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3〕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州)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意见》(川府函〔2013〕24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再次清理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要求(一)清理范围(1、2、3项文件请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查找)市级部门现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已转变管理方式和公共服务及作其他处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具体包括:1.《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保留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的通知》(泸市府发〔2009〕5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保留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二)的通知》(泸市府发〔2009〕183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和泸州市市级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泸市府发〔2009〕23号)中保留和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2.《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省垂直管理的泸州市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省级以上部门终审和下放的泸州市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及泸州市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0〕31号)与前项所列文件相比对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取消和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泸市府函〔2009〕14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取消和转变管理方式及作其他方式处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泸市府函〔2009〕184号)。4.2009年以后因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而增设、变更、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二)清理依据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24号)。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13〕60号)3.2009年以后新颁布、修订、废止的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三)处理原则及方法1.凡是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对应取消,不得通过项目拆分、合并、转为备案等形式变相保留。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取消。2.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新设定的属市级权限的行政审批项目,作新增项目予以保留。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已经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作相应变更,并将变更后的项目作新增项目保留。3.对于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到市的行政审批项目,做好衔接,作为承接项目纳入市级目录。承接项目的市级部门要与省级部门加强衔接,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要求,避免上下脱节。4.对于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到区、县的行政审批项目,市级不得截留。5.对于市和区、县均依法具有审批权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就近、就地、方便服务、有利监管的原则,将市级审批的项目下放到区、县,其他项目一般不再下放。已经下放的审批项目不得上收。6.本通知“清理范围”第1项、第2项文件所列保留和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通过前述原则和方法处理后,需继续保留的,应予以保留。其保留项目的名称以本通知“清理范围”第1项文件所列保留和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即《通用项目》名称)为准。其他依法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应当简洁、准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外,不得增加其他行政审批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设立行政审批和收费。7.省和市都有的行政审批项目,省上作了合并处理的,我市可以对应合并,其他项目尽量不作合并处理。8.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可不列入市本级项目目录。但仍要按照省、市要求清理。9.市初审转报省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可以全部转为服务事项。10.长期没有办理的项目可以打捆后作“暂停审批”处理。11.行政审批项目已经被以前市政府文件明文取消、下放、转变管理方式及作其他处理的,仍作取消、下放、转变管理方式及其他处理。(四)清理方法1.市级各部门自查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填写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表(格式附后),于2013年9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连同电子文档)分别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2.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部门自查清理意见和结果进行审查汇总,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3.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按省上规定由省有关部门组织,其清理结果应由其对应的市级部门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衔接,由市政府统一公布。以上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公布工作应于2013年10月上旬完成。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一)提速要求总体上,将现有的办理行政审批的承诺时限再压缩20%。1.清理后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在现承诺的时限内再压缩20%。2.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在现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上有关部门承诺的时限内再压缩20%。3.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在法定的办理时限内,压缩掉76%后剩余的期限作为承诺办理时限。(二)工作方法1.各部门在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的基础上,对继续保留、承接和新增的项目逐项提出提速意见,填写行政审批项目提速意见表(格式附后),于2013年9月20日前书面(连同电子文档)报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公布。此项工作应于2013年10月上旬完成。2.各部门根据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提速结果,修订行政审批办事流程和实施办法,并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和部门网站上公示。三、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各部门应对其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前置条件进行全面清理,无论以何种形式违法设定的前置条件都应当取消。经清理,有取消违法设置前置条件情形的,应于2013年10月31日前,将清理结果以书面形式(连同电子文档)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公布。相关部门应根据审定公布的结果修订行政审批实施办法。四、做好后续监管工作(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得再审批或变相审批,同时要及时转变工作方式,强化后续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二)对转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制定和完善管理办法,体现不同于审批的服务。(三)停审批的项目,相应制定有申请时的审批启动程序。(四)对保留的项目要依法审批,加强审批后的日常监督。五、加强服务优化流程(一)除经市政府同意不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项目外,清理后保留的所有行政审批项目、暂停行政审批项目、服务项目、转变管理方式项目等一律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落实“两集中两到位”,杜绝行政审批办理“体外循环”。中央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都要按要求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二)结合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现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完善网上办理,落实并联审批。(三)创新服务方式,健全行政审批运行机制,提高审批效率,提高现场办结率。(四)要将公共资源全部纳入同级交易服务平台实施交易,加强监管,促进交易规范有序。六、加强领导严格考核(一)建立领导协调机构,加强统筹管理,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二)分步推进,紧跟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项目进度,分期分批取消调整项目,最后公布保留项目。(三)指导区县做好对应清理工作。(四)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落实效能问责,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本次清理规范行政审批项目工作已纳入今年市政府目标绩效考核,未按本通知要求完成清理规范工作任务的区县和市级部门将被扣减目标分。各区县自行清理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联系人:市政府法制办马辽川、李强,联系电话:3198313;邮箱:lzszffzb@163.com联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胡定平、何川,联系电话:3114601;邮箱:hczwz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