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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自贡至泸州港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1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地布〔2020〕68号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自贡至泸州港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涉及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凤龙村第2、3、5、7村民小组,新学村第11村民小组,大竹山村第5、6、7、8、11村民小组,陵园村第2、3、4村民小组,桐子湾村第4、7、8、9、10、11、16村民小组,上湾村第1、3、6、7、8、12、14村民小组;丹林镇长冲村6组,建设村9组,梨花村8、9小组,文罗村2、3、5组;江北镇干坝村第10、11、13、14村民小组,福海村第11、12、13、14、15、21村民小组,石鱼村第6、7、8村民小组,岱宗村第4、5、6村民小组,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准。二、土地现状详见自贡至泸州港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附件1)。三、征收目的本项目用于建设自贡至泸州港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活动,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四、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0〕67号)执行。(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五、安置方式(一)被征地农民安置:本项目被征地涉及的人员安置,按相关规定执行。(二)被拆迁房屋安置:本项目拆迁农民住宅按有关规定予以安置。六、社会保障本项目涉及需要进行社会保障安置的,按省、市相关政策办理。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泸州市江阳区土地统征和整理中心与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听证,并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其他权利材料办理补偿登记、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登记以征地部门调查结果为准,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将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咨询电话:江阳区:0830/2295408。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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