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关于做好“先照后证”改革后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1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办函〔2016〕142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等文件精神,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重要性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以下简称“治无”),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关键环节,也是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激活市场活力的有力手段。登记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措施,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权责明确,属地管理,双向联动,社会共治”的“治无”工作新机制,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监管缺位现象,给我市的商事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影响。二、厘清无证无照经营监管部门的职责任务(一)工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查处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经营行为;协助、配合政府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无证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工作。(二)公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保安服务和培训、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爆炸作业、民用枪弹制售、管制刀具制售、剧毒化学品运输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牵头查处相关无证无照等非法经营行为;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三)商务部门:负责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典当、拍卖以及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等须经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四)城管部门: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监督管理室外无证无照摊贩、夜市摊点以及洗车场所等经营活动,牵头查处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五)国土部门:负责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牵头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六)人社部门: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人才服务、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务派遣等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七)住建部门:负责对从事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室内装饰、房地产价格评估、城市燃气经营等进行企业资质认定,并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八)文体广新部门: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和使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传送业务,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复制和进出口,印刷业经营活动,高危体育项目等须经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九)卫计部门:负责对公共场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等须经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十)食药监部门:负责对从事食品、酒类、化妆品、餐饮、药品、医疗器械以及网上药品交易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查处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十一)质监部门:负责对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特种设备生产和检测、设立认证机构等须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十二)安监部门:负责对从事采矿业务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十三)经信部门: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监控化学品生产、农药生产企业、电信业务经营以及电力业务、承装电力设施等须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十四)交通部门:负责对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运输场站业务、机动车维修、港口经营及理货业务、出租车经营、机动车驾驶培训以及相关辅助业等须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十五)邮政部门:负责对从事快递、专营信件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寄递、邮票发行等须经邮政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十六)农业部门:负责对从事农作物种子、种畜禽、兽药、动物诊疗、定点屠宰经营、农机维修等须经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十七)林业部门:负责对从事林木种子生产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木材经营加工等须经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十八)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经营、废弃电子产品处理等须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十九)烟草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草及其制品生产、批发、零售等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二十)民政部门:负责对殡葬设施设备、丧葬用品生产经营、养老机构等需经民政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二十一)银监部门:负责对开设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开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范围进行审批和监管,牵头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二十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对需经省级金融主管部门许可设立和从事相关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二十三)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国内和境外旅行社经营、导游服务等须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二十四)发改、海关、人民银行等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或上级部门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二十五)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公用服务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协助政府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经营者供水、供电、供气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三、健全完善“治无”工作制度机制(一)健全“治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由登记、审批和行业主管等部门组成,作为市政府无证无照经营监管工作综合协调机构。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分管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主要职责是厘清部门监管职责任务,组织开展全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收集分析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状况,定期考核履职情况,研究制订治理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难点问题,防范监管风险,确保“先照后证”改革后的“查无”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二)健全“治无”工作信息共享制度。登记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双告知”义务,对登记、审批、备案等事项,要及时在“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实现信息互通。联动响应的工作格局。各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经营者存在不属于自身管辖违法行为线索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相关监管机构。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出处理,并将办理情况反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三)健全“治无”双向联动执法机制。登记、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应从实际出发,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与基层部门的沟通,健全“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综合执法”的横向、纵向联动监管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分头组织开展“治无”专项整治行动,与文明城市创建、社区文明建设、食品安全、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等工作有机结合,综合治理,防止出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监管真空,形成“治无”工作的长效监管体制。(四)健全“治无”工作社会共治机制。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产生原因复杂、治理难度大,需要积极推进社会多元治理,充分发挥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登记、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调动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自治积极性,发现举报违法线索,制止违法行为;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政策法规,发布警示信息,揭露曝光违法行为;要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创造条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无”工作新格局。(五)健全“治无”工作综合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起联席会议交办的各项任务,提高“治无”工作研判水平,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的建议,加强“治无”工作统筹指导,及时通报“治无”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治无”工作,对本部门难以处理的重大、突出、敏感的“治无”事项,及时报告“治无”联席会议,同时将“治无”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典型经验、存在问题定期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四、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一)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各“治无”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领会《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等文件精神,加大宣传力度,结合本单位的职能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行之有效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工作方案,强化行政指导,疏堵结合,惩教并举,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二)突出重点,加大整治力度。要围绕“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类别”,加大执法监管查处力度,突出整治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破坏环境生态以及威胁公共安全、扰乱城市管理秩序等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突出整治商品集中交易区、居民小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突出整治食品、药品、危化品等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效管控好因无证无照经营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三)迅速行动,确保有序推进。各成员单位要把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作为2016年的工作重点,对职责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无证无照经营的种类、数量以及行业分布情况,实施分类整治。要依法查处安全隐患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经营行为,对征地、拆迁等因素造成无证无照经营以及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无证无照经营的要给予必要的引导和扶持。城管部门(或街道)要对长期无固定经营地址(流动摊贩)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无证无照经营的进行规范管理,统筹安排其在指定的便民经营场所(场外)进行经营,并积极引导其办理相应的证照。(四)督查指导,确保工作实效。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掌握县区对应机构无证无照整治工作情况,深入一线督查指导,解决整治中的问题,要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研究制定“治无”工作长效机制,要依法依规追究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确保整治工作平衡发展,取得实效。(五)落实责任,明确考核标准。“治无”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制定标准,每年考评市级相关部门和县区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通报考核结果,组织自查自纠存在的问题。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每季度向联席会办公室(市工商局个体科)报送“查无”工作开展情况,突出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