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14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政务督办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政府执行力,提高公信力,确保中央、省、市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的保障手段,也是政府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和工作目标顺利实现,推动泸州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工作方式。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提高政务督办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规则》(川府发〔2007〕28号)和《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的决定》(泸委发〔2007〕16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政务督办工作坚持以下工作原则:(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突出重点、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着眼全局、抓住关键、整体推动、务求实效。突出对经济建设、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等主要工作的督办,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经济社会运行中的困难问题,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二)明确责任、依法行政。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分职能负责。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机制完善、依法督办、程序规范,形成齐心协力抓落实的强大合力。(三)改进创新,注重实效。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创新督办手段、确保督办实效,做到任务明、问题清、督到位,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四)加强协调,强化服务。整合力量,及时协调处理政务督办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努力为领导服好务、为部门服好务、为基层服好务。第二章责任体系第三条市政府政务督办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政务督办工作总责任人,副市长按照分工对总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全市政务督办工作的开展。市长、副市长是对决策落实进行督查的主体,亲自抓督查落实、抓执行力建设,具体工作由市政府督办室承担。第四条各区县政府区县长为本地政务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负全责、亲自抓,对一些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要亲自督查、亲自解决,负责抓好本地政务督办工作的落实;副区县长按照分工对本地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到具体抓、深入抓、经常抓,具体负责抓好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在领导班子内部,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抓督查工作,班子成员要按照分工抓督查落实,定期研究工作,经常听取汇报。第五条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务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对本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班子成员要按照分工抓督查落实。凡涉及部门职能范围内工作事项的督查,按照部门职能分工,由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第六条市政府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由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市政府督办室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协助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抓好市政府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第三章机构职责第七条市政府督办室是承担市政府综合督办工作职能的办事机构,与各区县政府督办室、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组成全市政务督办工作体系。市政府督办室按照《泸州市政务督办工作规则》和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开展政务督办工作,指导各区县政府办公室(政府督办室)及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开展政务督办工作。第八条各区县政府办公室(政府督办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是承担本级政府和部门综合督办工作的办事机构,按照本级政府、本部门领导的要求做好政务督办工作,负责指导本区县、本单位(行业、系统)开展政务督办工作。第四章工作范围第九条政务督办工作范围:(一)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三)市政府全体会、常务会、专题会等重要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四)上级和本级人大、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的议案,审议意见,建议、批评、意见;上级和本级政协、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案、提案;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五)市委、市政府下达区县、部门的各项目标任务。第五章工作程序第十条政务督办工作程序:(一)立项。由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将报请市政府领导审批的督办事项和常务副市长以上领导批交办的督办事项进行立项,涉及全面工作的政务督办事项按问题分类立项。(二)交办。已立项的政务督办事项,由市政府督办室提出拟办意见、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完成时限等,然后以《督办通知》或《市领导批交办事项督办通知单》的形式交有关区县或市级部门办理。(三)承办。承办单位接到《督办通知》和《市领导批交办事项督办通知单》后,按要求及时、认真办理。办理答复时间严格实行周报月结制。具体要求以《督办通知》和《市政府领导批交办事项督办通知单》为准。(四)反馈。承办单位办理政务督办事项时,按《督办通知》或《市领导批交办事项督办通知单》的要求,及时向交办单位报送《督办报告》。《督办报告》由承办单位第一责任人签发。如果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办理,必须说明原因。(五)催办。承办单位未按要求反馈办理情况,交办单位应及时催促承办单位报告办理情况。一些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要深入实地,了解掌握办理落实情况,督促落实。(六)归档。政务督办事项办结后,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第六章工作制度第十一条政务督办工作制度:(一)逐级负责制度。政务督办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务督办工作的领导,把政务督办工作贯穿于决策的全过程,确保工作落实。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迅速落实;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及时督促、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二)请示报告制度。承办单位收到督办事项后要立即组织办理,并书面报告办理结果;若遇到疑难、重大问题时,由本区县、本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督查部门报告原由和阶段性进展情况或提出建议意见上报,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三)通报考核制度。1市政府将办理市政府政务督办事项情况纳入对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目标管理,由市政府督办室对各区县、各部门完成市政府交办督办事项的情况进行监控,并根据工作进度适时通报。2对市委书记、市长的批交办件,采取周报告月通报的形式及时报告落实情况。(四)责任追究制度。各区县、市级各部门上报的办理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签发后报送,反馈情况务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讲真话、报实情。督查部门要对督办件严格审核把关,对督办不力、情况不准、结论不准的反馈件,退回重新办理;对逾期未报、隐瞒不报、失实谎报、失职渎职的要通报批评,追究主要领导和具体承办人的责任。(五)安全保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的规定,需要控制知情范围的督办事项,必须在指定人员和指定范围内进行。(六)公文处理制度。政务督办工作中涉及的各类公文,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执行。(七)网络管理制度。加强全市政务督办信息资源网的建设、维护,保证文件传输需要和网站信息内容及时更新。第七章队伍建设第十二条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务督办工作,落实专门机构、配齐配强人员,建立健全政务督办工作体系;市政府各部门要将政务督办工作列入本部门办公室的重要工作职能,落实专门人员、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政务督办工作有效开展。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对督查人员要做到政治上充分信任,手段上充分支持,对德才兼备、成绩突出的督查干部要提拔重用。要授予督查部门必要的组织协调、情况通报、考核评议、列席会议等督查工作权力。充分保障督查工作所需经费,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保证督查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加快推进督查网络建设,形成上下互动、左右联动、齐抓落实的督查工作格局。第十三条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求:(一)忠诚坚定。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甘于奉献。政务督办人员要发扬不怕苦、不怕累、不怕怨的精神,立足自身职责,勇于奉献,确保各项督办事项的落实到位,(三)廉洁自律。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严谨细致、深入基层、慎履职责,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工作情况,不折不扣地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确保政务督办工作取得实效。(四)业务精湛。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准确、完整地贯彻执行上级的决策意图,妥善协调、正确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第八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政务督办工作,由市政府督办室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泸市府发〔2002〕136号)同时废止。主题词:行政事务政务督办△规划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泸州军分区。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8月16日印(共印5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