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政策】成都高新区征地拆迁安置小区存量安置房、商业配套用房、公共配套用房及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管理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4日 政策文号:成高管发〔2020〕2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加强成都高新区征地拆迁安置小区存量安置 房、商业配套用房、公共配套用房及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管 理,确保高新区征地拆迁安置小区规范、便民,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成都高新区建设工程项目形成国有资产移交、接收管理办 法》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章 存量安置房

第二条 存量安置房在移交给相关使用单位之前,由建 设单位代持产权,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国土部门承担维护 管理费用。待管委会明确产权持有单位并出具相关文件后, 由建设单位牵头完成国土变更及产权办理,所涉及的税费由权属双方依据相关规定缴纳。
第三条 存量安置房应首先满足征地拆迁安置需求。明确不再用于征地拆迁安置的剩余房源,经管委会研究同意,可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转为公建配套用房。社治保障局会同财政金融局 在对街道办事处存量公共用房清理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 核实其欠缺公建配套用房的情况后,建设单位根据管委会的 划转文件,将批准的存量安置房产权办理至街道办事处,作为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公建配套用房。
(二)转为租赁住房。根据成都高新区房屋租赁市场发 展现状,建设单位配合将产权办至成都高新区房产管理部门 名下,再无偿划转至国资管理部门划拨文件明确的产权接收单位,按照租赁住房要求进行管理。
(三)转为城市安置房。在城市房屋征收或城市有机更 新中,搬迁居民自主选择存量安置房作为其搬迁安置房源的, 可按市上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完善手续,转为房屋征收或城市有机更新居民安置房。
(四)转为普通商品房。在以上三种房源满足条件下, 剩余安置房可转为普通商品房。建设单位报管委会同意后按相关政策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作为普通商品房进行租售。

第三章 商业配套用房

第四条 由街道办事处作为建设单位完成建设的安置房小区,底层商业由街道办事处持有,不得出售。
第五条 由高投集团作为建设单位建设的安置小区,底 层商业按成本价有偿划转20%—50%面积给项目所在地街道 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按相关流程规定申报预算资金购买。其余部分由高投集团自持,不得对外销售。
第六条 安置房小区独立商业用房可对外销售,原则上 应优先整栋或分楼层销售。部分独立商业用房可用于城市房 屋征收或城市有机更新改造搬迁安置,搬迁安置房源按户数转让,涉及搬迁安置后退还的独立商业房源,允许拆零销售。用于房屋征收或城市有机更新的安置房小区独立商业用 房,由城市房屋征收或城市有机更新改造实施单位按照房屋 征收或城市有机更新法规政策确定的评估价格,按相关流程规定申报预算资金购买。
第七条 底层商业在交付使用前,接收管理单位应编制 经营业态规划,并征求经济运行局、社治保障局及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意见后实施。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高投集团出租商业配套用房的, 应委托评估机构参考周边房屋市场情况,对商业配套用房进行租赁价格评估,作为确定出租价格的依据。
第九条 底层商业配套用房应优先向征地拆迁安置居民 出租,出租价格按市场租赁评估价格执行,不得转租。出租给征地拆迁安置居民的,可不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承租人的身份验证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所持商业配套用房,可委托资产经 营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运营,涉及政府采购的事项需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第四章 公共配套用房

第十一条 安置小区红线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公用 设施、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设施设备 用房、垃圾房、架空层、非机动车停车库等依法属全体业主共有,由小区管理单位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第十二条 安置小区红线内配套建设的文化活动中心、 社区服务中心、群宴用房、放心店、机动车停车库等公共配 套用房由街道办事处持有。街道办事处纳入本单位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按规划确定用途使用,承担管理维护责任。建 设单位、街道办事处按相关规定办理权证转移手续,所涉及的税费由权属双方依据相关规定缴纳。

第五章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安置小区建设安装的供水设施设备,在小区 住户入住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水表总表户头过户至街道办 事处指定的管理单位。计量总表之后、分户计量表(含)之前的部分,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管理维护责任。分户计量表之后的部分,由业主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第十四条 安置小区建设安装的供电设施设备,高压端 (属高新区管委会产权部分)出线至低压柜(不含)出线之 间的设施、设备及电缆由经济运行局负责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低压柜(含)出线以后的设施设备及电缆至终端用户分户计 量表(不含)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管理维护责任;终端用户分 户计量表之后的部分,由业主承担管理维护责任。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电力户头过户至街道办事处指定的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 安置小区建设安装的供气设施设备,终端用 户计量表(含)之前的部分,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管理维护 责任。终端用户计量表之后的部分,由业主承担管理维护责 任。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天然气户头过户至街道办事处指定的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安置小区建设安装的通讯设施设备,由专业 经营单位承担管理维护责任。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安置小区消防设施及电梯设备,由街道办事处指定的管理单位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仅适用于高新南区、西区征地拆迁安置小区。未来科技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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