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建设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1日
政策文号:泸市府办发〔2016〕49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市属国有企业: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市属国有企业发展迅猛、队伍明显壮大,虽然各企业都按《公司法》设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从形式上规范了法人治理结构,但实际运行中各企业的公司治理都不尽规范,行政化思维比较浓厚。大部分企业董事会机构设置不健全,董事结构不优,董事会决策缺乏专业性支持;部分企业决策与执行不分,内部人控制、“一把手”说了算、董事会形同虚设等问题比较突出;大部分企业外派监事,尤其是监事会主席均为兼职,监事会监督职能根本无法落实;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考核评价体系尚未建立,董事、监事行为不规范。深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外派专职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健全外派专职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制度,对于有效防范决策经营风险、规范公司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建设的必要性(一)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建设是规范公司治理的必由之路。董事会既是所有权代理人,又是经营权委托人,承载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是实现出资人职责到位的最终体现,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监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体现出资人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是否规范,直接体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程度,因此规范公司治理必须加强和规范董事会、监事会建设。(二)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建设是深化国企改革的必然要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行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只有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才能实现公司科学决策、执行高效、规范运行,才能推进公司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范董事会、监事会运行又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一条有效的途径,因此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加强和规范董事会、监事会建设。(三)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建设是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国有企业能否成为百年老店,历久不衰,关键在于抗风险能力。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治理是提升国有企业抗风险能力的重要途径,董事会科学高效的决策、监事会有效的监督则是规范公司治理的关键,因此推动我市国有企业历久不衰、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和规范董事会、监事会建设。二、完善董事会建设(四)明晰董事会职权。依法理顺和规范出资人(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厘清董事会与出资人(股东会)、董事会与经理层、监事会、党委会以及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的职责边界。明确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按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按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程序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听取并审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和其他经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公司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公司名义履行出资人职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五)优化董事会结构。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原则上不超过7人,规模较大、子公司较多的竞争性企业可设置9人(上市公司由其章程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因工作需要可设副董事长1人,除总经理外其他经理层成员一般不进入董事会,并按规定产生和聘任职工董事。董事会采取外大于内的结构比例,首次委派外部专职董事1至2人,逐步实现外部专职董事占多数。优化董事会成员专业结构,外部董事主要选配具有企业战略规划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经验,或者具有法律、会计、金融、宏观经济、资本运营、科研开发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员。加强外部专职董事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人才库。(六)健全机构设置。科学设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外部董事业务专长,确保各专门委员会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各企业董事会原则上应当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设置董事会秘书及其办事机构,主要负责董事会运转的联络沟通和协调服务工作。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经董事会决议,也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并规范其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主要由董事组成,其成员和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出人选建议,董事会通过后生效。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提名、薪酬考核、审计与风险控制等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由外部董事担任。(七)规范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不少于4次。召开定期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会期、议题等向各董事发出书面通知,并将有关会议的材料送达各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以信函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董事并送达有关会议材料。董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其中外部董事必须有1/2以上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召开董事会议应提前通知监事会,监事会应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不能以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代替董事会。董事会对议案的审议可采用会议审议或通讯审议两种方式。会议审议是董事会的主要议事形式,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对议案进行逐项审议表决,并在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上签字;通讯审议是一种补充议事方式,仅限于董事会因故不能及时以会议形式召开时采用,原则上一年不超过2次;采用通讯审议方式,视同召开临时董事会,董事在决议上签字即视为表决同意。董事会审议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发行债券,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和重大收购方案,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书面表决的形式。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含委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出席会议的董事应逐项对所表决的事项作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投弃权票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董事会决议涉及任何董事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关联关系时,该董事应向董事会披露有关情况,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应计入参加会议的法定人数,但不计入董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董事人数内;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载明该董事不投票表决的原因。董事会秘书应按照董事会会议的内容和表决情况制作会议决议,决议在参会董事签字后生效。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可用传真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在参会董事传真签字后生效。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会议内容的记录和整理,并确保会议记录完整、真实。董事会会议记录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姓名;会议的议程;董事发言要点;每一项决议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董事会会议记录经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应忠实代表出资人利益,体现出资人意志,执行出资人的决议,向出资人报告工作,对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维护公司职工、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支持公司经营班子依法履职;建立健全与监事会重大事项沟通制度;重大投资决策、重大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应聘请律师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组织董事会成员进行培训学习,提高履职能力。三、规范监事会运行(八)明晰监事会职权。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的情况,执行企业章程的情况以及内控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检查企业财务,对企业财务提出预警和报告;监督企业重大计划、方案的制订和实施;监督企业重大国有资产变动和大额资金流动事项;监督企业财务预算和决算、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以及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情况等重大决策活动的规范情况;监督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或者市国资委有关规定造成损害出资人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直至提出罢免建议;指导子企业监事会工作;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和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九)优化监事会组成。企业监事会成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其中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会成员除职工代表外,其他均由市国资委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外派;监事会主席原则上为专职,从外派的监事中产生;经市国资委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监事会主席可同时派驻3/5户企业监事会工作;兼职监事原则上只派驻1户企业监事会工作。(十)完善监事会工作制度。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专题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主要审议通过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审议通过监事会对董事会年度工作的监督评价报告,以及监事会主席或1/3以上监事提出需要审议的事项。监事会专题会议是监事会在监督过程中就专项监督工作召开的会议,主要讨论、审议专项检查事项,讨论、审议需要提请市国资委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查的事项,讨论、审议监事会向市国资委的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监事会召开会议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每位监事,监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监事会会议对有关事项形成的决议,应当由行使表决权的监事签字。监事会召开会议应有专门人员进行详细记录会议情况,监事有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记载。(十一)监事会主要工作方式。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年度工作会议、财务工作会议等会议,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资料,听取企业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汇报,以及调查研究等形式,并采取日常监督、专项检查与年度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十二)健全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报告、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基本情况报告是反映企业基本情况和明确今后监督重点的报告,在监事会主席到任6个月内报送;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报告是监事会根据市国资委要求或结合企业实际开展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报告并报送;重大事项报告是指在企业发生或者监事会发现企业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合法、生产经营的重大风险,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事项,监事会应在相关事项发生或发现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对紧急、突发的重大情况,可以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是监事会总结上年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以及对企业董事会运作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后向市国资委提交的年度评价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要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相衔接,要求在次年5月份提交。监事会报告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市国资委,监事对监事会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报告中说明。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能直接向所监督企业发表检查结论性意见。四、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十三)考核评价及结果运用。对董事会、董事和监事会、监事的考核评价包括年度评价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董事会评价的重点是企业经营业绩和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有效性,主要包括董事会任期目标、制度建设、日常运作、决策科学性和效果以及对经理层的监督管理等情况;监事会评价的重点是监督检查和监事会运作的规范性、有效性,主要包括监事会年度目标、制度建设、日常运作以及对董事会、经理层的监督等情况;董事、监事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实绩、廉洁从业等内容。董事会、董事和监事会、监事的评价,应当经过自我评价、职代会民主测评、市国资委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评价等程序。专职外派董事和监事的考核按照专门的考核办法执行。董事会考核结果纳入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内容,监事会考核结果作为经营者业绩考核的参考内容,与经营者薪酬直接挂钩;董事、监事的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任或解聘的依据。(十四)责任追究。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或出资人遭受损失的,参与会议的董事须负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监事因失职、失察、重大决策失误等过失,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属国有企业董事、监事,因未履行职责被解聘的,自解聘之日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3年内不得担任市属国有企业董事、监事;因对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被解聘的,5年内不得担任市属国有企业董事、监事;因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市属国有企业董事、监事。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