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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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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9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为确保我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城市管理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泸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13〕263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4〕5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行时间《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泸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13〕263号)所确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事权,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移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在移交之前的行政处罚权由原执法部门承担。移交时,已立案未处理完的案件由原执法单位移交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办理。二、明确行政审批、日常监管与行政处罚的关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行政审批、日常监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起对占道管理、环境污染、无照经营、无证饮食摊点经营等领域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教育、引导相对人依法经营、诚信守法。采取监督管理手段能够实现规范管理的,不得简单以罚代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巡查发现力度,对发现、移交、举报等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履职,严格执法。三、明确具体执法事权的管辖范围(一)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域管辖范围:《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的通知》(泸市府发〔2013〕6号)所指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包括中心半岛、城北组团、城西组团、城南组团、高坝组团、沙茜组团、纳溪组团、泰安—黄舣组团、安宁—石洞组团等功能组团,面积约200平方公里)。行使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地域管辖范围是指长江41公里(起于纳溪河西石龙岩码头,止于江阳区黄舣贵妃园)、沱江13公里(起于隆纳高速与沱江交汇点,止于江阳区馆驿嘴)和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永宁河、濑溪河等其他河流。(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市政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的管辖范围:占道经营、占道挖掘、占道宣传等占用城市道路违法行为,城市排水管理违法行为,城市照明管理违法行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违法行为,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违法行为,依附于城市桥梁埋设或架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违法行为。其余公共事业市政管理处罚权(如供水、供电、供气等)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行使。(三)公安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行为行政处罚权的管辖范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中心城区人行道和车行道上停放非机动车侵占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具体违法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中心城区范围内人行道和车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侵占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四)其余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管辖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泸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13〕263号)执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体处罚事项由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进行明确。其余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四、明确市、区之间的执法权限和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以区为主的管理模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泸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13〕263号)明确的行政处罚权全部下沉到三区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各区的执法工作,牵头协调跨区域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承担主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产生的法律主体责任。三区政府依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承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产生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五、明确部门间的配合协作(一)强化调查取证的专业支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案件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协助调查取证要求,及时提供全面、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对涉及相关案件需要进行专业检测、技术鉴定、认定或查询资料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书面函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函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专业支持,拒不出具书证、专业检测、技术鉴定、认定等,导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无法开展执法工作的,要追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二)建立健全执法保障机制公安机关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的请求或按照专项工作的要求,依法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秩序。对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完善情况通报制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和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审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情况抄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其中,占道经营、临时建设等需要及时抄告的应当及时抄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将执法处罚情况定期通报具有审批、监督权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需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的,应当及时通报或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存在需要改进的问题时,可以以书面形式通报对方进行改进。(四)加强业务交流培训学习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不少于一次业务工作交流,分析存在问题、探讨改进措施。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本系统下发的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文件转发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每年不少于一次就有关业务工作邀请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系统有涉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培训的,应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派人参加。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确定一个专门的联络部门及联络人员,对日常工作和案件办理中的相关事项进行衔接。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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