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4日
政策文号:成交发〔2022〕6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和服务行为,建立完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提高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2号)、《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和客运出租汽车车辆(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营运车辆)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三条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成都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领导全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成都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总队)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管理范围内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成都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管理处负责确定考核结果及其运用,并统筹各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客运出租汽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各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管理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第二章经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第五条经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第六条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以下简称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及制度落实、岗位职责、驾驶员奖惩、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档案、驾驶员聘用、培训教育等情况;(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违法行为、公共卫生等情况;(三)运营服务指标:运营违规行为、车容车貌、驾驶员仪容和行为举止、服务评价、媒体曝光等情况;(四)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遵守行业公约、自律行为等情况;(五)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以及建立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驾驶员奖惩机制。第七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企业经营许可、管理制度、派单机制、驾驶员奖惩机制、劳动合同或协议、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线下服务能力、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报备、培训教育等情况;(二)信息管理情况,包括数据接入、数据查询、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有关测评结果等情况;(三)安全运营情况,包括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公共卫生等情况;(四)运营服务情况,包括营运违规行为、车辆及驾驶员资质、服务评价、信息公开、媒体曝光等情况;(五)社会责任情况,包括维护行业稳定、遵守行业公约、自律行为等情况;(六)加分项目情况,包括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以及建立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驾驶员奖惩机制。第八条经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加分分值为10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已取得经营许可,但未开展经营业务的企业,不参加当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九条经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为100分),且其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AA级;(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80~99分),且其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A级;(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在79分及以下),且其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级;(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849分(其中基准得分在650分及以上)的,或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但其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低于85%的,为AA级;(五)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699分(其中基准得分不低于550分)的,或者综合得分在700分以上,但基准得分低于650分的为A级;(六)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或者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上,但基准分低于550分的;2.驾驶员有1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4.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5.招聘驾驶员时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其合法权益,造成恶劣影响的;6.出租或者擅自转让经营许可证的;7.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改动、擅自损坏车辆车载终端,情节严重的(包括卫星定位装置、摄像头、拾音器等);8.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罢运、群体性对峙、斗殴等事件的;9.不参加或不配合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10.经营企业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累计达到年度营运次数0.03?的;11.经营企业较大服务质量事件累计达到年度营运次数0.1?的;12.经营企业一般服务质量事件累计达到年度营运次数0.9?的;13.巡游车企业向驾驶员借款、集资、采取驾驶员垫资购车、收取一次性承包费和高额保证金、以车辆挂靠、一次性卖断及其他变相增加驾驶员经营风险和负担的方式严重损害巡游车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14.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或人员派单超过本平台公司派单总量的30%;15.网约车平台公司未与驾驶员签订风险告知书、劳动合同、经营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或与第三方经营合作商合作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时未履行日常监管责任,严重损害网约车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16.网约车平台公司与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第三方经营合作商以虚假、夸大宣传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欺骗、误导驾驶员从事网约车营运的;17.网约车平台公司运单数据与车载终端数据不一致,超过本平台公司派单总量10%的;18.考核周期内以下情形(单项或多项)累计出现3次的:(1)不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工作的;(2)不及时履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的;(3)对驾驶员拒绝执法检查,恐吓、威胁、辱骂、殴打执法人员(含协助执法人员)等行为不及时采取妥善处置措施的;(4)不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配合处理乘客投诉的;(5)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或人员派单超过本网约车平台公司派单总量的10%;(6)利用网约车名义组织从事巡游揽客、班线运输、旅游包车业务被查处的;19.未按要求执行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规定。经营企业在考核周期内经营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第十条一个考核期内,经营企业进行整合经营的,整合前公司发生的交通责任事故、交通违法、运营违规、车容车貌、驾驶员仪容仪表、有效投诉等违章和社会责任以及加分项目等考核数据纳入整合后企业统筹、延续考核,形成整合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一个考核周期内,巡游车企业因故委托其他同行企业托管经营业务的,该考核周期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数据一并纳入托管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以托管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准。被托管企业和托管企业因故解除托管经营业务的,双方企业考核计分以解除委托上月累计计分为起算分延续考核形成各自考核结果。第三章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第十一条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第十二条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二)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公共卫生等情况。第十三条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加分分值为1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报备在岗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扣至0分为止。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第十四条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3分及以上(其中基准分为20分)的,考核等级为AAA级;(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2~22分(其中基准分不低于12分)的,或者综合得分为23分及以上,但基准分低于20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6~11分(其中基准分不低于6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5分的,或者基准分低于6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驾驶员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该周期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级,情节严重的,可直接评定为B级。第十五条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并受到县级以上部门或各级媒体表彰、表扬的,给予相应加分奖励。第四章营运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第十六条营运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安全运营、运营服务、社会责任和加分项目。