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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印发2011年金融机构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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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2011年金融机构目标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2011年金融机构目标考核奖励办法根据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泸委发﹝2010﹞12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我市金融机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金融机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本着基数与增长幅度兼顾、建立长效考核机制的原则,现制定2011年金融机构目标考核奖励办法。一、考核对象(一)市工行、市农行、市中行、市建行、市商业银行、省农信社泸州办事处、市邮储银行、市农发行、市兴业银行、市交通银行、市招商银行、泸县元通村镇银行12家银行机构。(二)龙马兴达、泸县正浩、泸县力行、合江亨超4家小额贷款公司。(三)人行泸州中支、泸州银监分局、市金融办与市级相关金融监管机构。二、考核指标(一)银行机构1.全年新增贷款。2.年末贷款余额。3.新增中小企业贷款。4.新增涉农贷款。5.新增表外融资。6.存贷比。7.金融创新。8.网点设施建设。9.对地方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10.对地方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二)小额贷款公司1.全年发放贷款。2.增资扩股额度。3.向银行融资额度。4.金融创新。5.监管考核。6.对地方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7.对地方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三)金融监管机构1.人行泸州中支?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新增贷款目标。?积极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完成金融生态县建设任务。?落实货币政策,促进银、政、企合作。④积极引进域外金融机构,推动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建设和发展。⑤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2.泸州银监分局①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新增贷款目标。②加强金融监管,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持银行业的安全和稳定。③加强银行网点设施建设,推进金融机构提高服务质量。④积极引进域外金融机构,推动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建设和发展。⑤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3.市金融办①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新增贷款目标。②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小贷公司新批筹建和新增贷款目标。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新增担保能力和担保余额增长目标。④积极引进域外金融机构。⑤积极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完成金融生态县建设任务。⑥构建银、企、政合作机制,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与银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的对接活动。⑦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三、计奖标准及考核办法(一)银行机构奖励总金额按新增贷款总额的0.1‰计发。各项考核指标按奖励分配比例考核计奖。1.全年新增贷款占50%。按各银行实际新增贷款占新增贷款总额的比例对应计奖;未完成目标任务按百分比双倍扣减。2.年末贷款余额占10%。按各银行实际余额占总余额的比例对应计奖。3.新增中小企业贷款占10%。按各银行实际贷款增量占总增量的比例对应计奖。4.新增涉农贷款占5%。按各银行实际贷款增量占总增量的比例对应计奖。5.新增表外融资占10%。按各银行实际增量占总增量的比例对应计奖。6.存贷比占5%。存贷比未达到50%的不计奖。超过50%的按所占超出总数值的比例对应计奖。7.金融创新占5%。分一、二、三等奖,由考评组考评计发。8.网点设施建设占5%。分一、二、三等奖,由考评组考评计发。9.对地方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经市领导批示可给予相关机构获奖金额10%的追加奖励。10.对地方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市委、市政府接到群众的正当服务质量投诉,每件扣减相关机构获奖金额的2%;出现群发性挤兑事件、压票或其他金融安全责任事故,每件扣减相关机构获奖金额的4%;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工作未按要求完成,每件扣减相关机构获奖金额的4%。市兴业、市交通、市招商三家新成立银行按年末实际贷款余额的0.05‰计奖;未完成目标任务按百分比双倍扣减。不再考核上述1—6项。(二)小额贷款公司奖励总金额按全年发放贷款总额的0.05‰计发。各项考核指标按奖励分配比例考核计奖。1.全年发放贷款占50%。按各公司实际发放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对应计奖;未完成目标任务按百分比双倍扣减。2.增资扩股额度占15%。按各公司实际增资扩股额占总额的比例对应计奖。3.向银行融资额度占10%。按各公司实际融资额占总额的比例对应计奖。4.金融创新占10%。分一、二、三等奖,由考评组考评计发。5.监管考核占15%。分一、二、三等奖,由考评组考评计发。6.对地方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经市领导批示可给予相关机构获奖金额10%的追加奖励。7.对地方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由考评组考评扣减相关机构最多10%的获奖金额。(三)金融监管机构奖励金额按银行机构的平均数计发。1.未完成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按百分比双倍扣减。2.其它考核指标由考评组考核评定。四、区(县)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所获奖励由市级承担50%,区(县)承担50%。五、考核奖励对象为各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核拨到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兑现给各金融机构。六、其他考核要求及考核程序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0﹞251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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