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关于印发《成都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5日
政策文号:成交发(2021)3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运营行为,建立完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诚信体系,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在本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运营企业。第三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自行车租赁服务。本市各级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发展。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公安局抽调相关负责人成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负责组织领导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第二章考核等级第六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第七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经营静态评价、运营动态评价、社会评价、加分项目、负面影响减分项目。(一)经营静态评价包括经营主体和服务管理两方面。经营主体包括:经营条件、管理制度、人员管理、设施设备、信息化建设、用户资金监管;服务管理包括:服务热线受理、公众投诉处理质量、用户保险、用户信息安全;(二)运营动态评价包括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科技化监管、停放秩序管理、运维车辆、人员规范配置情况、市政府火车站管委办和各区(市)县政府部门对企业整体评价五方面。停放秩序管理包括:停放秩序管理考核、对市、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通知的问题点位及调度要求处理的及时性、有效性、车辆实体专用铭牌管理;(三)社会评价包括用户满意度、实地观察、用户体验三方面;(四)加分项目包括政府部门表彰、社会公益活动、科技创新、推行免押金骑行、产业落地情况;(五)负面影响减分项目包括受到省、部级政府部门及以上通报批评的、受到成都市政府部门通报批评、受到成都市级及以上媒体负面报道,或受到区(市)、县级政府部门通报批评三方面;各评价指标的具体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按照《成都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见附件)执行。第八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最高为100分,负面影响减分分值最高为100分。第九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考核等级为AA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在考核周期内经营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三)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A级:1.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2.在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轻的;3.连续3个月不按规定将数据实时、完整接入成都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服务平台的;4.连续3个月运维人员或运维车辆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量配比不达标的;5.未按要求执行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规定或刻意扰乱市场正常运营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四)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2.由于企业运营管理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3.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4.不按规定将数据接入成都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服务平台的;5.在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6.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煽动、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群体性事件的;7.实体专用铭牌监管工作中,查实企业存在伪造、仿冒实体专用铭牌的行为;8.未按要求执行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规定或恶意扰乱市场正常运营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章考核程序第十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在市场供需情况或运营企业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组织实施临时考核。考核工作由考核委统一组织,采取经营静态评价、运营动态评价和社会评价等相结合的方式。经营静态评价由企业依据考核内容将相关资料提交考核委进行考核评分;运营动态评价由相关考核责任单位负责考核评分;社会评价由第三方调查机构负责调查评分。第十一条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分别在每年的1月15日、7月15日前,向考核委如实报送考核内容所需相关材料;(二)考核委组织开展综合考核,并出具初步考核结果。得出初步考核结果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考核结果在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公安局等官方网站上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并书面通知被考核企业。对初步考核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在收到公示期内向考核委提出书面申诉,考核委应根据书面申诉开展调查核实并认定最终结果;(三)考核委依据最终结果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进行认定,考核结果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公安局联合向社会通报并发布。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十二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运营企业的重要依据,并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如当期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体规模保持不变,根据考核结果,将排名最末运营企业上一期配额数的20%转移给排名第一的运营企业,其他运营企业配额不变;(二)如当期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体规模有所增加,根据考核结果,将当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体规模新增数量的60%分配给考核排名第一的运营企业,同时,将排名最末运营企业上一期配额数的20%转移给排名第一的运营企业;将当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体规模新增数量的40%分配给考核排名第二的运营企业;排名最末运营企业将减少上一期配额数的20%;其他运营企业配额不变;对于当期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下的运营企业,不分配当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体规模新增数量;(三)如当期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体规模有所减少,根据考核结果,将当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体规模减少数量的60%从排名最末运营企业的配额数里扣除,同时,将排名最末运营企业上一期配额数的20%转移给排名第一的运营企业;将当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体规模减少数量的40%从排名倒数第二名的运营企业的配额数里扣除;排名第一的运营企业将增加排名最末运营企业上一期配额数的20%;其他运营企业配额不变;(四)若当期所有运营企业考核等级均为AAA级,则不执行“将排名最末运营企业上一期配额数的20%转移给排名第一的运营企业”的规定,其他规定不变。即若当期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体规模保持不变,则所有运营企业配额不变;若当期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体规模有所增减,则只对当期总体规模新增或减少数量进行调整;(五)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B级的运营企业,责令其退出我市行政区域营运,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和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其他区(市)县参照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