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邛崃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邛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3日
政策文号:邛府发〔2024〕1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邛崃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社会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川府规〔2022〕5号)等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财政资金(含地方政府债券)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实施的项目,按照国家、省、成都市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分为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非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两类。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属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此标准限额以下的属非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第四条工作原则。(一)严格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从源头上防止“新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政绩工程”等负面清单内容。(二)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投资总额,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注重规范操作,突出监督管理。第五条建立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一)市发改局负责统筹政府投资项目策划储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按权限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招投标指导协调和监管等工作。(二)市财政局负责审定同意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下达、政府采购监管;负责项目概算、预算控制价评审及批复。(三)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和项目稽察。(四)市重大办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推进的调度、督促、协调工作。(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经科、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广体旅、水务、交运、教育、卫健、商务等行业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策划储备、管理和监督工作。(六)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推动项目实施,加强项目建设期间的组织管理,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建设工期质量、资金使用、安全生产等负责;负责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七)镇(街道)配合做好辖区内的项目建设,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开展相关工作。第二章项目策划储备管理第六条市级部门、产业园区管委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或相关规划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项目三年滚动接续原则策划储备本行业(本区域)政府投资项目。第七条储备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市级部门、产业园区管委会建立行业(区域)储备项目库,负责管理初步策划的项目;市发改局建立全市储备项目库,负责管理达到一定前期工作深度的项目。市级部门、产业园区管委会将初步策划的项目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规划、用地合规性初步衔接,完成项目策划书编制,并将策划项目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研究通过后,提交市发改局纳入全市储备项目库。各镇(街道)有项目需求的,应报送相应市级部门,由市级部门进行统筹。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第八条项目前期工作实行分段负责制,原则上由市级部门、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项目立项前的前期工作,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论证分析,形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成果,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办理项目立项和项目立项后的前期工作。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原则上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为已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前期批次年度计划的项目。未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前期批次年度计划,需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非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报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审议通过后启动,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启动,并应在市发改局编制下一批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批次计划时予以补报。第十条对确需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可凭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前期批次年度计划、市委、市政府相关专题会议纪要或市级分管领导(项目长)批示报市发改局审批。第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委会、项目业主等单位应当按职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要求进行编制,并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第四章项目决策和审批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先决策、后审批制度,按照重大和非重大两类实行差别化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第十三条申请纳入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决策程序执行。未纳入项目年度计划,年中确需新增加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建设必要性、选址和建设用地情况、主要建设规模和内容、投资及资金来源、业主等事项进行研究,编制拟提请决策的项目报告(项目建议书),在书面征求市发改局(项目政策、项目计划)、市财政局(资金来源、隐性债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选址用地、耕地保护)、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评价)、市行政审批局(智慧蓉城)、市水务局(河道管理、防汛)、市应急局(安全生产)、项目主管部门等与项目相关的市级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和有关镇(街道)意见后,按以下权限报批决策:(一)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研究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并印发会议纪要。(二)非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应提请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会议审定,并印发会议纪要;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应提请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会议审定,并印发会议纪要;总投资4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专题研究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印发会议纪要。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审批权限由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工程咨询机构评审通过后报市发改局审批;初步设计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市发改局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的,应在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行业审查意见后报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应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的,审批文件自动失效。第十五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一)对纳入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二)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四)对重大项目,可以提前开展区域评估、项目预审、代办服务、施工准备,推进极速审批、快速开工。(五)国家和省、成都市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项目年度计划管理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级部门、产业园区管委会每年8月底申报本行业(本区域)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下简称项目年度计划)。市级部门、产业园区管委会申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做好规划、用地和项目资金筹措等联动衔接,起草项目年度计划申报报告,征求市财政局(资金来源、隐性债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选址用地、耕地保护)、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评价)、市行政审批局(智慧蓉城)、市水务局(河道管理、防汛)、市应急局(安全生产)等与项目相关的市级部门、市属国有公司和有关镇(街道)意见,并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研究。项目申报应重点报告以下内容:(一)续建项目重点报告项目实施进度、累计完成投资、当年建设内容、年度投资计划、资金需求及来源等。(二)新开工项目重点报告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总投资及年度投资规模、项目业主、项目选址及用地规模、资金需求、资金筹措及平衡方案、建设工期等,并提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开展前期工作项目重点报告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拟开展的前期工作及经费估算和来源。第十七条市发改局根据各单位申报的项目情况,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组织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等单位进行充分衔接、综合审查,并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专题研究后,编制形成项目年度计划,并按程序报市委财经委员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项目年度计划应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使用市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应与市本级财政预算相衔接。第十八条项目年度计划原则上进行中期调整,市级部门、产业园区管委会每年6月15日前向市发改局申报中期调整项目。项目年度计划中期调整决策按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决策程序执行。