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及贯彻四川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31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发〔2012〕19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贯彻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和四川省环保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保重点工作及贯彻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21号)、《四川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结合泸州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切实抓好环境保护重点领域(一)强力推进污染物总量减排突出减排重点领域。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对电力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对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水泥行业和氮氧化物治理,强化燃煤电厂脱硫脱硝,强化机动车尾气氮氧化物治理,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加大工程减排力度。抓好重点项目减排,强化工业、生活、农业三大污染源整治。着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全力推进二道溪(二期)、沙茜、城东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完成全市75%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十二五”期间城镇现有人口生活污水治理率要达到85%以上,新增人口污水处理率达100%。着力推进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加快推进川南发电脱硝工程建设并取消烟气旁路,确保在2013年前完成两台机组脱硝工程建设,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在2014年前完成兰良水泥、古蔺铁桥水泥、叙永赛德水泥和沱江水泥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工程,确保氮氧化物达标排放;加大白酒、造纸等重点行业水污染治理力度,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强力推进清洁畜禽养殖工程。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积极推进养殖小区、散养密集区污染物统一收集、治理,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加大小锅炉、小热电、小化工、小造纸、小水泥、小钢铁、小砖瓦等的淘汰力度,制定更加合理、科学、有效的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建立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完善和落实关闭企业的配套政策措施,安排专项资金对具体实施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区县,严格控制国家、省和市安排的投资项目,严格控制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要严格执行老旧机动车淘汰制度,加快淘汰污染严重的“黄标车”。加强重点减排项目监管。切实加强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和制浆造纸企业等重点减排项目的日常监管,确保稳定正常运行,实现污染减排。落实减排目标责任。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污染减排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实施预警调控,将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单位,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污染减排,完善减排政策措施,加大减排财政投入,健全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市、区县人民政府要开展年度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实行行政问责和“一票否决”。(二)全面强化污染防治强化工业污染防治。以白酒企业、小流域沿岸工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继续实施工业污染源挂牌整治,强化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监管,切实增强整治实效,对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关闭。进一步强化措施,切实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管,保障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着力提高在线监测设施比对合格率。以“双超双有”和涉重金属企业为重点,继续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切实抓好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和验收工作,鼓励非重点企业自愿审核。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培育和发展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和企业。推进污染企业环境绩效评估,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和后督查。加强工业固体物污染防治,尽量就近、就地处置和综合利用,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立健全工业园区水污染物处置与管控体系,在水污染严重或水环境容量小的区域,着力提高废水排放量1万吨/日以上的园区及直排水体的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根据总量减排工作需要,逐步提高排放标准。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城区及其近郊禁止新建和扩建钢铁、有色金属、石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及除“上大压小”、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火电厂。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有毒废气控制,鼓励使用水性、低毒或低挥发性有机溶剂,推进精细化工行业有机废气污染治理,加强有机废气回收利用。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继续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不断提高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水平。加快推进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确保2012年完成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力争在“十二五”末创建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强化城市扬尘、餐饮油烟、恶臭、噪声污染治理,对问题集中区域进行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确保出水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城市(镇)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体系。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将机动车环保检验作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的前置条件,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强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禁止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销售和注册登记。到2015年,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的比例达到90%,城区县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100%,各功能区环境噪声达到相应标准。(三)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化“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积极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逐步解决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集镇和村庄。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按照“村收集、乡(镇)运输、县处理”的模式,建立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机制,切实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积极推进养殖小区、散养密集区污染物统一收集、治理,实现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推广水产生态养殖模式,控制网箱养鱼,禁止施肥养鱼。到2015年,全市8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加强面源污染防治。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和生态农业,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合理使用农膜,开展农膜及农业废弃包装物回收利用。