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耕地保护(种植)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构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新格局,实现对耕地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府规〔20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实际(以下简称直管区),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仅适用于直管区范围内。
第二条 公园城市局依据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耕地现状等情况,负责耕地保护(种植)激励资金相关数据及台账的审核、耕地“非农化”政策解释和认定工作,牵头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种植)激励资金发放考核工作;统筹城乡局负责耕地“非粮化”、承包耕地撂荒闲置、露天焚烧秸秆等方面的政策解释和认定工作;统筹城乡局会同生态环境和城管局、公园城市局对耕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财政金融局负责将耕地保护(种植)激励资金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优先将乡村振兴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耕地保护(种植)激励资金发放。
第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耕地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耕地保护(种植)激励资金发放台账相关数据真实性进行核实,对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轮作休耕、撂荒等问题开展巡查工作,督促指导村(居)委会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种植)激励资金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负责本辖区内耕地保护(种植)激励资金发放相关信访问题的处置化解;村(居)委会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种植)激励资金管理各项要求,将资金分配至农户。
第四条 耕地保护(种植)激励资金发放工作纳入直管区年度耕地保护工作绩效考评。
第二章 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耕地保护(种植)激励资金发放范围是全国国土变更调查认定为从事粮、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的耕地,发放标准按照全市统一安排为350元/亩·年。按照上级政策变化,直管区适时调整耕地保护(种植)激励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三章 责任书签订
第六条 街道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建立耕地保护工作台账,按管委会、街道、村(社区)、组逐级建立,载明耕地面积、资金发放标准等,汇总报公园城市局备案。
第七条 以耕地保护工作台账为基础,按照“三年一签”的方式,由管委会与街道、街道与村(居)委会逐级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并明确耕地面积、资金发放标准以及履约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耕地保护责任书》有效期满后,依据获批后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耕地保护现状及调整后的耕地保护(种植)激励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重新签订。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耕地保护(种植)激励资金采用申请制,村(居)委会向街道申请、街道向公园城市局申请,公园城市局汇总形成年度耕地保护(种植)激励资金发放方案报管委会确定。
第十条 村(居)委会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村民小组完成资金申报统计工作,各集体经济组织召开会议通过后形成资金申报台账,最终申报台账应向村民公示并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保存必要的影像、文件资料备查。对于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村(居)委会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街道汇总,对于存在争议的,暂不纳入发放范围。
第十一条 各街道应主动履行属地责任,结合田长制工作职责,根据田长制网格员现场巡查、建设用地审批、卫片执法检查和违法建设拆除、种植使用、腾退复耕等情况,对村(居)委会申报的耕地保护面积进行全面核实,并于1个月内将核实无误的结果报公园城市局汇总。
第十二条 统筹城乡局将发放年度因耕地“非粮化”、焚烧秸秆等停发耕地保护(种植)激励资金的名单及相应耕地矢量数据提供给公园城市局;统筹城乡局会同生态环境和城管局将发放年度因土壤污染停发耕地保护(种植)激励资金的名单及相应耕地矢量数据提供给公园城市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形成后,公园城市局依据统筹城乡局、生态环境和城管局提供的扣减名单和上年度耕地保护(种植)激励资金发放面积和金额,结合依法批准征收耕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耕地“非农化”等情况,对各街道申报的面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编制年度耕地保护(种植)激励资金发放方案,经报管委会同意后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据实安排,并将发放方案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公园城市局、财政金融局、生态环境和城管局、统筹城乡局要加强对直管区耕地保护(种植)激励资金发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直管区耕地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结合遥感监测、卫片执法、动态巡查、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管控等措施,凡发现耕地保护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发放年度存在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耕地污染或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经公园城市局、生态环境和城管局、统筹城乡局部门确认,管委会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书》,街道同步终止履行与村(居)委会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书》,停发该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保护(种植)激励资金,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耕地生产力,验收合格后重新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下一年度依据重签的《耕地保护责任书》开展耕地保护(种植)激励资金发放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公园城市局、财政金融局、生态环境和城管局、统筹城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成都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四川成都产业园区
-
安县花街工业园
四川-成都-双流区
-
成都龙泉驿朋城鼎峰动力港
四川-成都-龙泉驿区
-
成都朋城鼎峰动力港
四川-成都-龙泉驿区
-
四川创客易家孵化器
四川-成都-双流区
-
四川德桓源孵化器
四川-成都-双流区
-
四川可可空间创业孵化器
四川-成都-双流区
四川成都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四川成都投资流程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