第十七条营运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累计最高为1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十八条营运车辆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定:(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85分及以上,为AAA级;(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70-84分,为AA级;(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60-69分,为A级;(四)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1.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2.车辆对应在岗的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有50%及以上为B级的;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4.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5.驾驶营运车辆非法上访,组织、参与非法聚集、停运罢运妨碍交通的;6.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7.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持有人或网约车车辆所有人严重损害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营运车辆在考核周期内经营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第五章经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十九条经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并在考核周期次年的4月底前完成。第二十条经营企业应在每年的2月底前,向服务机构所在地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部门申请上一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如实报送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材料。经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车辆台账以及岗位设置、管理人员配置及职责等情况;(二)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及落实、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安装出租汽车专用设施、培训教育等情况;(三)安全运营情况,包括安全责任制度及落实、公共卫生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等情况(含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对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情况,具体包含每次交通责任事故、违章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员基本情况、死伤人数及后果等);(四)运营服务情况,包括企业和驾驶员经营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服务投诉、服务评价、信息公开、媒体曝光、核查处理和整改等情况;(五)社会责任情况,包括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社会影响和处理等情况;(六)加分项目情况,包括获得政府和部门表彰、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建立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驾驶员奖惩机制情况。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档案还应当包括信息管理情况,即数据接入、数据查询等情况。第二十一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部门应当对经营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发现与实际不一致的,要求企业进行说明。经营企业报送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该周期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评定为A级,情节严重的,可直接评定为B级。第二十二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部门应当分别根据《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附件1)和《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附件2)对巡游车企业和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市或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成都市主流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对初评结果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或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部门应对反映情况及时处理。第二十三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束后,对申诉和举报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考核结果对经营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进行评定并逐级上报。经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及以下的,由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主体核定;考核等级为AA级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考核等级为AAA级、AAAA级、AAAAA级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公布,并将AAAA级、AAAAA级的核定结果报送交通运输部。第二十四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部门、经营企业应当分别建立经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并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第六章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二十五条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由其所属企业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到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部门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第二十六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部门应当分别按照《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附件3)计分,分数发生变化的,及时进行公示、告知驾驶员所属企业,由企业告知驾驶员并将书面回执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部门备案;根据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并提供查询服务。第二十七条驾驶员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第二十八条驾驶员计分培训纳入驾驶员继续教育管理,并由企业组织实施。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扣分达到5分的,由所属企业进行不少于6个学时的培训;扣至10分的,由所属企业进行不少于12个学时的培训。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扣15分的,应当在扣至15分之日起15日内,由所属企业组织实施不少于18个学时的客运出租汽车政策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营运等知识培训。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扣20分及以上的,或在考核周期内被一次性扣20分的,由所属企业组织实施不少于24个学时的培训,并凭所属企业出具的计分培训合格证明到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部门办理对第一次20分的分值清除手续,余分累积计入第二次20分值。对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累计综合扣分有两次以上为20分或一次扣满40分的,按照《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不按规定参加计分培训的驾驶员,所属企业应当暂停其营运,督促其完成培训;对未参加计分培训的驾驶员,不予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计分和清除扣分手续,其扣分分值结转下一考核年度内进行累计。第二十九条对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部门申诉或举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核查后发现申诉或举报属实的,应当对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予以变更。第三十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部门、经营企业应当分别建立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情况,包括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从业资格证件领取和变更、注册记录及培训教育等情况;(二)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包括查处驾驶员违法行为等情况;(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死伤人数、经济损失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等情况;交通违法情况,包括违章件数、内容等情况;(四)经营服务情况,包括乘客投诉、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五)加分情况,包括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情况。服务质量信誉纸质档案保存时间不得低于3年,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得低于10年。第七章营运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三十一条营运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第三十二条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属车辆(含自主经营车辆和合作经营车辆)加分情况如实报至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部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部门应当对经营企业报送的有关所属车辆加分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当及时组织核查,要求经营者进行书面说明。第三十三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部门应当根据《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4),对其管辖的营运车辆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市或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公众平台对初评结果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或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部门应对反映情况及时处理。第三十四条市或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束后,对申诉和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其管辖的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综合评定。