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持续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全面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先行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四川天府新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成都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四川天府新区实际,就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深化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补齐补强基本公共服务短板弱项,促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进一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品质和效率,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与人口、产业、资源相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加快打造高品质生活宜居地。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组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突出社会效益优先,彰显社会公平,强化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中的主体地位,合理增加公共消费,保持适当的民生支出力度和效度,保障民生改善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四川天府新区发展实际,综合市民基本民生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财政承受能力,统筹各渠道资源,稳妥有序提升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努力增进民生福祉,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让全体市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3.政府主导,分类施策。统筹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作用,强化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兜底责任,立足社会公平持续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优化资源配置,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鼓励生活服务高品质多样化升级。推进新技术新模式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三)总体目标
全面形成政府保障基本、社会多元参与、全民共建共享的公共服务供给格局,建成城乡一体、方便可及、公平高效、均衡普惠、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公共服务制度和标准,推进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让人民生活更美好。
(四)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以下简称直管区)范围内新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设计、用地、建设、移交、使用和监督管理。本实施意见所称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区人口规模、人口结构相适应,配套建设能够满足居民基础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托育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的设施。社区综合体,是指包含社区服务、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3种(含)以上基本公共服务与生活服务于一体的社区“一站式”综合服务设施。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以下分类:
1.基础教育类:中学、小学、幼儿园;
2.文化体育类: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站)、综合运动场、综合健身馆、居民健身设施;
3.医疗卫生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4.托育养老类:社区托育园所、社区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
5.市政公用类:公厕、环卫休息站、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公交集中停靠站、变电室、开闭所、公共停车场(位)、市政配套设施点位、垃圾转运站、应急避难场所;
6.社区服务类: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派出所、社区用房(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农贸市场;
7.绿化空间类:公园绿地、广场;
8.其他。
(五)管理体制
1.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教育、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园城市、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市体检等工作分类开展本行业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评估,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提出本行业的发展方向、发展目标、空间布局、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等要求,制定年度计划、工作要点并监督执行,涉及政府投资项目,需按党工委管委会议事决策制度完善程序;公园城市局(公建办)牵头汇总并制定直管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年度工作要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接收单位负责做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管理和运营工作。
2.两委办将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年度工作要点的完成情况纳入四川天府新区年度目标绩效考评体系。
二、加强规划设计管理
(六)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并予以公布。对含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进行控规修改的,应当优先保证落实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确保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模不减少、服务能力不降低、实施难度不增加。
(七)城市新建区域,严格按照控规落实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涉及增加居住人口规模的,应当相应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模。
城市更新区域,应当优先满足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求。在原有控规要求基础上,为城市额外提供独立占地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地块,可确保原有经营性建设规模不减少;对不具备条件提供独立占地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地块,鼓励划出相应建筑面积配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原有控规中已有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调整控规涉及增加居住人口规模而相应增加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不执行上述规定。
(八)含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时,应严格落实规划设计条件、建设条件,按照国家、省、市及四川天府新区有关规范、标准开展方案设计。方案阶段应明确位置、楼层(含层高、净高)、功能布局、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等,并单列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指标。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涉及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建、叠建时,应在规划公示、房屋销售和签订合同时向购房者明确说明,并在销售现场、官方网络平台公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具体类别、建设规模和设置位置等信息)。
(九)公园城市局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接收单位等加强规划指标、建设条件、使用功能、建设标准等技术审查,确保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方案满足公园城市高标准、高质量、高品质建设要求。
三、加强用地管理
(十)严格上市出让宗地周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核查,公园城市局应当对拟上市出让宗地周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现状和实施计划进行核实,优先安排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成熟的区域土地上市。
拟上市出让宗地需合建、叠建或单独配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在土地出让前,公园城市局应按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牵头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接收单位意见,就拟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类别、建设规模、建设时序、投资强度、建设标准和品质要求等进行明确并形成建设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作为土地出让相关文件内容。宗地成交后,土地使用权人应与公园城市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移交、权属办理和履约保证等内容进行约定。
