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关于印发《泸州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5—2020)》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5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泸州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5—2020)》已经市政府七届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13日泸州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5—2020年)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系列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划。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省委《关于印发〈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的通知》(川委发〔2013〕25号)、省政府《关于推进依法治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4〕39号)、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川府发〔2015〕1号)、市委《关于印发<泸州市依法治市工作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泸委发〔2014〕6号)等文件确定的目标任务,以创新体制机制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障法律法规执行为着力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我市“在全省竞相发展中率先实现次级突破、率先实现全面小康”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保障。(二)总体目标。经过6年的不懈努力,加快推动政府职能向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方向转变,确保到2020年把泸州建成“全省领先、全国一流”法治政府的远期目标和本届政府到期时实现依法行政水平显著提升的阶段性目标。具体实现下列目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明显增强。学法常态化,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程序意识强,普遍依法行权办事。——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率达100%。——政府依法全面履行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职能,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水平显著提升。社会生活法治化水平明显提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率达9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8%以上。平安创建单位达标率达90%以上,群众安全感达85%以上。大力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诚信守法企业”创建面达100%,规模以上企业依法管理、诚信经营和履行社会再作测评满意率达85%,群众对市场秩序规范性的满意度达85%以上,新增违法建设及时查处率达到100%,实现违法建设“零增长”,环境质量综合指数达80%。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万人拥有数达2人,法律服务业务年均增长20%以上,对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基本实现应援尽援。群众对政府行政工作满意率达90%以上。——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行政执法人员的持证上岗率达到100%,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覆盖率、执行到位率分别达到100%、95%,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应诉率逐年提高。——防范和化解行政争议及社会矛盾机制规范运行。社会矛盾纠纷受理率、调解成功率分别达100%、90%以上,信访积案息诉率达85%,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达100%。——行政监督机制比较健全,行政效能明显提高。重大行政违法行为查处与责任追究率达到100%。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三)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依法调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层级间的关系。坚持放管结合,建立健全科学的抽查机制、责任追溯机制,防止缺位失位或选择性监管。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要跟踪评估基层单位对下放事项的承接能力和办理效能,确保承接事项所需的专业人员和设备到位。全面推进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完善投资促进、承接产业转移、企业“走出去”等规章制度,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经济法治环境,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四)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创造更加有利的制度环境。各级政府在机构改革中新组建或调整变动的部门,要按此制订落实“三定”方案;机构未作调整的部门,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优化整合内设机构。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凡是决定的事项都要认真落实,撤销或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要有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加大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力度,尽快制订出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意见。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五)规范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除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外,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纳入平台受理办理;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深化“两集中、三到位”,推行网上审批,完善并联审批运行机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努力做到市本级行政审批“程序最简、办理最快、费用最低、服务最优”。规范与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加快推进中介机构脱钩,坚决清除与政府部门捆绑的中介机构,推进中介机构加快发展、规范管理。(六)完善行政管理体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扩权强县、扩权强镇等改革为基础,进一步理顺市以下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关系,明确各层级政府的职责和权限。对没有法律法规授权或规章以上依据委托的,市、县级政府不得擅自将法定职责上收一级或转移给下一级政府实施。各级政府及部门要认真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重点整治基层政府及其部门将自己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向基层自治组织转移的行为,依法治理要求社区(村)组织开具各类证明的乱象。三、坚持依法科学决策(七)加强政府立法性制度建设。完善立法性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每年9月向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政府立法性项目,了解各方面的需求。开展政府立法性项目网上投票和专家论证,评估立法性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综合考虑公众意愿、部门需求和专家意见,科学遴选立法性项目,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项目纳入年度立法性计划。建立政府立法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政府立法性事项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府调整的,由市政府党组向市委报告。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政府立法性事项,由政府法制机构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开展评估,并充分听取意见,及时提请政府协调决定。继续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八)完善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权限,细化决策流程,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要坚持开门决策,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凡重大、疑难和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都要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分歧的决策事项,都要组织听证,使听证参加人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听证结果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要完善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会前学法制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九)落实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采取重大行政措施的文件,行政管理体制调整、改革中涉及部门职能职责的调整划分和权力下放等重大涉法事项,均应在报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交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将合法性审查作为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和重要依据。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法制机构(法制人员)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十)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严格执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及时跟踪决策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了解各方面对决策实施的反映及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情况和经济、社会效果,根据评估结果,按程序及时对决策进行调整、修正、完善或者停止执行。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因执行不力、执行有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四、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十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为重点,加强信息公开和政策解读工作,推进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公共服务信息公开、公共监管信息公开,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政府会议主要内容应在会议结束后24小时内公开发布,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决策,一般应当在正式施行30日前通过泸州市公众信息网、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介依法向社会公布。积极稳妥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研究,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依法予以答复。积极探索行政会议公开。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监督渠道等内容。规范网上申请公开工作,逐步扩大网上查询、交费、办证、年检、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在部门网站依法公开案件信息,包括违法违规的主要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继续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时发布各类权威政务信息、开展互动交流、提供在线服务。市、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应开通政务微信公众帐号。市、县(区)政府应于2015年内建立健全本级政府法制网站,实现有效运行。(十二)推行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围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清理优化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行政权力清单,实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探索推行政府责任清单制度。明确部门职责边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好公共服务事项,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负面清单,放宽市场准入,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商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政府不得限制进入。规范前置审批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落实“五个一律”,即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有明确规定的前置条件,除确有必要保留的外,一律取消;审批机关能通过征求部门意见解决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除特殊需要并有法律法规依据外,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和指定中介机构。对确需保留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制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企业需要中介服务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禁止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审批。落实“五个严禁”: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等形式或者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严禁借实施行政审批变相收费或者违法设定收费项目;严禁将属于行政审批的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严禁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督为名,变相恢复、上收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的电子监察,实现同一行政权力事项的监察点设置全市统一。