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部关于印发《成都东部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部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7日
政策文号:成东管综〔2023〕7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9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成都东部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成东管〔2022〕124号)、《成都东部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限额指标管理办法》(成东管综〔2023〕33号)等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由财政金融局组织,对成都东部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进行政策性、经济性评价与审查的行为。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金融局依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产生。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沟通的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适用于任务来源已明确、建设资金已落实或资金来源已明确、单项施工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在50万元以上(含)的成都东部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使用财政预算、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且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二)区本级政府具有付费(或补助)责任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三)其他经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实施,需由区级财政资金保障资金和承担支付责任的项目;(四)党工委管委会要求财评的其他项目。涉及国家秘密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一)施工招标控制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二)施工图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三)党工委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第八条施工招标控制价评审批复有效期3个月。有效期满后未向财政金融局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手续的,财政金融局对评审结果的批复文件自动失效。第二章评审工作职责第九条财政金融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成都东部新区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监督、指导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进行;(二)组织开展成都东部新区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对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项目预算控制价进行抽查;(三)协调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评审机构等方面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及时向党工委管委会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四)采购评审机构,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五)完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第十条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党工委管委会确定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协调和督促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具有建设、交通、水务、农业、国土等职能的部门,具体负责技术标准、设计管理、招标投标行为监管、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行业管理。项目主管部门是指承担政府工程建设项目任务的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局(部)和镇(街道),按照法定职责权限,牵头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策划储备、计划收集、统筹推进和监督管理;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第十一条各局(部)、镇(街道)和成都东部新区国有企业等建设单位职责:(一)及时按要求报送项目财政评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二)积极配合现场踏勘、量价核对、资料完善、争议解决、评审定案等评审工作,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证明的问题,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意见签署、签字盖章并书面反馈;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意见。第十二条评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二)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完成评审任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如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自身完成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需事先征得财政金融局同意;(三)及时向财政金融局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计价处理方式;(四)建立评审质量内控制度,严格履行保密制度,接受财政金融局监督、管理、考核;(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评审资料的存档、保管;(六)及时移交评审档案,对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章评审依据及条件第十三条财政投资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二)国家、省、市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信息价格、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文件,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五)经审批的工程设计文件、地质勘察报告、合理的施工大纲及现场踏勘了解的情况;(六)党工委管委会相关规范性文件。第十四条财政投资评审报评条件(一)施工招标控制价。项目报评以一个立项项目或若干招标子项目为单位,并符合以下要求:概算已批复,施工图设计审查已完成(交通、水利、环保等行业另行规定的,从其行业规定),建设资金已落实,报送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二)施工图预算。项目报评以一个立项项目或若干招标子项目为单位,并符合以下要求:概算已批复,施工图设计审查已完成(交通、水利、环保等行业另行规定的,从其行业规定),建设资金已落实,预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施工图预算报评时限为完成施工图技术交底后45日内。(三)按规定不需报送概算评审的项目,可直接报送项目预算评审,项目预算内容可包括工程费用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四)采用EPC模式招标的工程项目应明确招标范围、建设规模、功能需求、设计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及限额设计标准(若有),建设单位应提供招投标文件、总承包合同、施工方案等构成招标总价所必须的相应支撑材料。