(十一)独立占地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由区级财政或区级全资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社区综合体、公共停车场和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可采取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出让金可按不低于所在区域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基准地价的70%收取;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或其所在宗地含有营利性设施的,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
鼓励以社区综合体形式设置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社区综合体项目,其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剩余部分原则用于发展便民商业服务(社区商业)等业态,功能设置可参照《成都市社区综合体功能设置导则》或四川天府新区有关规划、建设导则标准执行。
四、加强建设管理
(十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建设采取以下方式:
1.政府投资建设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由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含有合建、叠建和单独选址配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招拍挂土地地块,所含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由土地竞得人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管委会指定的接收单位。
3.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属拿地建设的应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取得土地使用权。
支持和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协会商会、公益团体等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自愿无偿投资建设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形成政府、社会协同发力、共建共享的公共服务发展格局。自愿无偿投资建设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就建设方案、时限、交接主体、权利义务等内容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公园城市局(公建办)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投资等部门与接收单位等共同审定,并按照审定的实施方案,与市场主体或社会组织签署公建配套建设移交协议。
(十三)含有合建、叠建和单独选址配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招拍挂土地地块,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建设、投入使用,其中独立占地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公厕、变电室和垃圾转运站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优先于周边住宅项目提前实施。分期开发建设的宗地,其配建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建设。
(十四)建设单位应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全生命周期、全要素管理,履行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规划方案开展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严格执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设计规范、建设标准等,要在施工图设计中充分考量公园城市高质量、高品质建设的要求,不得擅自变更图审备案的施工图设计。图审机构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施工图审查,特别是适用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及强制性规定。
各参建单位是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五)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和质量安全监督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解工程规避办理施工许可。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公园城市局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条件、使用功能、建设标准等执行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移交管理
(十六)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原则上须无偿移交,土地提供方与土地使用权人有其他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十七)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须按下列方式移交至管委会指定单位:
1.中学、小学、幼儿园统一移交给社区治理和社事局;
2.独立的派出所移交给公安分局;
3.应急避难场所移交给应急局;
4.公园绿地、广场及公厕移交给生态环境和城管局;
5.公交集中停靠站移交给公园城市局;
6.公园绿地配套附属设施统一移交至属地街道或管委会指定单位。
7.社区综合体及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一移交给属地街道,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权属单位)有使用需求的,应按四川天府新区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的机动车车位应当一并无偿移交指定的接收单位,移交车位应当为产权车位。社区综合体等项目需移交车位数量大于项目产权车位数量时,可在优先移交全部产权车位后,补充移交人防车位。
(十九)按照《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实施建设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约定事项进行移交。建设单位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申请并联验收的同时向公园城市局(公建办)申请现场查验,由公园城市局(公建办)会同接收单位进行现场查验,经现场查验合格(或经整改后查验合格)后出具《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查验意见表》。建设单位在现场查验合格,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90日内与接收单位完成实体移交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签署《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协议》。
(二十)已由成都天投集团接收但未运营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按上述(十七)规定在本实施意见生效之日起90日内无偿现状移交至接收单位;已运营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按上述(十七)规定在本实施意见生效之日起180日内由成都天投集团、运营单位和接收单位以协议的方式现状移交。
六、加强资产管理
(二十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移交手续后一年内,配合接收单位完成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权属登记和资产登记。
(二十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会同接收单位在办理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产权登记后,分行业及时进行国有资产登记。
(二十三)需移交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管理维护费用在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移交后由接收单位负责。
七、加强使用管理
(二十四)公共停车场(位)、农贸市场、社区综合体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不得抵押、不得分割转让。
(二十五)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由权属单位(或资产登记单位)按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二十六)任何单位、个人擅自改变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用途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园城市局配合生态环境和城管局依法处理。
(二十七)鼓励通过依法选取第三方专业机构(包括社会企业或社会组织)等方式,对社区综合体进行统一运营管理。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运营管理细则。
(二十八)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使用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使用情况的,应当及时纠正。
(二十九)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所需运行管理工作经费,需由财政安排的,纳入直管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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