加强重点区域尤其是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和“菜篮子”基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风险评估。(四)加强小流域污染控制开展小流域污染整治。重点抓好濑溪河、龙溪河、永宁河水环境整治,强化合江出川断面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从严核定水环境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十二五”期间,主要小流域跨境断面安装自动在线监测,对交界断面的地表水水质进行考核,建立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推进小流域污染补偿机制。优化小流域产业布局。在水生态环境恶化的干支流上游、水源涵养区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禁止开发或限制开发区域,严格控制新建水污染物排放量大和环境隐患突出的产业。依法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地区,对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责令拆除或关闭。(五)加强自然生态保护大力推进生态市建设。按照《泸州生态市建设规划》近期目标任务要求,深入开展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等生态示范创建活动。到“十二五”末期,确保完成生态市建设目标体系60%的工作目标,全市将创建生态乡镇达到60个,创建500个以上文明生态村,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完成省级生态县的建设,为泸州市2020年顺利达到国家级生态市建设标准打下扎实基础。强化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加大对叙永县画稿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古蔺县黄荆省级自然保护区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工程建设,管护能力分别要达到国家和省级规范化建设标准。加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违规采矿等活动的查处力度。严格控制开发活动,减少人为破坏,提高自然修复能力,增强水源涵养、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维护等生态服务功能,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同时,要加大对历史文化古镇、名酒名镇、名村名园、革命老区等红色旅游城镇的支持力度。完善旅游区环境基础设施,加强旅游区生态环境监管。大力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重点是加大对石漠化综合治理的投入力度,分阶段集中治理赤水河流域石漠化重灾区。继续加大水土保持工程、防护林工程、退耕还林项目的支持力度,恢复和增加林草植被,最大限度减少水土流失问题,有效遏制石漠化面积扩大,逐步恢复石漠化地区生态功能。兴建赤水河流域水利工程,改善水土资源条件,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抓好古叙矿区磺矸水污染整治,实施生态修复。(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力推进规划环评。健全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凡依法应当开展环评的规划,规划环评是项目环评受理的前置条件。凡已经通过环评的规划,其包含的建设项目环评内容可适当简化。“十二五”期间,要重点开展“白酒金三角核心腹地千亿产业园区产业规划”和泸州经济开发区、叙永资源综合利用经济园区等“九大园区”规划环评或规划环评修编,为重点建设项目入驻园区扫清障碍。积极促进园区发展。统筹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以“九大园区”为平台,以规划环评、战略环评为管理手段,引导产业关联度较高的上下游企业集中发展,实现对废渣、废气、废水等的综合循环利用。加快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凡依法应当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必须开展环评,并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凡需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区必须削减一定比例的同类污染物,并纳入年度减排计划。严格按照行业准入政策控制“两高一资”和产能过剩项目建设,对于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项目,凡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的,一律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环评文件分级审批制度,严禁越级审批、拆分审批、擅自降低环评等级。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体系,凡是风险不可控的项目一律不批;凡是风险项目应急体系不完善的项目一律不批;凡是无环境容量、超过总量指标的地区的建设项目一律从严审批;高排放、高污染项目一律从严审批;对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环境风险隐患突出、污水垃圾等环保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环评管理及“三同时”环保竣工验收违法严重的地区,其建设项目一律从严审批。二、着力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七)强化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市、县两级环境应急管理指挥平台和处理机制,配备指挥装备、应急车辆、取证和防护等设备,建立泸州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存。强化环境应急技术支撑,建立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生态保护、石油化工、卫生、水利、气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泸州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建立环境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定期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建立由行业龙头企业、化工园区牵头的社会环境应急救援机制。与宜宾、自贡、内江以及重庆市永川区、江津区建立区域环境保护协作机制,提高区域联防联控水平。加强重点环境风险源和环境敏感点调查评估。对化工企业、重金属行业、工业园区和尾矿库等重大环境风险源进行排查,建立环境风险源分类档案、信息数据库。将环境风险纳入环境功能区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等环境管理体系。(八)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认真组织实施《泸州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制定和实施年度实施方案。调整优化涉重金属企业布局,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坚决禁止在人口聚居区和饮水、食品安全保障区新上涉重金属项目。积极淘汰涉重金属企业落后产能,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加强对涉重金属企业的环境监管,加强对皮革、电镀等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的风险排查,加强含重金属的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利用的监管,对造成污染的涉重金属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开展涉重金属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高涉重金属企业清洁生产和环保管理水平。加快推进铬渣堆场生态恢复工作。开展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建立农产品产地分级管理制度,提升农产品安全保障水平。到2015年,全市汞、镉、铬、铅、砷等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保持在2007年的水平。(九)严格化学品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制度。落实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对化学品项目布局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把环境风险评估作为危险化学品项目评估的重要内容,提高化学品生产的环境准入条件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高污染、高风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规模,科学确定并落实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安全防护距离。对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环境隐患排查,对江河湖泊沿岸化工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依法淘汰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的化学品,限制生产和使用高环境风险化学品。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排放重点行业监督管理。削减、控制和无害化处置现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重点行业和地区二噁英排放,推动环境公约增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类物质的淘汰、削减和控制。