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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转发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全省政府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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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7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现将四川省档案局印发的《全省政府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我市机构改革中的档案管理工作,妥善处置机构变动部门档案的合理归属和具体流向,确保在机构改革过程中机构变动部门各门类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机构变动部门应成立档案鉴定小组,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整理、鉴定工作,对各类档案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移交或者销毁,各类档案不得散失,不得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单位):为切实做好全省政府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机构改革中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政府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档案局2014年4月10日全省政府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政府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机构变动、职能调整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机构改革中档案的齐全完整。机构变动、职能调整部门(单位)要重视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工作,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法加强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切实做到档案工作与机构改革工作同步进行;要认真组织,明确责任,落实所需经费及人员,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和移交等工作。(二)新组建、设置的部门要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建立机关档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能职责,建立健全制度,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三)机构改革中职能发生变化的部门(单位)要及时重新修订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保档案工作有序进行。(四)涉及机构变动和职能调整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不得拒绝移交档案或将档案据为己有。(五)机构变动部门(单位)凡未完成文件归档和整理工作的人员、未完成档案处置工作的档案部门负责人或档案人员,不得提前撤离或调离。(六)凡在机构改革中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处置移交档案,造成档案丢失、损毁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七)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及时掌握档案的归属与流向,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切实纠正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八)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认真做好接收档案的各项准备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移交档案,确保国家档案资源齐全完整,为全省政府机构改革利用档案提供有效服务。二、档案归属和流向处置(一)两个以上部门合并组成新部门的,新组建的部门所形成的档案按新名称建立新的全宗进行管理。(二)撤销部门(单位)的档案全宗自撤销之日起自行终止,其档案须由新组建的部门(单位)按原单位名称进行规范整理并暂时保管,不得分散。符合进馆档案要求后,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三)撤销的部门(单位)职责划入到两个以上部门(单位)的,其档案不得分散与割裂,原则上全部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四)部门(单位)的部分职责划入到另一部门的,其原有档案不得带走分散,仍由原部门(单位)管理,并同划入其职责的部门(单位)商定档案的利用。(五)机构职能不变但名称更改的部门(单位),其原来形成的档案仍由该部门(单位)继续管理。在机构改革中,凡发生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或有其他未尽事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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