第四章评审工作流程第十五条评审流程评审工作分为报评、初稿、定案、批复四个阶段,包含项目报评、符合审查、详细审查、现场踏勘、初稿提交、量价核对、资料完善、争议解决、评审定案、报告出具十个关键环节。(一)报评阶段1.项目报评建设单位加强项目甄别,须书面明确项目定位、重要程度、品牌选用、设施设备技术参数等要求。适用《成都东部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限额指标管理办法》(成东管综〔2023〕33号)的项目,按该办法进行控制;在“成都东部新区项目智慧管理服务系统”中的项目应满足系统报评时限要求;涉及重大措施方案的,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在报评时提供相关资料。2.符合审查财政金融局对报评资料进行符合审查。符合审查主要是对报评工程费是否超经概算批复的工程费、报评资料是否齐备、签章是否完整、单方指标是否超限额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依规接件并开展后续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件并告知原因。凡报评金额(扣除暂列金后)超过项目概算批复对应建安工程费(扣除预备费后)的,须依规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受理。3.详细审查通过符合审查的项目,评审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对报评资料进行详细审查。详细审查主要是进一步对报评资料完整性、合规性,报评工程费单方指标是否满足要求进行审查,判断报评资料是否达到评审工作开展的必要深度。通过详细审查的,出具《通过详细审查回执函》,依规开展后续评审工作;未通过审查的,出具《未通过详细审查回执函》并退件。(二)初稿阶段初稿阶段主要包含现场踏勘和初稿提交两个环节。评审机构应根据项目特点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突出评审重点难点,保障质量及进度要求。根据项目类型及体量大小,初稿完成时限为5—12个工作日。4.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工作由财政金融局组织,建设单位、评审机构等相关单位参加。建设单位对项目基本情况、现场条件等内容交底并对踏勘点、交底内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评审机构需根据项目特点预设问题、记录现场情况、留存影像资料、形成踏勘记录表,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完成。5.初稿提交评审机构应全面核算量价、充分市场询价、严控三级复核,初稿成果应客观、公正、符合市场水平;对措施方案经济性进行评审,经济指标明显超同类常规项目或不合理的,及时书面报告。评审机构在以下时限内提交初稿:(1)报评金额≤5000万元,5个工作日;(2)5000万元<报评金额≤1亿元,8个工作日;(3)1亿元<报评金额≤5亿元,10个工作日;(4)报评金额>5亿元,12个工作日。涉及抢险救灾、灾后重建等其他特殊情况的项目,根据专业特点、建设进度等要求,可酌情调整上述工作时限。(三)定案阶段定案阶段包含量价核对、资料完善、争议解决三个关键环节,由财政金融局统筹协调,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积极配合。6.量价核对量价核对工作由财政金融局牵头、建设单位配合,组织评审、编制、设计等相关单位具体实施。根据项目类型及大小,原则上1—7个工作日内完成。7.资料完善对评审机构提出的质询函,建设单位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并完成资料补充。因资料补充不及时影响评审进度的,财政金融局书面通告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督察督办部门;因资料完善质量低或完善时间超过10日,财政金融局出具《终止评审函》并退件,相关情况同步通告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督察督办部门。凡退件项目需重新启动财评工作的,须在退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由建设单位书面说明原因经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委领导签批后方可重新报评。8.争议解决建设单位须书面报送争议事项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财政金融局通过市场调查(询价)、走访上级造价部门、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解决争议事项。构建争议事项分级处理机制。一般争议通过财评沟通协调会解决;较大争议通过专家评审会解决;重大争议报请管委会领导专题研究。9.评审定案建设单位自收到评审结论(征求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意见签署、签字盖章并书面反馈;逾期不反馈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四)批复阶段10.报告出具评审机构在收到定案表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并提交财政金融局。财政金融局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结果批复。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应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工程预算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未通过审查和评审的不得组织公开招标,否则不予安排资金。审定的项目预算总价(含追加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项目支出预算对应内容的总价。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评审材料、不按规定配合评审工作或组织协调其他单位配合评审工作不力的,财政金融局可终止评审并通告项目主管部门、督察督办部门。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及其人员如与其他单位或相关人员互相串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九条对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建设单位,财政金融局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第二十条财政金融局制定对评审机构的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奖优罚劣。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评审机构,财政金融局可以解除合同取消其承担评审咨询任务、向有管理权限的部门通报并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委托方及相关单位损失;(二)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或欺骗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三)评审机构从事或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四)评审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五)评审过程中未经允许私自向项目相关方透露评审情况或信息;(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委托或未经财政金融局书面同意擅自将委托项目转委托给第三方;(七)评审机构或其人员徇私舞弊,向被评审项目相关单位或个人索要财物;(八)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直接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强令或授意项目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三)以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财政投资评审;(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东部新区国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具有一定公益属性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第二十四条《成都东部新区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成东管〔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