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政策】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南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要求,结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成都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成都高新西区、成都高新南区,但受飞机通过噪声影响不适用于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的昼间、夜间时段分别为:昼间6:00—22:00,夜间22:00—次日6:00。
第三条 成都高新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按下列规范划分: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成都高新区无0类区。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本方案共设立1类声环境功能区3个,详见附表一。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本方案设立的2类区为除1类、3类、4a和4b类声环境功能区外的区域。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本方案共设立3类声环境功能区共3个,详见附表二。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详见附表三。
1.本方案设定的4a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
(1)交通干线(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边界线两侧区域:
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5米;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40米;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5米。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2)交通服务区域: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
2.4b类声环境功能区:
(1)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将铁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如下: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5米;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40米;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5米。
(2)铁路交通服务区域,包括铁路场站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
3.4a类与4b类声环境功能区相互重叠时,重叠区域按照4b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
4.本方案中交通干线边界线是指城市交通干线中各级市政道路与人行道的交界线,无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各级公路的边界线,铁路交通用地边界线,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边界线,内河航道的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
交通服务区域和铁路交通服务区域边界以通过规划和建设审核的占地红线为准。
临街建筑是指交通干线边界线外拟划定4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范围内,面向道路的第一排建筑。
5.本方案实施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未列入本方案附件二中的交通干线及交通附属设施按本方案执行。
第四条 执行本方案第三条划分的适用区域,可详见《成都高新区(西区、南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图中无法标注的,以文字说明为准。
第五条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修订后,本规定做相应调整修订。
第六条 本方案未作明确规定的,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 本方案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方案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实施,有效期5年,原成都高新区采用的2002年10月28日经市政府批准发布的《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中规划区域内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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