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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印发猪肉及猪肉制品监管工作方案等5个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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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区县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切实解决食品安全重点领域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猪肉及猪肉制品监管工作方案》、《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方案》、《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农村群体性聚餐管理工作方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23日猪肉及猪肉制品监管工作方案猪肉及猪肉制品是人民群众日常食品消费的重点品种,保障肉品质量安全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生猪养殖、屠宰、流通、消费等环节监管,对使用瘦肉精、猪肉注水、制售“病死猪”肉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全面实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落实流通和消费环节索证索票和亮证经营等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一、部门职责细化市畜牧局。负责生猪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在生猪养殖环节,实施防疫检疫监督管理,监督养殖场病害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负责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违禁添加物等生猪养殖投入品的安全监管、监测。在生猪屠宰环节,实施屠宰检疫、查证、验物;对检疫合格的猪肉产品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并加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印章;监督对病害死生猪及不合格猪肉产品无害化处理;开展对“瘦肉精”的抽样快速检测。市商务局。负责生猪屠宰环节监督管理。实施对定点屠宰场的资质条件审查;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开展“瘦肉精”自检;督促屠宰企业建立生猪来源及猪肉产品销售台账;在定点屠宰场,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对检验合格的猪肉产品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加盖定点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对病害猪及检验不合格产品作无害化处理;依法查处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死肉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监管长效机制和肉品质量追溯体系。市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猪肉及猪肉制品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查验猪肉及猪肉制品证、章、标识是否齐全、有效、合格。在市场销售过程中,检查鲜猪肉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督促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经营场所实施清洁消毒;冻猪肉检查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或动物产品运输检疫合格证,产品质量合格证、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标准、生产有效期。在冻猪肉运输过程中,检查动物产品运输检疫合格证等。在猪肉冷藏过程中,检查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猪肉制品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标准、生产有效期等。督促经营企业建立猪肉及猪肉制品购销台账,检查索证、索票。市食药监局。负责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猪肉及猪肉制品监管。学校、食堂、伙食团的猪肉及猪肉制品监管。督促用肉单位,购鲜猪肉检查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购冻猪肉检查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或动物产品运输检疫合格证,产品质量合格证、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标准、生产有效期;购进猪肉制品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标准、生产有效期,对供货商实施资质审查等;督促用肉单位建立购进和使用猪肉及猪肉制品记录,索证、索票,保存票据。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监督学校食堂采购来自定点生猪屠宰场(点)的猪肉产品。市公安局。负责打击违法收购、贩运、宰杀、加工、销售病害死生猪及其猪肉产品、注水猪肉等行为,依法查处使用暴力抗法案件,受理并查处相关职能部门移交的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事件。质监部门。负责猪肉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在生产加工环节,开展猪肉制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监测;督促生产加工企业建立猪肉及猪肉制品购销台账,检查索证、索票,保存票据;审查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安全生产资质条件。二、工作流程猪肉及猪肉品监管工作流程公安局负责打击违法收购、贩运、宰杀、加工、销售病害死生猪及其猪肉产品、注水猪肉等行为养殖环节屠宰、加工生产环节餐饮消费环节销售流通环节工商局:市场、运输、贮藏、销售过程中的监管,执行市场准入制、查验各类标示、证件。食药监局:餐饮、食堂、伙食团、饮食消费场所监管畜牧局:屠宰检疫、监督无害化处理畜牧局:防疫检疫投入品监管质监局:屠宰加工企业、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监管商务局:屠宰加工企业监管、定点屠宰监管、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教育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方案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也是食品安全事故易发的重点。为了堵住当前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法律空白,特制定本工作方案,落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确保监管效果。一、部门职责细化市质监局。负责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有形市场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含粮油肉蛋制品加工、豆制品加工、糕点加工、面制品加工等各类加工店及前店后厂,但不含馒头包子油条、腌卤菜(肉)凉菜、现榨现配(用)的饮品等传统餐桌食品或熟食加工店)的监督管理(有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颁布后从其规定)。市工商局。负责对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有形市场内的各类食品摊点(含现场制售食品、熟食品)的监督管理。市食药监局。负责制定经批准设立的食品摊贩的卫生规范和条件;负责甜品店、提供餐饮服务的茶楼、送餐企业、展销会等各类活动中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管理;负责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服务活动中销售非自制食品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有形市场外现场制售快餐类、凉菜等熟食品店的监督管理(食品摊贩、小餐饮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颁布后从其规定)。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区县开展对无证照流动食品摊贩、占道经营摊点及其他违反城市管理规定行为的取缔、查处。二、工作流程(一)小作坊备案申请。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有形市场内开设小作坊的,向工商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予以备案并发给营业执照。在有形市场外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向质监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的质监部门予以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质监部门备案通知书办理营业执照。(二)小作坊禁止行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经营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具体目录由质监部门制定。(三)小作坊监督管理。质监、工商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纳入监管,并制定年度监管和抽检计划,要监督小作坊业主落实其食品安全第一责任,实行保障食品安全的必要制度。未经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四)食品生产经营小摊贩监管。区县人民政府要合理规划布局食品摊贩经营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临时早市、夜市餐饮经营区域允许食品摊贩经营者按照规定的时限和地点有序经营。食品摊贩应当具备有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必要防雨、防晒、防尘、防蝇以及清洁、垃圾存放、废水处理设施,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从业。设置食品摊贩的具体条件由区县人民政府予以制定。(五)咖啡厅、酒吧、茶座监管。咖啡厅、酒吧、茶座(提供餐饮的茶座)由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餐饮业进行监管。经营场所需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做到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建立台账。提供就餐的经营场所应有独立厨房并符合相关要求;只提供饮品的经营场所应设立独立消毒间,对饮具进行消毒保洁;提供果盘的经营场所应设立果盘制作专间。(六)本方案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两年。