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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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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278号,以下简称《规定》)已颁布,并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川办函〔2014〕8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贯彻实施《规定》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规定》将《规定》列入市、区县政府常务会议前学法计划和市、区县部门领导学法计划,并纳入部门执法人员执法培训和考试内容。各级行政机关要组织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规定》精神,准确把握其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全面掌握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的各项要求,在执法活动中自觉贯彻执行。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广泛宣传,让群众深入了解并有效监督其实施。此项工作于2014年8月底前完成。二、制定细化行政执法权裁量标准(一)制定细化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坚持的原则和一般要求1.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原则。2.公平、公正、公开原则。3.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有关规定。(二)制定的主体、权限和内容1.按《规定》要求,省级行政机关制定适用于本系统(含省、市、区县、乡镇)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标准。市级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下同)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可以进一步细化、量化。2.市级行政机关制定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外的其他行政执法权裁量标准(含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执法权),在市、区县、乡(镇)适用。3.按《规定》要求,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由省级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各类行政执法权裁量标准,在本系统适用。4.国务院部委和直属机构已经制定相关行政执法权裁量标准的,市级机关不再制定,但可以结合实际,在其规定的裁量标准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5.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由该行政机关制定相关行政执法权裁量标准,在本机关适用。(三)制定的程序1.市级行政机关(二级机构以一级机构的名义制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起草标准,于2014年11月15日前送市法制办审核。市法制办于2015年3月15日前审核完毕。市级部门按照市法制办审核意见修改后,于2015年3月31日前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公布施行,并于公布施行之日起15日内送市法制办备案。2.泸州市城市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权裁量标准由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起草(泸州市城市行政执法局正式挂牌后转由其负责起草),于2014年10月31日前送市法制办审核。市法制办于2014年12月15日前审核完毕。泸州市城市行政执法局按照市法制办审核意见修改后,月2014年12月31日前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公布施行,并于公布施行之日起15日内送市法制办备案。三、落实行政执法权裁量标准(一)录入行政职权目录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标准,应当按照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要求,于公布施行之日起30日内录入行政职权目录,并在行政权力运行平台上公开运行。(二)在相关行政执法文书中载明裁量标准在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建议、集体讨论笔录、领导意见、行政决定等执法文书中载明适用的行政执法权裁量标准。(三)制定行政执法权裁量标准实施细则市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要求,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实际,于2014年10月底前制定行政执法权裁量标准实施细则,并报市法制办备案。(四)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规则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循《规定》对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的一般要求,认真落实比例原则、排除干扰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完善行政执法职能相对分离制度,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确保执法活动各环节独立运转、相互制衡;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行政执法的程序制度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行政执法程序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规定》对各类行政行为的裁量权作出的特别规定开展执法活动。各级行政机关要准确把握《规定》蕴含的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方式。(五)推行行政执法裁量权案例指导制度市法制办定期(一般2年一次)选择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指导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典型案例应具有代表性、针对性、示范性,重点针对易发生行政执法偏差、涉及公众利益、群众关注度高的案件。发布典型案例要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市级部门也要定期选择本系统内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四、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规定》的监督检查市、区县人民政府将《规定》执行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本级行政机关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不力、不执行裁量标准、不遵守行使规则的行政机关要进行通报批评,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市、区县法制办要通过专项检查、备案审查、案卷评查、受理执法投诉和行政复议等方式,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及时处理。今年适当时候,由市法制办牵头,会同监察等部门,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抓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实施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建议,要及时报告市政府。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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