第三十五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部门应当建立营运车辆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并加强管理,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市或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考核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实施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制定具体职责和工作要求,建立内部监督制度。第三十七条市或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纳入到对相关单位、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年度工作绩效考评。对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可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八条市或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公共信息平台,并通过本部门网站或其他方式及时公布经营企业、驾驶员和营运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以及下一次签注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时间等信息,方便社会各界查询。第三十九条市或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督,充分利用12345热线电话、市长信箱等多种途径,建立经营企业、驾驶员和营运车辆服务质量信誉信息收集制度。市或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及时记录和更新经营企业、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信息,并建立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第四十条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参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第九章奖惩措施第四十一条市或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企业奖惩措施的重要依据,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对一个考核周期内经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B级的巡游车企业,市或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并责令其进行3个月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合格。(二)对一个考核周期内经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B级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市或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并责令其进行3个月整改,暂停新增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在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注册报备,直至整改合格。(三)经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两个考核周期被评为B级的,其经营许可处置按照《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四)对按照本条第(三)项情形处置后收回的巡游车车辆经营权配置与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相挂钩,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按比例授予该年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排位靠前的巡游车企业。第四十二条根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对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排位靠前的经营企业,可享受当年度的相关奖励政策,具体政策另行制定。第四十三条对一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综合得分排名后三位的巡游车企业,将取消其下一考核周期内托管其他企业的资格,被托管企业应在被取消托管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委托其他符合要求的巡游车企业托管。第四十四条市或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巡游车服务监督卡、车载智能终端上标注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服务平台(APP)上标注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市或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企业优先聘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高的驾驶员,鼓励将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与其派单、培训、辞退挂钩。第四十五条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驾驶员教育培训和管理。第四十六条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部门应当对其服务质量予以通报:(一)因一次服务质量违规行为扣分在5分及以上的;(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扣分在15分及以上;(三)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的。第四十七条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抄告行业协会:(一)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扣分为20分的;(二)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三)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的;(四)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五)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六)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策划或煽动参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事件的;(七)被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或其他刑事处罚的;(八)被列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重点监控名单”的;(九)发生严重违反公共卫生管理等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为经营企业提供查询服务,并加强对不良记录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对驾驶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从业资格证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部门应当将其列入行业限期或终身禁入名单,并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抄告行业协会。第四十八条市或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巡游车服务监督卡、车载智能终端上标注营运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服务平台(APP)上标注营运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第四十九条市或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营运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营运车辆和企业奖惩措施的重要依据,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对一个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B级的营运车辆,市或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营运并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合格恢复正常营运。(二)巡游车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两个考核周期为B级的,其车辆运输证按照《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处置,其营运车辆对应的车辆经营权按《成都市五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使用协议》约定事项处置。网约车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两个考核周期被评为B级的,其车辆运输证处置按照《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理。(三)对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处置后收回的巡游车车辆经营权配置与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相挂钩,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按比例授予该年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排位靠前的巡游车企业。第十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是指取得客运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并在考核周期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人员。(二)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企业的管理制度、安全运营、运营服务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三)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驾驶员在出租汽车服务中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运营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四)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的安全运营、运营服务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五)本办法所称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经营者或者驾驶员的原因,造成非常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或者造成非常恶劣社会影响的服务质量事件。具体情形包括:营运期间因企业或者驾驶员原因发生乘客死亡,乘客财物被盗抢、诈骗等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服务质量低劣被中央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经查证属实;在成都举办的全球性、全国性大型会议、活动期间被媒体曝光、投诉的恶性服务事件等。(六)本办法所称中央级媒体具体是指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人民日报、新华社、经济日报、人民网、新华网等。省、市主流媒体具体是指四川电视台、四川人民广播电台、四川日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新媒体)、四川在线、成都电视台、成都人民广播电台、成都日报、成都商报等。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