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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次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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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3日 有效性:有效
为了维护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制统一性和严肃性,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要求,我市组织对《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次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泸市府布〔2016〕8号)中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确定继续有效116件,废止与失效89件,拟修订发布2件。现将《泸州市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泸州市失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泸州市拟修订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文件有效期内继续执行。二、失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在本通告发布前,市政府已有文件做出废止与失效处理的,废止与失效的时间从原文件宣布废止与失效之日起算。三、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抓紧修订发布,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相关行政职能已划转的,由承接行政职能的单位作为起草单位。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自2020年4月1日起统一废止,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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