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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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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2日 有效性:有效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划定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范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隆纳高速公路、成自泸赤高速公路、宜泸渝高速公路围合区域内中心城区区域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设置移动式搅拌站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二、隆纳高速公路、成自泸赤高速公路、宜泸渝高速公路围合区域内非中心城区区域由所辖区县自行划定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三、隆纳高速公路、成自泸赤高速公路、宜泸渝高速公路围合区域外由所辖区县自行划定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四、交通、水利、能源等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配套设置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临时搅拌站仅限于为该建设工程项目提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并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拆除。五、本通告自2021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泸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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