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建设行为,保证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行政区域)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及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活动,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规划审批手续后,应遵守本办法。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规划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进行的工程验线、规划核实、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管理活动。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工程规划实施过程监督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所属分局按照授权权限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工程放验线第五条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批准文件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工程坐标放线。第六条勘测单位在对建设工程放线前,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或口头报告放线日期、建设项目名称和地点。第七条建设工程放线并取得放线图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放线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放线图审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审核放线图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规定,经审核合格并发放《建设工程放线图审查合格通知书》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开工建设。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至±0.00、路基、管沟等阶段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持申请表、放线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放线图审查合格通知书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现场验线。经现场验线合格并签发放线图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继续施工。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验线时发现建设工程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内容,或者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违法线索移交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处理。第三章规划核实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进行竣工测绘,并取得竣工测绘报告。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管线测绘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第十一条申请规划核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已按照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规定的内容全部竣工;(二)用地红线及规划条件要求的拆迁已完成,配建或代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三)施工场地清理完毕,临时施工用房、围墙等建(构)筑物已拆除。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规划核实时,对于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一次申请”的原则,确需分期规划核实的,应满足下列条件:(一)建设用地被规划道路、高压线、河道等分割或者被用地性质分界线分割的;(二)分期规划核实范围内单体建筑已经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竣工;(三)分期规划核实范围内的机动车位、垃圾房等配套设施已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竣工;(四)规划许可要求的物管用房不在分期竣工规划核实范围内的,应提供符合标准的临时物管用房;(五)建成区与施工区已设置安全隔离设施。第十三条申请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时,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规划条件文本、红线图、放线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外装效果图、施工图、竣工图、竣工测绘报告、竣工测量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泸州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备案表等资料。申请市政道路、桥梁等工程规划核实时,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红线图、放线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施工图、竣工图、竣工测量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等资料。申请管线工程规划核实时,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放线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施工图、竣工图、竣工测量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等资料。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类。1.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退界、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2.空间布局。核查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3.建筑立面。核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立面及色彩等是否与批准的建筑效果图相符。4.主要技术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5.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停车设施、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6.临时建设情况。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7.规划条件、技术规定等要求的其他事项。(二)道路类。1.道路命名。核查道路最终命名是否报相关审批单位审查。2.道路线型。核查道路坐标线型是否与规划审批相符。3.道路标高。核查道路路面标高是否与规划审批相符。4.附属设施。核查是否按照相关规范在合适位置设置相关标识标牌、人行斑马线、交通红绿灯及路灯等配套设施。5.道路绿化。核查道路红线内绿化是否按照规划审批的宽度、位置进行设置。(三)管线类。1.管线走向。核查管线走向是否与规划审批相符。2.管线坐标。核查管线坐标点是否与规划审批相符。3.管线标高。核查管线标高是否与规划审批相符。4.管线埋深。核查管线埋深高度是否与规划审批相符。5.竣工测量。核查在管线覆土前建设单位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第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等内容,通过图件核查、现场核验等方式进行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整改意见书》;涉嫌违法建设的,将违法建设线索移送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处理。第十六条建筑工程竣工后,其建设符合规划条件、《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要求,但与规划许可要求不完全一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一)不存在增扩围护结构,长、宽、位置和建筑总高度误差在1米(含1米)以下的;(二)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小于3%且小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但不大于容积率上限的;(三)物管用房、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用房、公厕、垃圾房、门卫等配套设施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竣工,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但符合规划条件的;(四)地面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满足规划许可停车位数量的前提下,涉及位置调整经公示无异议的;(五)地下机动车库的实际建筑面积大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六)其他与规划条件无影响的合理调整。前款调整若涉他人重大利益,应当采取听证、公示等形式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十七条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初次核发规划许可证时,应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发放《泸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告知书》,启动规划监督管理程序。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项目施工现场和销售场所予以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第二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确保建设工程按规划审批内容实施。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规划日常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履行规划审批手续;(二)规划许可执行情况和规划条件实施情况;(三)建成区和规划限制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四)临时建设审批和实施情况;(五)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建设工程存在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等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违法线索情况移交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规划监督情况和规划核实情况在本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或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测绘单位出具虚假测绘报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函告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依法对建筑工程进行规划监督管理,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