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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龙马潭区人民政府,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办法(试行)》已经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12日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加快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在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申请条件且主动接受监管,并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第四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内容;(二)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三)需要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五)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第五条申请人收到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一)申请人了解该项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自身符合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二)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三)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四)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五)申请人承诺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六)申请人承诺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与审批机关无关,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七)申请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单位(人)真实意思的表达。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审批部门。第六条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方可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第七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提交。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材料的具体范围,由市和区行政审批部门确定。第八条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部分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许可结果依法送达申请人。第九条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审批与监管分离的,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行政审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许可结果通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应提请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第十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完善与行政审批部门的信息互联共享,并及时反馈监管信息。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并在今后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第十一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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