和共享,作为项目验收要件。第四章数据归集第十三条公共服务单位依照公共服务需要,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依法向有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采集公共数据。可从其他公共服务单位共享得到的数据,原则上不得重复采集。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本系统的信息系统整合与协同,将本单位、本系统的公共数据进行集中管理,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十四条按照“因需归集、应归尽归”的原则,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定要求,由公共服务单位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将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的公共数据归集到市数据资源管理服务平台。非电子化数据资源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逐步进行电子化改造。第五章数据共享第十五条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通过数据资源管理服务平台共享公共数据。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外,公共服务单位不得拒绝共享。本市数据共享实行清单制管理,市数字经济发展局负责制定出台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各公共服务单位按照责任清单对数据共享负主体责任。第十六条公共数据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可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最多跑一次”“0证明城市”等“放管服”改革所需的办事类公共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指定部门共享使用、仅部分内容能够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应进行数据脱敏或进行数据比对的公共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列入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公共数据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七条无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使用部门可以在数据资源管理服务平台上直接获取。公共服务单位因履职需要,要求使用有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的,统一由公共服务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详细的业务流程、应用场景等资料,征得数据提供单位同意后,开通相应访问权限,通过市数据资源管理服务平台获取公共数据。数据提供单位应在收到市数字经济发展局的征求意见后及时答复;不同意共享的,数据提供单位应提供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第十八条公共数据共享实施方式采用接口共享、交换共享、数据资源管理服务平台集中分析处理三种方式,根据具体应用场景需求决定。办事应用类系统应以接口共享方式实施;决策分析类系统应以数据资源管理服务平台集中分析处理方式实施;个别确需数据源落地的,经市数字经济发展局和数据提供单位论证后选取共享交换方式实施。共享数据提供单位应当保障共享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数据与本部门所掌握的数据一致。第十九条共享数据使用部门应当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使用共享数据,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使用部门从数据资源管理服务平台获取的数据,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第二十条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时,公共服务单位和相关网络运营者(指本市相关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须按照应急处置需要,根据要求第一时间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享所需数据。在应急处置期间,数据提供和数据使用双方要加强数据安全和保密管理,不得将相关公共数据用于应急处置之外。第六章数据开放和应用第二十一条市数字经济发展局依托泸州市电子政务外网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搭建泸州市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市数字经济发展局应当会同公共服务单位建立公共数据开放审查机制,数据经审查后通过开放平台统一开放。开放平台服务单位应当对开放平台上的公共数据存储、访问、传输、下载等环节建立透明化、可审计、可跟踪、可追溯的日志管理机制并留存备查。第二十二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以及其他公共服务机构(以下统称数据“开放主体”)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公共数据开放。数据开放主体应当依托开放平台有序推进公共数据开放,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原始性、及时性、机器可读性,方便公众在线搜索、获取和利用。对于纳入开放范围的公共数据,应当在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列明数据开放主体。第二十三条数据开放主体应当遵循“需求导向、安全可控”的原则,依法有序推进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数据开放和社会化应用。数据开放主体应当严格落实保密审查制度。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以外的数据应当开放的,可以通过开放平台向保存该数据的公共组织提出开放申请,并说明利用目的、保密条件等。第二十四条数据开放主体梳理本单位根据自身职能或政府授权产生和管理的数据集,编制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市数字经济主管部门汇总形成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开放目录应当及时更新维护,并逐步覆盖本部门本单位职能范围的数据资源。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公共数据,应当优先纳入开放目录。第二十五条开放范围内的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和有条件开放两类。对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公共数据,列入有条件开放类;其他公共数据列入无条件开放类。对列入无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开放平台以数据下载或者接口调用的方式直接获取和使用该类数据。对列入有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数据开放主体应当通过开放平台公布利用数据的技术能力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条件,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数据开放主体应当与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数据利用协议,明确数据利用的条件和具体要求,并按照协议约定通过数据下载、接口访问、数据沙箱等方式开放公共数据。数据利用协议由市数字经济发展局会同数据开放主体制定。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开放平台进行注册账号并获得CA(数字证书)认证,对无条件共享开放的公共数据可直接获取使用,对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申请人通过共享平台发出申请,数据开放主体应及时受理,对予以开放的开放平台提供数据,对不予开放的应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获取的公共数据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在发现后及时通过开放平台反馈开放主体予以校核,开放主体应及时予以处理和回复。