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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权三项清理和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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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0日 有效性:有效
市级各部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号)要求,市级部门于2005年—2006年对其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权进行了清理,确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全市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清理结果进行了公示。近年来,由于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机构改革职能的调整,此前“三项清理”的结果和执法责任确定情形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需进一步清理和完善。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1〕13号),现将“三项清理”和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梳理执法依据。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要根据执法依据和“三定”规定,结合其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进行梳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的顺序分类排列,编制执法依据目录,并分别标明类别、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和修改情况。在梳理过程中,要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相衔接,要注意与上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已废止或无效的规定不能列入执法依据目录。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梳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核中发现问题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退回重新梳理、予以纠正、组织协调或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定等处理。经审定的执法依据除下发相关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外,还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二、明确执法主体。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梳理执法依据工作,明确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界定执法职权,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和其他的类别分类排序。执法主体分为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三类。要将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主体及其执法职权的界定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和公告,未经审查、公告的,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市政府法制办在界定执法职权时,对涉及“三定”规定中的执法职权有争议的问题,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协调处理。三、分解执法职权。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界定执法职权的基础上,根据本机关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设置,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要注意避免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交叉、重复。内部执法机构多、执法领域广的部门,在报经市编制部门审定后可以实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权经法定程序批准相对集中的,原行政执法部门不再分解。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该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许可申请和送达许可决定。四、建立岗位责任体系。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明确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责任,形成行政执法岗位责任体系。五、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也应当按照相应省级部门清理形式开展执法依据、执法主体和执法职权的梳理、界定和分解等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和公布。进一步完善“三项清理”和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工作是今年依法行政的阶段性重点工作,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统筹安排。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于2011年7月30前,将完成上述工作情况报送市政府法制办(附电子文本)。今后,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对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职权和岗位责任及时进行更新、调整并予以公布。联系电话:3198313电子邮箱:LZSZFFZ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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