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5日 政策文号:成财规(2021) 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财库(2020)2号)和《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凭证库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市级财政国库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等业务方(以下简称各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电子化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各类国库集中支付、清算等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以下简称支付电子化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 市财政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应当组织各业务方签订业务办理协议。业务办理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业务方的责任义务:
(二)纳入支付电子化管理的业务范围及业务处理流程;
(三)电子凭证的认证方式及管理方式;
(四)差错处理机制及应急预案;
(五)有关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市财政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代理银行分别依托四川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人行成都分行)、代理银行省内总机构部署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遵循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确保支付电子化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市财政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各代理银行应分别使用省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代理银行省内总机构各自已改造的业务处理系统,与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有机衔接,实现电子化业务流程和管理功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七条市财政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代理银行采取的安全管理策略和使用的安全基础设施,分别依托省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代理银行省内总机构进行部署,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专用设备认证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市财政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代理银行之问应当建立两两互联互通的专用通信网络,信息传输应当采取加密措施,系统衔接应当确保对等、安全、高效。
第九条 市财政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代理银行应分别使用省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代理银行省内总机构已建立的达到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的相关业务处理系统,防范财政资金运行风险。

第三章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管理

第十条 用以制作电子凭证的电子签名,应当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

第十一条 制作电子凭证时使用的电子印章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保证该电子印章为签署者或者签署机构所独有:

(二)签署电子文件时电子印章制作数据仅由签署者或者署机构所控制;

(三)能够甄别所签署的电子文件是否被篡改;

(四)能够有效控制所签署电子文件的电子印章形态。

第十二条 各业务方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印章,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制作、发放、使用、变更废止、运维等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存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印章的物理介质,应当视同实物印章保管和使用,发生遗失、被盗、失密等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各有关业务方,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风险发生。

第四章电子凭证管理

第十四条 各业务方应当事先明确业务办理相关电子凭证的种类、格式和要素信息,并对电子凭证中所附电子签名或者电子印章的有效签署范围及权限进行预先备案。电子凭证的要素信息应当满足各业务方的业务管理与核算需要。

第十五条 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制作的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各业务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所有电子凭证从产生、使用、存档到销毁等各环节进行全周期管理,相关电子凭证的存档期限同纸质凭证。

第十七条 各业务方应当建立电子凭证发送、接收、确认退回、查询和作废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确保各方业务协同和电子凭证信息的一致性,以及电子凭证传输的可跟踪稽核。

第十八条 电子凭证发起方应当对所发出电子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发出电子凭证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核和确认手续。

第十九条 电子凭证接收方应当对所接收电子凭证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校验,并实时向发起方反馈校验结果。如果发现异常情况,接收方应当立即中止相关业务处理并及时与发起方沟通确认。

第二十条 电子凭证接收方根据校验审核无误的电子凭证有关信息,及时进行有关业务处理,并将业务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相关业务方。

第二十一条业务信息的差错处理应当遵循据实、准确和及时的原则。电子凭证接收方如发现电子凭证要素信息有误等情况,无权对收到的电子凭证进行任何修改,应当及时与电子凭证发起方进行沟通,核实情况,确有问题的应当将电子凭证退回至发起方。

第二十二条 电子凭证发起方和接收方应当按日进行账务核对,确保有关账务信息一致。

第二十三条各业务方应当根据审慎性原则,针对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不同类型,在收款方账户、单笔交易金额、累计交易金额、同一账户交易频率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或者预警提示。对大额交易等高风险操作,应当建立更为严格的交易确认机制,防范业务操作风险。

第五章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业务方应当加强相关业务处理系统及网络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完善技术手段,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业务办理规范有序、业务信息真实有效。

第二十五条 各业务方相关业务处理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权限管理功能。系统安全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等不相容岗位应当由不同人员担任,对各岗位人员进行合理授权,确保任何人员都无法越权完成有关业务操作。

第二十六条 各业务方相关业务处理系统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审计机制,有效侦测、记录和警示任何针对业务数据和软件程序的修改。配备系统安全管理员,定期对业务办理、电子凭证管理、日志记录等进行检查,确保对相关系统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开发商等有合理的授权控制。

第二十七条 各业务方应当建立应对突发情况的业务处理应急预案。当发生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硬件故障、停电等突发情况,导致有关电子化业务不能正常开展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财政资金支付业务正常进行。业务处理应急预案应当适时演练,确保应急措施的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 各业务方应当定期检查、测试内部各种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保证安全措施持续有效。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市财政局在支付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省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的统一要求和统一业务规范,会同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研究制定市级支付电子化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二)根据省财政厅的安排部署,完成财政端相关业务处理系统配套建设。

(三)指导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做好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工作。

(四)协调解决支付电子化管理中遇到的问题。组织支付电子化管理应急预案演练,处理支付电子化管理突发事件。

(五)组织开展市级支付电子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各业务方加强风险防控,保障财政资金支付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十条 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在支付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按照省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的统一要求和统一业务规范,配合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市级支付电子化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二)根据人行成都分行的安排部署,完成人民银行端相关业务处理系统部署实施。

(三)指导代理银行做好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工作。

(四)配合解决支付电子化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参加支付电子化管理应急预案演练,负责处理人行端支付电子化管理突发事件。

(五)配合开展市级支付电子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各业务方加强风险防控,保障财政资金支付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十一条代理银行在支付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行支付电子化管理相关内控制度。

(二)根据各代理银行省内总机构的安排部署,完成代理银行端相关业务处理系统配套建设。

(三)负责与市财政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预算单位签订支付电子化管理相关业务办理协议,安全、及时、准确、快捷办理有关业务。

(四)配合解决支付电子化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参加支付电子化管理应急预案演练,负责处理代理银行端支付电子化管理突发事件。

(五)接受市级支付电子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财政资金支付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在支付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支付电子化管理要求,做好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有关业务实施工作,保障财政资金支付的安全和高效。

(二)负责与代理银行签订支付电子化管理相关业务办理协议,安全、及时、准确、快捷办理有关业务。

(三)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并配合解决支付电子化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参加支付电子化管理应急预案演练,负责处理涉及本部门(单位)支付电子化管理突发事件。

第三十三条各业务方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确保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要求其限期纠正;单位或者个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业务办理过程中,因恶意破坏发生泄密、数据丢失、凭证遗失或因电子印章存储介质管理不善、电子印章违规使用等造成实际损失并带来不良后果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责任;有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三)电子印章,是指基于CA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技术制作的、在电子支付业务及支付网络环境中使用的、能够按照国家标准传输、审验、显示及打印的,存储在印章服务器或者USBKey中的一种具有特定用途的电子数据。

(四)电子凭证,是支付电子化管理中使用电子签名或者电子印章制作的,可用来证明业务事项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文件。

(五)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是以信息安全技术为保障,以电子凭证库为核心,实现对电子凭证的操作、存储、交互和共享的服务中间件。

(六)信息安全等级(分级)保护,是国家对重要信息系统强制推行的安全保护制度,对非密信息系统按照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和遭到破坏后的危害程度按等级采取相应强度的安全保护措施;对涉密信息系统按照信息系统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分级采取相应强度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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