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崃市企业优惠政策

邛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邛崃市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邛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9日 政策文号:邛府办发〔2022〕3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邛崃市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8号)、《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商建〔2015〕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邛崃市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一)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二)健全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物流配送体系;(三)推动农村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四)强化特色产品品牌培育推广服务;(五)培育农村电商创业带头人。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施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运用、电商培训孵化等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征地拆迁、车辆购置(物流车除外)、楼堂馆所建设、购买流量、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等方面。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项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确定项目承办企业,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承办企业建立专账,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规范内部采购和使用程序,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三)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及我市产业政策导向,积极撬动社会资本投入,调动社会和企业参与电子商务发展的积极性。(四)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按照“明确分工、责任到位、整体推进”原则,开展行业指导、资金安排、进度督查、绩效评价及总结推广工作。邛崃市人民政府是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直接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市商务局作为项目牵头部门,负责项目公开招标、合同签订、项目推进等工作,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共同做好项目实施进度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专项资金拨付审批工作,加强资金动态管理和资金安全监管,确保资金的及时拨付、规范使用。第三章专项资金审批拨付第七条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一)专项资金拨付审批流程。项目承办企业将资金拨付申请、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拨付相关佐证材料等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会审,会审通过并经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程序兑现拨付资金。(二)专项资金拨付进度比例。项目资金共计1500万元,由已预下达项目资金1000万元和绩效考核资金500万元组成。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照35%、30%、20%、15%的比例分批次拨付。1.1000万元项目资金拨付进度(按比例扣除绩效考核资金后的金额进行拨付)。签订合同并正式启动项目后拨付35%,作为项目实施启动资金;项目实施达到2022年进度要求后,拨付30%;项目通过绩效评价后,拨付20%;项目全面完成验收通过,依据市商务局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拨付剩余资金。2.500万元绩效考核资金拨付进度。通过上级部门组织的项目中期绩效评价且500万元绩效考核资金拨付我市后,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对应比例拨付项目承办企业。如未通过项目绩效评价,原则上收回前期已拨付资金。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申报和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有效。第九条项目承办企业收到财政资金后,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相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单独建账,并进行账务管理,定期向市商务局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市商务局将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十条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办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不得转包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调整。第十一条当项目未达到包括但不限于进度验收、绩效评价、项目最终验收及项目专项审计、项目合同约定等中任何一项时,市商务局督促项目承办企业限期整改;项目承办企业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视为项目承办企业根本性违约,市商务局可解除采购合同书,同时项目承办企业应退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未拨付的专项资金不再拨付,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项目承办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实施内容。对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项目承办企业,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款项,取消该企业三年内在邛崃市申报任何财政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严格按照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若上级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要求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承担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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