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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府办函〔2007〕191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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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19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4月开始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为搞好我市的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文物普查的目的和意义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开展文物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境内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开展文物普查,有利于合理、准确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完善文物档案管理,促进文物保护机构建设,提高文物保护管理的整体水平;有利于发掘、整合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二、文物普查的范围和内容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文化文物部门以往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普查要了解不可移动的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好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三、文物普查的时间安排此次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间点为2007年9月30日。2007年4月至9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确定文物普查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位,实地开展文物普查;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四、文物普查的组织和实施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梁伟华为组长的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具体负责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研究解决普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我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区县政府要切实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作好本区域内的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五、文物普查的经费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六、文物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凡在我国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信息。任何区县、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所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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