第十九条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同意的项目年度计划,各部门(单位)须严格执行,并将其作为资金、土地等要素安排、项目审批、开展招投标活动、报建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六章造价控制及项目实施方式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遵循“匡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第二十一条项目业主应按规定确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并负责督促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开展实地勘察、设计工作。项目业主不得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超标准设计工程或降低标准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勘察设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的深度必须满足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符合工程项目建设、投资构成和工程计价的要求,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政府投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概算评审。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的项目应在项目发包前完成概算评审,在项目动工前完成预算控制价评审。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项目业主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四条已通过决策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投资等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项目业主、建设模式、建设时序的,按项目决策程序报相应决策层级同意后调整。确因设计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立项投资金额(包括调增和调减)、初步设计概算(包括调增和调减)等调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未立项的,按项目决策程序重新报相应决策层级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二)已立项但未施工招标的,由项目业主对项目调整内容编制相应报告,征求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应急局等与项目相关的市级部门和镇(街道)意见后,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调整书面审查意见、项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资金筹措书面审查意见(立项投资调增、初步设计概算调增)后,按照以下决策权限审定后办理调整手续。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涉及立项投资金额调整、初步设计概算调整的,按申报调整后的总投资计算,下同),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研究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并印发会议纪要;总投资4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专题研究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印发会议纪要;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提请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专题会审定,并印发会议纪要;总投资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提请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专题会审定,并印发会议纪要。(三)已施工招标的,完成工程变更审定程序后办理调整手续。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进行施工图审查,并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备案);未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不允许开展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第二十六条施工图预算应由具有独立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做到客观、准确,不得估算、冒算、漏算。政府投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预算控制价评审。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合理选择建设模式。项目建设模式在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或新增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时一并决策。鼓励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依规实行工程总承包。第七章项目实施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按规定加强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投诉受理和查处。第二十九条项目施工、监理中标人确定后,项目业主应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完成前期手续办理。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清单编制等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工程量清标。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项目业主应在合同中明确工期违约责任。项目施工价格风险分摊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项目业主须建立业主代表制,确定项目业主代表,加强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投资控制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等管理。项目业主发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书面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行业监督管理要求,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日常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强本行业项目实施过程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严禁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招标文件或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可以分包的非主体结构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实施。总分包合同须经监理审查,并报项目业主备案,监理单位应加强专业分包工程管理。严禁项目业主干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进行的分包活动。项目业主应定期对分包单位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依法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资金来源做好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工程建设施工进场拨付资金不超过合同价的30%,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使用上级资金的项目,上级对资金支付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项目业主应选择专业机构对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造价控制。(一)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的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二)市委市政府要求应当实施过程控制的项目。第三十六条项目建成后,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交)工验收(完工鉴定)。工程竣(交)工验收后,项目业主应当履行结算审核主体责任,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及时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第三十七条项目业主应及时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基本信息。第八章工程变更管理第三十八条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经正常勘察、设计后,在施工过程中,因不可预见、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必须变更的工程。项目业主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列入不超过工程费用10%的预备费或暂列金(以下简称暂列金),用于项目因工程量清单数量偏差、缺项漏项,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因设计缺陷、不可抗力等原因产生的工程变更。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项目业主应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确因不可抗力或建设标准发生改变等导致重大设计变更的,经项目业主审核后应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按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办理手续。第四十条工程变更先报批后实施,项目业主应建立变更台账,动态管理工程变更,及时按程序报批。项目业主可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对工程变更进行过程审核,确保工程变更真实合理。如出现危及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项目业主在留存现场签证、图纸、影像等资料后,可立即采取必要处理措施以保证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应立即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第四十一条项目业主应先行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参与工程变更的查勘论证、技术认定、明确责任等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业主要做好设计变更资料、现场影像图片收集归档。工程建设出现变更,按下列权限决策:(一)一般变更。工程变更未使用暂列金或累计工程变更使用暂列金不超过100万元(不含)且不超过暂列金总额50%(不含)的,项目业主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经项目业主单位党委(党组)或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实施,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若涉及技术方案变更的,项目业主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变更技术方案进行会商同意后,经项目业主单位党委(党组)或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实施,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累计工程变更使用暂列金超过100万元(含)或超过暂列金总额50%(含)的,项目业主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经项目业主单位党委(党组)或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级分管领导(项目长)专题会议审议同意后实施;若涉及技术方案变更的,项目业主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变更技术方案进行会商同意后,项目业主单位党委(党组)或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级分管领导(项目长)专题会议审议同意后实施。(二)较大变更。累计工程变更使用资金超过暂列金、但变更后投资未超过概算批复的,项目业主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变更技术方案进行会商,必要时行业主管部门可邀请专家对工程变更合理、合规性进行审查,项目业主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工程变更审核后,经项目业主单位党委(党组)或董事会审议,并报市级分管领导(项目长)专题研究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三)重大变更。累计工程变更后投资超过概算批复的,项目业主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变更技术方案进行会商,必要时行业主管部门可邀请专家对工程变更合理、合规性进行审查,项目业主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工程变更审核,取得项目资金保障部门资金筹措意见,并分析原因、说明理由,经项目业主单位党委(党组)或董事会审议,并报市级分管领导(项目长)专题研究后,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非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审批同意后,项目业主根据会议纪要向市财政局申请投资概算调整。