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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投建运管一体化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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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7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改善乡镇人居环境,建设幸福美丽新村,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按照《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要求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乡镇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16〕48号)精神,制定我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投建运管一体化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7日泸州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投建运管一体化的指导意见按照《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的“全域统筹规划、市州统一打包、投建运营一体、收集处理一体、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乡镇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16﹞48号)精神,制定我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投建运管一体化的指导意见。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要求,坚持全市乡镇污水治理引领绿色发展,创新模式解决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有关问题,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改善乡镇人居环境,建设幸福美丽新村,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到2018年底,各区县完成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投建运管一体化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乡镇污水处理厂覆盖率达到100%;规模以上农村聚居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到70%;2019年6月底前全面完善污水配套管网建设,乡镇污水处理率达50%以上。二、主要任务(一)统一规划编制。各区县人民政府作为乡镇污水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编制辖区内乡镇农村污水处理专项规划。专项规划要以改善乡镇和农村生态环境为目标,统筹考虑乡镇和农村现状与发展需求,根据乡镇总体规划、小城镇规划、新村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污染防治要求,组织编制辖区内乡镇和农村污水处理专项规划。辖区内所有乡镇、农村聚居点、污水集中排放易于收集的行政村,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要达到100%,要根据乡镇场镇建设、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发展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二)统一建设模式。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乡镇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16﹞48号)精神,按照区县政府为主体,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原则上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负责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投资、建设、运行、管理,各区县政府也可根据自身实际,由政府统筹管网新建、改建,建设完成后交由特许经营企业统一管理维护。必须坚持新建污水处理厂站与截污管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原则,杜绝有厂无水的现象。(三)统一运行维护。特许经营企业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按照“投建运营一体”理念,对承建管理的乡镇污水处理场站及截污干管统一运行维护。特许经营企业应加强日常巡查、雨季检查,建立健全自查自纠和异常情况上报机制,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修管理顺利进行,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对运行过程中,发现进水水质异常等现象,应及时上报各区县政府处置。对原有的污水处理厂站及截污干管,各区县政府通过排查、整改完成,经政府和特许经营企业验收,确认能满足运行后移交特许经营企业进行维护管理。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该部分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费用。沱江流域的规模以上(设计处理能力≥1000m3/d且接纳工业废水比例≤30%)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后应达到《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余乡镇及规模以上的农村聚居点污水处理站排放标准应达到一级A标。(四)统一监督管理。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由各区县政府对辖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政府应通过控制规划、严格污水接入市政管网许可审批、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控制排污源头等方式保障辖区污水处理设施合理布局建设、安全有效运行。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决定价格”的思路,各区县政府要制定相应考核办法,依据特许经营企业、区县政府义务和权利,细化考核事项和质量评定标准,加强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建设严重滞后、运行负荷和排放标准不达标的,要严格责任追究。设计处理能力>1000m3/d的乡镇污水处理厂由企业安装进出水在线监测设备,纳入环保在线监测和污水处理信息化监管平台。各区县政府应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工业废水偷排、养殖废水偷排、污水处理设施违法排污等实行有奖举报,对群众举报及时查证处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五)分步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各区县政府应制定雨污分流改造三年计划,分步实施辖区内所有乡镇的雨污分流改造。2018年底前,完成试点示范镇雨污分流改造;2019年,全面推进辖区内其他乡镇的雨污分流改造,完成改造任务的50%;2020年,全面完成乡镇建成区雨污分流改造。雨污分流改造原则上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采用委托特许经营企业实施,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的方式进行。对场镇新建区域,应按照“地下地上并重”原则,从规划设计源头控制,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制排水。三、保障措施(一)组织保障。各区县政府应高度重视,成立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投建运管一体化建设领导小组,落实各区县长负责制,进一步强化职责、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督,及时推进相关工作。特许经营企业根据合作协议,强化技术人员的引进和培养,组建专业团队,充分发挥专业人才的先锋作用,科学、高效地推动一体化建设进程,确保污水处理达标排放。(二)明确责任。1.区县政府主体责任。各区县政府是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编制专项规划,科学合理选择建设点位、规模、建设时限等;负责辖区范围二、三级管网建设以及提供特许经营企业建设项目外部环境的要素保障(土地协调、施工秩序保障、项目手续办理);负责对污水排入市政管网、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杜绝偷排乱排、违规设置排污口的现象;制定辖区范围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考核办法,监督特许经营企业建设运行情况;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将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服务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考核结果按期支付。2.特许经营企业主体责任。特许经营企业根据区县政府审定的污水处理专项规划,自行融资,加强施工组织,按期完成各区县政府授权范围的建设任务;建立健全企业生产管理制度,完善自查、上报、整改的管理机制,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3.市级各部门监督责任。市级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的协调服务,并对建成运行的污水处理设施强化监督指导,确保充分发挥环保效益。(三)经费保障。各区县政府完善以公共财政为主导投入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拉动特许经营企业投资、融资,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各区县政府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全面负责本辖区内污水处理政府购买服务费用。建立健全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提高收缴率,并将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补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市、区县发改、环保、城管、住建、水务等部门要结合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小流域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等渠道积极争取各级资金支持,力争开辟新的资金争取渠道。(四)严格督查督办。各区县政府应对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及截污干管建设、运行、日常管理建立目标督查机制,加强对各职能部门、乡镇、特许经营企业按期建设、正常运行、达标排放的督查督办力度;对工作不力、推诿拖拉行为,严格问责追责制度。市目督办、市城管执法局、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要加大对各各区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运行管理、达标排放的监督指导,确保各区县政府扎实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投建运管一体化工作,有效提高乡镇污水处理效率,打造绿色生态宜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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