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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8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办函〔2014〕160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贯彻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3日关于《政府核准的投资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贯彻实施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4〕29号),结合泸州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一、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政府不再审批企业投资项目,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企业在泸州市范围内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具有相应权限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且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等禁止投资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对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进一步简化核准审查内容,政府不再审查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内容;对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得设置前置条件进行变相审批。二、精减下放项目核准事项本目录中由我市核准的项目,除跨区县、跨流域或需市平衡资金、资源等建设条件以及本目录明确规定由市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的核准权限一律下放区县。对下放区县管理的投资项目,除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有明确规定外,其项目核准所需的前置要件均同步下放区县管理,市级有关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前置条件或提高审批机关层级。三、具体项目核准权限划分本目录所列由市及市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属基本建设类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属技术改造类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4〕29号)精神,就属于市、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对市、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划分如下:水库:在跨区县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或省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区县河流、跨区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或省批准的规划核准。水电站:在非市管河流、不跨区县河流上建设的装机容量小于2.5万千瓦且符合河流水电规划、无综合利用要求且不需要市协调外部条件的项目,由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川办发〔2012〕3号)的规定核准。热电站:除燃煤热电以外的且不需要市协调外部条件的项目由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风电站:分散接入风电站且不需要市协调外部条件的项目由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电网工程:除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非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非跨省(区、市)500千伏交流项目,220千伏和110千伏交流项目外,其余项目不需要市协调外部条件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公路:除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国道项目外,其余不跨区县、不需要市协调外部条件的项目由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规划核准。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外,其余不跨区县、不需要市协调外部条件的项目由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规划核准。内河航运:除千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外,其余不跨区县、不需要市协调外部条件的项目由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批准的规划核准。城市供水:除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跨市(州)日调水20万吨及以上项目外,其余不跨区县、不需要市协调外部条件的项目由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除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其余不跨区县、不需要市协调外部条件的项目由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他城建项目:除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等需省协调资金及平衡外部条件的项目外,其余不跨区县、不需要市协调外部条件的项目由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主题公园、政府核准目录内明确的旅游以及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投资建设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社会团体和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且不跨区县、不需要市协调外部条件的项目由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第一至十一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的规定核准,其他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向上争取资金项目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四、改进投资项目核准方式本目录中由我市核准的项目,涉及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核准部门事前必须征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项目核准机关要严格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的意见(试行)》(泸市府发〔2013〕39号)的规定,改进和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简化手续,优化流程,限时办结,提高效率和透明度。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在项目核准之前办理的审批事项,一律不作为核准前置要件,理顺和解决前置条件相互交叉、互为前置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服务和监管。各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根据精减下放的项目核准事项,认真研究,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接得住、管得好、用得活。要主动加强与下放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承接机构,确保下放后不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对照下放核准事项的内容和流程要求,尽快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培训,熟悉下放核准事项的法律依据、核准条件、运行程序、硬件要求等,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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