(十)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和经营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储存、处置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环境监管,严惩危险废物非法倾倒、转移行为,鼓励企业开展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监管,健全管理制度,防止二次污染。到2015年,全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置。(十一)加强饮用水源保护认真执行《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全面取缔和整治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工程,建设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隔离设施和视频监控设施,完善饮用水源标识、标牌和界桩等设施,编制饮用水备用水源规划。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恢复和建设工程,推进水功能区、水库、水利工程渠系水资源保护工程,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评估机制。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年度评估,开展水质例行监测和全分析,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和环境应急体系,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预警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重点开展湖库污染综合治理,以双河水库、凤凰湖、玉龙湖为重点,实施水库水质保护。到2015年,全市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率大于90%,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率大于80%。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和环境应急体系,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预警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十二)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逐步健全市级和重点县核与辐射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市级及重点县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定期开展核与辐射安全应急演练。严格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加强对电磁辐射设施和移动通信基站等的环境管理。强化核与辐射环境执法监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辐射工作单位和电磁辐射项目限期治理。认真执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加强放射性废物、退役放射源收贮及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管,推进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监督管理和放射性水平监测。加强电磁辐射科普宣传,妥善处理电磁辐射纠纷和投诉。三、努力提高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十三)着力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将监测业务用房建设和技术人员配备作为监测能力建设的重点,到2015年,市、县两级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部达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重金属监测网络和“天地一体化”生态监测网络建设,逐步扩大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和农村地区的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项目和点位。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发布。认真执行国家新修订的环境质量标准,落实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2013年,启动细颗粒物(PM2.5)、臭氧和一氧化碳的监测,并向社会发布信息。(十四)着力提升环境监察能力强化环境监察能力建设。按照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要求,着力推进基层环境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建设环境移动执法系统和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到2015年,市级和扩权县环境监察能力建设达到二级以上标准;江阳、龙马潭、纳溪区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加强环保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持续开展环境安全监察,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建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和农村及生态环境监察制度。深化流域、区域、行业限批和挂牌督办等督查制度。开展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和环境问题整改后督察,健全重大环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环保举报制度,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全面推行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控设施由环保部门直接管理或委托第三方管理。(十五)着力提升环境信息统计能力推进环境信息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污染控制、总量减排、生态保护、环评审批、应急指挥等核心领域信息化建设,构建“数字环保”体系。加强省、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推进环保电子政务和信息安全体系建设,提高环保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环境统计工作,加大财政投入,加强环境统计信息化建设和基础环境统计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环境统计数据质量,使环境统计逐步成为节能减排等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支撑。四、完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十六)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实行的是统一监管、分工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总量减排和环境安全负总责,把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企业,做到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要严格环保问责制,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县、部门和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评优创先“一票否决”。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地区,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十七)强化环保经费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把环境保护经费列入公共财政预算,逐年加大投入,提高增长幅度。适时增加环保能力建设资金安排,确保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监测、监察和科研等经费支出。加大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支持力度。市、县两级征收的排污费,要重点用于污染治理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十八)建立完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激励约束机制,实施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制度、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贸易、绿色证券等政策,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环保市场,培育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广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引领产业发展导向,努力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十九)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引导全社会以实际行动关心环境、珍惜环境、保护环境。开展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推动环保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积极开展“全民节能减排行动”、“全民绿色消费行动”、“全民环保教育行动”,普及节能减排基本知识,倡导绿色健康消费风尚。落实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环保监督员制度。加强新闻舆论宣传,监督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市环境保护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向市政府报告。泸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