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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3日 政策文号:成交发〔2020〕4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有关单位:


   《成都市关于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年 10月22日 












































成都市关于促进互联网


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和省交通运输厅等十厅局《关于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交发〔2018〕4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优化交通出行结构,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按照审慎包容的原则,规范有序发展互联网公共租赁自行车,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服务体系,鼓励市民绿色出行,有效解决城市交通短距离出行需求;正确处理好政府、市场与企业的关系,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用户骑行行为,促进互联网公共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发展,助力践行新发展理念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


(二)基本原则


1.总量调控、动态平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规模应与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对车辆投放实行总量调控、配额管理和动态平衡。


2.企业主责、行业自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承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的主体责任,应依法依规经营,引导用户文明骑行、有序停放;鼓励运营企业组建行业联盟,参与制定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自律。


3.多方共治、属地为主。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各自优势,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鼓励公众参与治理,形成政府监管、企业主体、多方参与的治理体系;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政府(管委会)承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监管责任。


(三)发展定位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通过商业租赁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是绿色低碳出行和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规划、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和交通安全状况等因素,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二、规范经营发展


(一)明确经营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鼓励在本市注册;未在本市注册的,应设立分支机构;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设立服务机构并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备健全的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等制度;


3.投放车辆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安装车载定位装置,带有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具有统一外观、标识和唯一性的身份编码;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车辆周转停放场地、运营维护管理人员和转运调度车辆。


(二)规范经营行为


1.依法规范经营,公平有序竞争,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服从城市发展规划和政府监管引导;


2.根据投放份额制定车辆投放计划和运营方案,投放数量和规模应与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


3.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车辆卫星定位、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经营服务能力,并按要求将经营数据信息实时、完整接入市级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


4.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公示计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明确提示安全使用信息,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和骑行服务;


5.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明确涉车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赔偿机制、赔偿流程和标准等保障内容。


(三)强化秩序管理


1.运营企业应以现场良好的运行和停放秩序为目标,建立健全投放车辆的网格化巡查运营维护体系,按不低于每300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1人、每2500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1台调度车的标准建立专职运维调度队伍,或按此标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运营维护和清理转运;鼓励企业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做好秩序管理工作,对秩序管理成效明显的,经评估后可适当降低运维人员及调运车辆配比;


2.运营企业应加强巡查,做好所属车辆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重点加强违规停放车辆、车容车貌的管理维护和清理工作,主动做好重大活动、重要路段、重点区域的管理调度工作;


3.对违规投放及长期滞留车辆,经约谈后所属企业仍不改正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4.运营企业应按要求安装车辆电子标签、专用标识或专用号牌,强化车辆投放及运营管理。


(四)强化诚信管理


1.推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和用户信用评价体系及信用平台建设,及时将企业和用户的违法违规公共信息分别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2.建立健全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严重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的运营企业纳入黑名单,实施行业禁入和联合惩戒;


3.企业要落实用户信用管理制度,企业之间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规范用户用车行为。


(五)健全退出机制


1.企业应健全车辆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建立绿色回收体系,鼓励企业与第三方专门机构合作对报废车辆开展绿色回收和循环再利用;


2.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当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退出运营前,应当向社会公示,退还用户押金及预付资金,并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3.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维能力不足、不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要求、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经约谈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可公开通报相关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责令其退出运营。


(六)保障信息安全


1.企业要按照国家及省、市关于网络安全管理要求,对注册用户采取实名制注册登记,实现对用户身份实时可查、事后倒查;


2.所采集的用户身份信息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和使用,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保证注册身份信息安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


(七)加强资金监管


企业原则上推行免押金提供服务,确需收取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的,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并公示押金与预付资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用户资金,有关部门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收取押金及预付资金严格监管。


三、优化骑行环境


(一)保障骑行路权


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加强慢行系统规划引领,高标准打造城市非机动交通与城市绿道系统相融合的城市慢行系统。加快建设自行车主通道、优先道,拓宽非机动车道,完善道路标志标线,规范设置机非隔离设施,优化非机动车通行条件;打造多层次自行车网络,为市民通勤、休闲、旅游、健身等创造新应用场景。


(二)改善停放条件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优化轨道交通与公交枢纽站点、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学校、医院、旅游景区、集中居住区等人流密集场所停放区域设置;新改建重要轨道交通站点、公交枢纽站和重大城市综合体项目,应规划设置自行车停车设施,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鼓励规划建设立体停车设施。


四、强化协同共治


(一)市级部门


1.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牵头开展服务质量考评和车辆投放配额管理,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2.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区(市)县政府加强属地管理;


3.市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通行管理和非机动车停放点位的规划设置,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


4.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完善慢行体系规划,将停车设施等纳入新改建重要轨道交通站点、公交枢纽站和重大城市综合体项目进行统筹规划,并督促项目实施主体严格落实;


5.市住建部门负责推进城市慢行系统及配套设施建设,负责指导停车设施建设;


6.市公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绿道系统建设;


7.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登记,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并指导做好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8.市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银行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押金(预付金)专户监管,并与企业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保持协调沟通;


9.市教育、宣传、团委等部门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文明骑行、规范停放的宣传引导工作;


10.市网信、发改、生态环境、旅游、应急,以及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区级政府(管委会)。在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属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具体管理工作,承担属地日常监管主体责任。


(三)企业。承担经营管理和秩序维护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提供优质的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


(四)用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规范用车、文明骑行、有序停放。


五、附则


本意见适用于中心城区,其他区(市)县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10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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