凡对公共数据开放和使用有异议的,由申请人与开放主体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市数字经济发展局协调解决。第二十七条鼓励数据开放主体开展有关公共服务、经济调节、社会治理、营商环境、生态环境等公共数据应用,提升政府大数据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构建各行业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的场景。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公共数据进行研究、分析、挖掘,开展大数据产业开发和创新应用。鼓励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政策扶持等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利用公共数据进行应用示范,带动各类数据资源的增值开发利用。市数字经济发展局牵头全面整合政务、公用事业、商业便民、金融支付等信息服务、应用、终端,统筹建设全市统一的市民综合服务应用系统,鼓励各类基层管理、群众办事、民生服务、商业服务、金融服务等方面的APP(应用程序)(含公众号等网络服务)与其进行数据对接整合,做好公众数据梳理和数据库建设,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在基层治理和群众服务上的应用,实现市民云(卡)“多卡合一、一卡多用”。提升数据资源价值,对具有较大经济价值的公共数据,在保障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市场化配置。数据利用主体利用公共数据形成数据产品、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等成果的,应当在成果中注明数据来源。在公共数据开发应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新数据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八条加快培育建设数据要素市场,完善数据治理规则,数据确权,对不同数据的公开、流动、交易分类制定治理规则,开发提升数据资源价值。第二十九条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同成渝双城经济圈、川南经济区、川渝滇黔结合部相关城市的交流和合作,积极推动区域数据共享和开放应用。第七章数据质量治理第三十条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公共数据目录中的更新周期要求对所提供的公共数据及时进行动态更新。第三十一条市数字经济发展局应当建立问题数据的“发现、反馈、修正、共享、开放”闭环管理机制。公共数据使用单位负责反馈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数据,在使用过程中认为公共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及时将问题反馈到市数据资源管理服务平台。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在收到问题反馈后及时完成问题数据的处理。业务紧急的问题数据,根据实际情况限时处理。问题数据处理有完成整改、确认无误和沟通解决三种方式。完成整改指修正问题数据后,重新归集;确认无误指经过校核,问题数据无误,通知反馈方;沟通解决指短期难以解决的数据质量问题,与反馈方沟通解决。第三十二条问题数据统一通过市数据资源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反馈,支持系统填报、接口对接方式进行反馈。接口对接方式指各类业务系统采用接口调用方式,在业务系统的受理、申报等页面直接反馈问题数据,适用于办事人员和窗口工作人员;系统填报方式指在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平台或开放平台内填报数据质量问题,适用于数据管理工作人员。第三十三条市数字经济发展局应当依法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对所归集的公共数据进行清洗、比对、核验,发现问题数据,提供数据质量检测报告,实现数据质量监控。第三十四条市数字经济发展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公共数据采集、编目、汇聚、共享、开放、交易流通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工作。第八章管理、安全与监督第三十五条市网信部门会同市公安局、市数字经济发展局负责统筹指导本市公共数据安全保障和监管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市数字经济发展局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云、数据资源管理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技术防护体系、应急制度和预案建设,保障公共数据资源在归集、存储、共享、开放时的安全。市数字经济发展局应统筹建立政务云一体化安全保障体系和数据容灾备份体系,公共服务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履行本部门公共数据安全保障及容灾备份主体责任,须将相关系统和公共数据纳入全市统一安全保障和容灾备份体系。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公共数据安全和管理制度,加强本部门信息系统的数据加密、访问认证等安全保护,明确安全管理负责人,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安全评测、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采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毁损、泄露和篡改。发生数据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市公安局报案,向市委网信办、市数字经济发展局报备。第三十六条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对共享信息的安全性进行审查,确保所提供信息真实、合法、有效。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按照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共享信息,并对使用过程中的数据安全负责。使用部门和提供部门应签订数据资源共享安全协议,共享过程中充分保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承担公共数据资源共享的技术服务单位应与授权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责任。公共数据不得跨境流通,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依法进行安全评估审核。第三十七条数字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公共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对拟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共数据应依法执行。数据利用主体应当按照开放平台管理制度的要求和数据利用协议的约定,在利用公共数据的过程中,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市数字经济发展局负责搭建区块链平台,实现公共数据的数字签名和区块链存储,数据确权、数据溯源、数据准入、数据审查、数据使用、数据安全、业务留痕、不可篡改、安全私密、随时校验。市数字经济发展局负责管理审核和监督上线的区块链应用,并统一控制所有应用的数据权限和ID权限。各公共服务单位应用可以进行区块链上链改造,并接入区块链网络。第三十九条数字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公共服务单位的公共数据编目、采集、归集、共享、开放、数据安全以及社会化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评估通报。第四十条市审计局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中要发挥监督作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审计相关平台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中,对数据的归集管理办法、共享管理办法、开放管理办法、更新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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