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崃市企业优惠政策

邛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邛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邛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30日 政策文号:邛府发〔2024〕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成都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成府规〔2022〕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其他权益性投资。(一)股权投资,具体包括出资设立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收购兼并、增资扩股等。(二)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经济收益或使用效益,新建、改(扩)建、购置固定资产和对既有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的投资活动。(三)其他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投资获得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开发权等权益性投资活动。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单项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局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第五条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省、市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市属国有企业发展规划,聚焦主责主业,推动国有资本不断向关系城市发展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遵循价值创造理念,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六条市政府研究推动全市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建立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顶层制度设计,审定市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听取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报告,研究审查以下市属国有企业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一)单项投资额超过400万元投资项目;(二)境外主业投资项目;(三)对非实际控制的企业出资超过400万元的股权投资;(四)投资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五)资产负债率超过管控警戒线的市属国有企业拟投资的重大投资项目;(六)市政府另行规定应当事前报告的投资项目;(七)除外情形:1.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投资的项目;2.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控制的各类投资基金和创投类企业围绕功能定位实施的境内重大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非主业投资项目;3.市属国有企业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增资;4.市政府根据市属国有企业经营发展需要特别授权的投资项目。第七条市国资局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具体职责为:(一)研究推动全市国有资本布局与结构战略性调整,引导市属国有企业聚焦主责主业不断优化投资结构;(二)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三)分户确认、动态管理市属国有企业主业范围及非主业投资比例;(四)指导督促市属国有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对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监督检查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六)制定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并对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履行出资人初审把关程序;(七)组织和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八)向市政府报告市属国有企业投资有关事项;(九)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市属国有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着力提升投资活动的组织实施和风险管控水平,依法自主经营并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职责为:(一)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等管理体系;(二)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三)强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合规性论证等工作,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四)依法合规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五)依法对全资、控股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六)履行重大投资事项报告、相关信息报送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七)健全完善本企业投资风险防控体系,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和审计,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八)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第三章投资监管体系第九条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局备案。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及重大投资项目标准;(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五)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制度;(六)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七)投资风险管控制度;(八)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九)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十)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十一)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十二)其他应纳入投资管理制度体系的内容。第十条市国资局对市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第十一条市国资局依据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和企业功能定位,分户确认、动态管理市属国有企业主业范围及非主业投资比例,作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方向管控的依据。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局确认的主业范围及非主业投资比例,合理确定投资领域、目标、规模、结构,作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市国资局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市属国有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市属国有企业应报市国资局履行出资人初审把关程序后报市政府审核把关;负面清单之外的项目,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邛崃市市属国有企业出资人审批事项清单》规定的投资管理决策流程执行。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市属国有企业应在市国资局发布的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第十三条市国资局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出资人审计、考核分配、干部管理、纪检监察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第四章投资事前管理第十四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主业业务范围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应有合法资金(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市属国有企业,市国资局予以通报批评。第三十条市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属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为落实城市战略、服务城市发展,坚持社会效益优先,自主决策实施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不包括股权类、基金类投资项目),造价控制、项目实施方式、项目实施、工程量变更管理参照邛崃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市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除公共工程项目外的其他市场化经营项目的造价控制、项目实施方式、项目实施、工程量变更管理等相关制度,履行集团内部决策后,报送市国资局备案。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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