(十三)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市、区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送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参与行政诉讼,建立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建立政府法制层级监督与行政监察联动工作机制,强化财政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政府投资审计。五、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十四)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落实《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278号),在行政权力清理规范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要求和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原则,细化、量化相关裁量标准,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录入行政职权目录。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规则,完善行政执法职能相对分离制度,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确保执法活动各环节独立运转、相互制衡。稳步推行行政执法裁量权案例指导制度,提升执法办案能力。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制定具体执法细则和操作流程,切实做到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程序公正。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申请回避权、监督权和救济权。(十五)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严格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核和法律考试,审核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实行信息化管理,接受社会公开查询与监督。全市各级政府要组织对本级行政机关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进行集中清理,杜绝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行使执法权。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强化行政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市、县(区)政府负责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依法行政通用法律知识培训,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执法人员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3天。严格执法证申领,每年4月前,市政府组织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公共法律知识考试,凡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一律不得颁发行政执法证,不得上岗执法。稳定行政执法队伍,优化IC卡执法证申领流程,提高办证效率,确保执法人员持证率达100%。(十六)加强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涉及公共安全、资源和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社会治安、公民信息安全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确保政府监管不缺位。强化安全生产治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常态化检查执法机制,构建隐患动态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大食品药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力度,加强酒类知识产权保护,保障“泸酒”健康发展;严格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管理,理顺市区建设执法权限,提高监管水平;建立轻微交通事故违章行为自行处理机制和车辆互碰自赔保险机构沟通协调机制,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专题研究解决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小区内违法建设和车辆占用消防通道、歌舞娱乐场所无证经营和噪声扰民等突出问题。(十七)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评议考核工作,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惩、晋职晋级重要依据。对因行政执法不当或不作为导致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干预执法登记制度,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十八)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推进综合执法和执法重心下移,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积极探索跨部门综合执法和乡镇(街道)综合执法。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坚持教育指导为先,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坚决制止和纠正“钓鱼式执法”、选择性执法等不正当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行政执法流程网上运行和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电子化,切实解决执法运行平台之间的软件兼容性问题,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通过备案发现、分析和解决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十九)突出政府制定政策工作重点。增强政府制定政策工作的前瞻性、计划性、指导性和实用性,使行政决策、进程与形势发展需要相适应,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把促进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作为制定政策工作的重大任务,把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作为政府制定政策的工作重点。(二十)完善政府制定政策工作机制。健全公开向社会征集政府制定政策项目机制,以及由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和专家论证制度,完善与市政协的协商和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沟通、听取意见机制。强化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制定政策中的主导与协调作用,克服制定政策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化倾向。每年9月向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政府拟制定政策项目,了解各方面的需求。(二十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及时清理不符合科学发展和市场经济规律、有碍公平公正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十二)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团制度。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4〕14号)规定,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团制度。围绕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团的专业优势,为市政府及其部门涉法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要依托法制机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使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七、预防化解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二十三)大力推进重大事项风险评估。依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定,加大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重大工程、敏感建设项目以及涉及民生重大政策改革的风险评估力度,逐步实现评估内容和领域的全覆盖。建立健全部门系统风险评估机制,细化行业评估标准,实现部门系统与地方政府评估有机衔接、协调配合。探索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加强评估流程监管,扩大社会参与程度,增强评估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客观性,切实提升社会矛盾源头治理能力。凡应当开展风险评估而没有开展的,一律不得提交决策。(二十四)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及仲裁、行政裁决等工作。市、县(区)政府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逐步整合行政复议资源,实行行政复议权相对集中。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进一步巩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成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加大纠错力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有序化解各类行政争议。加强仲裁工作,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二十五)认真做好信访工作。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以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强化逐级负责制和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引导群众依法逐级信访。健全信访联席会议制度、网上受理信访工作制度和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的保障机制,协调推动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得以及时解决。完善信访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衔接机制,对可以通过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八、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措施(二十六)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要求,推行依法行政责任制。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依法行政责任书,推动依法行政工作更好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市、县(区)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部门办公会议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本地、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落实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市、县(区)政府每年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二十七)健全工作机制。把法治政府建设作为政府目标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大对依法行政的考核力度,发挥目标绩效管理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依法行政工作实行单独考核。通过开展依法行政示范活动,促进有条件、基础好的县(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第三方评估机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独立开展依法行政评估。(二十八)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深化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活动。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实现领导干部学法常态化。市、县(区)政府常务会前学法活动每年不少于24次,专题学法不少于2次。开展部门办公会议学法活动,市级部门每年开展学法活动不少于12次。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把法律知识考试作为授予行政执法资格的前提条件,把法律素养和依法办事情况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推行领导干部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情况考察制度。建立领导干部法治档案,记录领导干部学法、守法和依法办事情况。对拟任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通过征求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法制部门意见、在干部群众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考察其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情况。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二十九)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善于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政府(部门)法制工作原则上由本单位常务副职领导负责。坚持政府(部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制度。市、县(区)政府及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加强法制机构的建设,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繁重的工作任务相适应,乡镇政府要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市、县(区)政府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加大对法律人才的引进力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法制工作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充分发挥好法制机构自身职能作用。(三十)强化依法行政工作保障。各级都要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投入,保障行政执法办案装备、器材、车辆等配备到位。(三十一)营造法治环境。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宣传教育工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法治政府理论研究和法治文化建设,鼓励和引导各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文化传播活动。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法学研究机构和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组织开展重大法治课题研究,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