第四十二条项目业主组织施工阶段清标工作,清标结果(清单漏项漏量、多量少量)为增加金额的,且调整后投资未超过概算批复金额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党委(党组)或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调整后投资超过概算批复金额的,取得项目资金保障部门资金筹措意见后,报市级分管领导(项目长)审核后,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非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因上级强制性标准变化引起工程变更,调整后投资未超过概算批复金额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党委(党组)或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调整后投资超过概算批复金额的,取得项目资金保障部门资金筹措意见后,报市级分管领导(项目长)审核后,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非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因建设期材料价格调整引起工程价款变化,按照合同约定应调整的,且调整后投资未超过概算批复金额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党委(党组)或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调整后投资超过概算批复金额的,取得项目资金保障部门资金筹措意见后,报市级分管领导(项目长)审核后,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非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第四十三条工程变更,投标报价中已有相同清单项组价的,按中标单价执行;投标报价中没有,需要重新组价的,经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评审后,在结算时按中标下浮率同比例下浮。第四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工程变更的原因进行追查。因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等单位故意或过失造成工程变更的,由项目业主负责按照合同约定追讨责任单位应承担的损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九章抢险救灾工程第四十五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0﹞3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规﹝2024﹞2号)规定组织实施。根据工程不同类型,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以下程序确定:对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受灾区域所在镇(街道)或相关部门应立即上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上报信息后,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聘请本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在具备踏勘条件和保障安全的情况下,于当日内组织市应急局、评审委员会及其他相关单位现场踏勘和核实,提出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签同意后,按照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或市政府临时紧急专题会议要求先行处理。对按照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或市政府临时紧急专题会议要求先行处理且投资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在项目开工建设后的7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完善相关手续,并向市委常委会报告。对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工程,受灾区域所在镇(街道)或相关部门应立即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上报信息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聘请本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在具备踏勘条件和保障安全的情况下,于当日内组织市应急局、评审委员会及其他相关单位现场踏勘和核实。评审委员会应于现场踏勘后1天内对工程风险隐患紧急程度出具评估报告,对确需立即采取措施的,提出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签同意后,投资金额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投资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抢险救灾工程认定结果报市应急局备案。第四十六条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交运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市政和房屋建筑类、地质灾害类、水利类、交通类抢险救灾项目等工程队伍,工程队伍包括但不限于抢险救灾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每种类型的队伍一般不少于3家,每5年更换1次,并将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名单报市应急局纳入工程队伍储备库。市应急局负责市级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的统一管理,定期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储备库名单。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经确定后,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在储备库中随机选择对应类型的队伍直接实施;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了储备队伍的,经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随机从其储备队伍中选择。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可在储备库以外确定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向社会公开。第四十七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管,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项目业主应在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项目投资概算评审工作。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款项。工程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决算,并按合同进行款项支付。第十章项目后评价第四十八条项目后评价为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设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根据需要,后评价工作可以在项目部分建成或基本建成时实施。第四十九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服务。第五十条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决策过程评价、实施过程评价、运行情况评价、实施效果评价、目标和可持续性评价、后评价结论和经验教训总结等。第五十一条项目后评价工作主要从以下项目中选择:(一)对促进行业和地区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有重大指导意义和借鉴作用的项目。(二)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建设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四)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社会稳定工作量大,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五)使用市级财政资金数额较大且比例较高的项目。(六)重大社会民生项目。(七)社会舆论关注的项目。(八)市政府要求进行项目后评价的项目。第五十二条市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根据有关项目具体情况以及建设进度,研究确定需要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第五十三条项目业主会同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收到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通知后,30日内向市发改局报送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自我总结评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过程总结、项目效益分析、主要经验教训及相关建议等内容,并要求提供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第五十四条在收到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后,市发改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项目的后评价任务。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第五十五条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当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工作组,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后评价指标和方案,结合项目单位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对照项目相关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评价。第五十六条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后评价工作,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后评价任务。工程咨询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公众参与,如有必要,可以开展社会调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第五十七条进行项目后评价的项目业主,应当会同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后评价的需要,认真编写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积极配合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阶段及项目运行的各项正式文件、技术及经济资料和数据。如有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收受委托部门支付经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第五十九条对通过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并报送市发改局。第十一章责任追究第六十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对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第六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勘察、设计、造价、监理、施工等单位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第六十二条加强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责任追究,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或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调查处理。第十二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发改局会同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承担解释工作。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经科局、市农业农村局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跨行业项目由牵头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召集相关单位进行联合审查、监督、验收。原邛崃市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成都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