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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做好农业担保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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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经省政府批准,我市已注册成立泸州市兴泸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农业担保公司),为大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农业担保贷款的作用,规范农业担保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管理机构为加强农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泸州市农业担保贷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农村工作的市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畜牧局、市人行、泸州银监分局、市农发行、市农行、市农信社、市商行、泸州邮储银行、泸州市兴泸集团公司、泸州市兴泸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一)负责有关政策的研究制定;(二)扶持性农业担保贷款项目的审定;(三)相关部门工作考核的确定;(四)有关重大事项的研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的职责:(一)负责农业担保贷款项目的审查,在保项目的监督检查;(二)相关政策的调研、论证;(三)相关部门工作考核;(四)农业担保贷款日常工作;(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二、农业担保公司运作模式(一)公司管理机构我市农业担保公司资本金为1亿元,由泸州市兴泸集团公司、泸州市兴泸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责出资,组建国有公司,由兴泸投资集团公司进行管理,按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设立评审委员会,技术专家组。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担保贷款项目的评估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担保公司董事会聘任,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领导小组认为不合适的人员,有权提请董事会进行调整。技术专家组负责对申请农业担保贷款项目的单位、业主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提供技术评估、审查。具体人员由市级相关单位推荐,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市农业担保公司确定,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二)农业担保贷款管理需开展农业担保贷款的区县,应由各区县建立相关机构,与市农业担保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单笔贷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县政府审查同意后,推荐给市农业担保公司,经完善相关程序后,提供相应的担保贷款。市对区县项目的担保贷款发生的风险净损失,由市农业担保公司承担50%,区项目部分由市财政承担10%,区财政承担40%,县项目部分,由县财政承担50%。单笔贷款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区县政府自主确定担保对象及担保金额,推荐给市农业担保公司后,由市农业担保公司向相关银行提供担保,所担保项目发生的风险净损失,市农业担保公司承担20%,各区县财政承担80%。三、农业担保公司的担保范围及条件(一)农业担保范围1.扶持性农业担保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产品加工、贸易企业、新农村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及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项目。2.一般性涉农贷款项目市农业担保公司在保证扶持性农业担保项目贷款需求的前提下,根据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可自主确定一般涉农项目及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项目的担保贷款,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所发生的担保风险净损失,由担保公司负责全部代偿责任。(二)农业担保项目须符合的条件1.符合政府发展农村经济的产业规划和扶持方向。对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民增收具有较大的带动性。2.依法登记,依法经营,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实现可持续发展。3.项目市场前景较好,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4.无不良信用记录,有一定的可抵押财产。四、担保费用的收取对扶持性农业担保项目,市农业担保公司按不超过贷款利息15%的标准收取担保费;对担保公司自主确定的涉农及其他担保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担保费的收取标准。五、农业担保贷款项目的办理程序(一)各区县100万元以下的农业担保贷款项目,由各区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各区县政府确定后,推荐给市农业担保公司,市农业担保公司审查同意后,向相关银行提供农业贷款担保。(二)各区县项目单位第一次申请单笔贷款100万元以上的农业担保贷款项目,由区县政府审查同意后,推荐给市农业担保公司,由市农业担保公司组织专家组人员到项目现场评估贷款项目的市场、技术、生产、财务等方面可行性及资信程度,形成书面材料,市农业担保公司审查,将相关材料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提出建议意见,报市领导审批同意后,通知市农业担保公司向相关银行提供贷款担保。已提供农业担保贷款,项目单位按照合同按时归还贷款,需提供续贷担保的项目,可由市农业担保公司直接确定是否继续提供担保。已提供担保贷款,合同未到期或到期后未按时还款,需继续提供农业担保贷款的,按第一次提供担保贷款的程序办理。市农业担保公司对申请农业担保贷款项目评估认为不能提供担保或需补充完善资料的,应及时通知相关区县政府。不能提供担保的项目应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六、风险防范与责任(一)市农业担保公司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办事效率,为“三农”发展提供优质服务。(二)建立风险准备金。担保公司按担保费收入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年末在保余额0.5—1%提取赔偿准备金。(三)根据实际情况,由市财政按上年农业担保贷款市级责任范围实际贷款额1%,区县财政按区县级责任范围实际贷款额不低于2%安排资金建立各级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赔付担保公司净损失中由市、区县财政应负担的代偿损失。(四)市财政对各区自行确定的农业担保贷款,根据实际贷款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五)各区县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对在保贷款使用项目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尽量降低风险,减少损失。(六)引入保险公司。为有效降低人力不可抗御的自然风险损失,要积极引入保险公司参与农业担保项目保险,对可预见的各种自然风险,保险公司有相关保险业务的,要鼓励农业担保贷款人参加保险,市财政局要积极研究农业担保项目参加保险的有关激励政策。七、积极做好农业担保贷款服务工作市级相关部门要认真指导农业担保贷款单位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帮助贷款单位符合金融机构有关农业贷款的基本要求。各贷款申请单位在上报材料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各相关主管部门未签注意见的项目,担保公司不予受理担保事项。各相关金融机构要及时做好优质服务,明确农业担保贷款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供的相关资料。金融机构对农业担保贷款要按担保公司资本金5—10倍放大担保贷款,并实行优惠利率,简化工作程序,降低贷款门槛,为支持“三农”发展提供各方面优惠条件。市农业担保公司要及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担保公司需贷款单位提供的反担保,要简化手续,放宽条件,创新管理机制,积极支持贷款单位的生产发展。八、监督管理市农业担保公司要按月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财务报表,按季度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担保贷款、在保项目情况及风险状况。对在保项目的经营情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担保公司要组织人员定期跟踪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损失。各区县相关主管部门要对农业担保贷款单位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要帮助贷款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供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促使贷款单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九、建立激励机制为促进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充分调动各区县,各金融机构支持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的积极性,对各区县政府、市级相关金融机构、市、区担保公司分种、养业(含专合组织)担保贷款、农业主导产业龙头企业担保贷款、农业担保贷款总额等指标进行考核,给予奖励,对市级相关部门给予适当奖励,具体考核办法,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区县政府可根据市级相应考核办法制定区县级的考核奖励办法。十、各区县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农业担保贷款的领导和管理,大力推动我市农村经济的发展。十一、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有关问题由市财政局解释。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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