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学校食品安全是社会、家长和媒体关注的焦点,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是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当前校园食堂、小卖部以及校园周边饮食摊点食品安全存在隐患,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保障青少年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部门职责细化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含托幼机构)做好食堂及内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学校(含托幼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牵头指导合江、叙永、古蔺县农村学生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倡导教育健康生活方式;督促学校(含托幼机构)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群体性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信息报告;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学校(含托幼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学校(含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学校(含托幼机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督促学校(含托幼机构)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开展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加强对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备餐、食品留样、加工工具、容器和餐(饮)具清洗消毒、加工场所卫生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规范餐厨垃圾的处置,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帐;积极做好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采样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公布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市工商局。负责学校校园内食品流通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品超市或食品经营店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加强对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品超市或食品经营店食品采购、贮存、销售和经营场所卫生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积极做好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品超市或食品经营店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采样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市质监局。负责学校校园内食品生产加工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加强对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品生产加工厂(店)(不包括食堂内的裱花制作,下同)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验收、贮存及食品生产加工、检验、销售和生产加工场所卫生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积极做好学校(含托幼机构)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采样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市畜牧局。负责对合江、叙永、古蔺县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提供蛋、奶的产地和养殖企业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畜牧企业、专合社和规模养殖农户面向学校定点生产、加工和集中配送畜产品。二、工作流程(一)日常监管。制定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提出整改意见→向教育部门通报→跟踪督促整改→学校向监管部门反馈整改落实情况→监管部门回查落实情况。(二)监督抽检。制定监督抽检方案→开展抽检→送检→发现不合符食品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要求→成因属于其他食品环节→向其他环节监管部门通报,成因属于食药监部门→依法处理、提出整改意见→向教育部门通报。(三)举报投诉处理。举报、投诉→受理→开展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提出整改意见→反馈举报人、投诉当事人,向教育部门通报。(四)故意购买不合格食品的监管。发现学校食堂购买低劣、伪劣食品→食药监部门严肃处罚,涉嫌犯罪移交公安部门查处;同时食药监部门通报→质监部门(监管部门)→对生产厂家、经营企业严肃处罚→涉嫌犯罪移交公安部门查处。农村群体性聚餐管理工作方案农村群体性聚餐现场制作条件差,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低,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人群健康造成危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群体性聚餐管理工作,应制定有效管理办法。坚持乡镇(街道)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一、部门职责细化乡镇(街道)政府。对辖区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负责开展辖区农村群体性聚餐登记备案与管理工作(食品安全信息员每月月底汇总本村社群体性聚餐信息,报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站协管员;乡镇街协管员将本辖区群体性聚餐的情况汇总,每季度末报区县食药监局和当地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街道)制定并督促落实辖区内群体性聚餐各项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切实解决工作经费,村级信息员开展农村群体性聚餐的指导工作,应给予一定的工作补助。区县食药监局。负责农村群体性聚餐的指导服务工作,加强农村厨师的培训和管理,督促厨师进行健康体检,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协助做好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取样等工作。区县食安办。负责组织农村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区县卫生局。负责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二、工作流程(一)申报备案流程。农村家庭宴席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凡举办10桌以上(含10桌)的家宴举办者或者厨师需提前48小时向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申报,信息员将举办者姓名、就餐地址、厨师来源、主要凉菜菜品进行登记造册,并了解其加工制作卫生条件。接到20桌以上的就餐信息,信息员应在24小时内报告乡镇街协管员。接到100桌以上的就餐信息,协管员应在24小时内报告区县食药监局。举办家宴的村民应与厨师签订餐饮安全合同书。(二)指导服务家宴工作流程。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下的,由所在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进行书面指导或现场指导,填写《农村家庭宴席制作指导意见书》,并与家宴举办者签订《农村家庭宴席制作食品安全管责任书》。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由乡镇街(景区)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填写《农村家庭宴席制作指导意见书》,并与家宴举办者签订《农村家庭宴席制作食品安全管责任书》。就餐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由区县食药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指导,乡镇街(景区)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方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是为了明确事故责任、减轻事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要按照客观、科学、真实原则进行。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泸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工作。一、部门职责细化市食安办。按照《泸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相应级别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援,食品安全风险分析、食品安全风险检测,提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2012年版),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流行病学、卫生学调查,采集样本、检验检测,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向食安办提交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各监管部门。在食安办的统一协调下,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采样等工作。在各自监管范围内,采取封存、召回等控制措施,依法处理有关责任单位,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市监察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市公安局。负责保护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秩序的维护和公共安全;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二、工作流程(一)信息报送。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到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应及时向所在区县食安办报告;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局报告,县卫生局报告食安办—→食安办核实信息—→向有关监管部门通报情况—→区县政府报告—→市食安办报告—→市政府、省食安办报告。(一)调查处理。食安办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卫生部门立即组织医疗救治。组织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2012年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信息发布。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市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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