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道路空洞检测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3日
政策文号:成城函〔2023〕1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道路空洞检测监督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和要求,促进城市道路空洞检测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道路塌陷隐患雷达检测技术导则》《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四川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理维护办法》《四川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安全检测技术导则》《成都市城镇道路地下病害体雷达检测技术导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管理的城市道路空洞的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工作职责市城管委负责全市建成移交纳入管理的城市道路空洞检测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各区(市)县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城市道路空洞检测工作,监督管理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开展检测工作。检测机构具体承担城市道路空洞检测工作,按照有关规范标准提供客观、准确的检测结果,提出科学正确的检测结论和问题处置工作建议。第四条检测工作实施Ⅰ等养护的道路宜1-2年检测一次,Ⅱ等养护的道路宜2-3年检测一次,Ⅲ等养护的道路宜3-5年检测一次,地铁施工、管线老旧、施工降水、存在地下人防等地下设施区域,以及道路塌陷病害频发等区域适当增加检测次数。其中,对于顶管、暗挖等隐蔽工程施工、地铁建设开挖、新建地铁穿过等路段,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单位)应在设施接收后或地铁运行一年内完成首次道路空洞检测。第五条管理要求及实施程序从事城市道路空洞检测的检测机构宜具有道路空洞检测能力的相应资质,或具有省级或以上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计量证书),计量证书中包含地下病害体(如空洞、脱空、疏松体、富水体)、板底脱空状况、灾害体的分布及性质等检测技术能力。在实施检测工作前,检测机构应踏勘道路现场,进行路面破损检测并出具路面破损检测报告,根据道路破损情况制定检测方案,对存在破损缺陷的部位应重点检测。检测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检测依据,人员职责与分工,仪器设备配置,检测内容、原理、方法及措施,交通组织方案,计划工期,安全文明施工保障措施,质量与安全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等。检测方案由相关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单位)组织审查。检测方案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书面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单位)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单位)应对检测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定期核查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等到位情况,检查检测机构是否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检测工作,并对交通组织和安全文明施工保障等工作进行检查。第六条检测结果要求检测机构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道路空洞等问题,应第一时间通知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单位)。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应经检测、审核人员、批准人员等授权签字人签署,加盖检测专用章、CMA章。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单位)应组织召开竣工验收暨道路空洞检测报告专家审查会,根据审查意见及时完善检测工作。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第七条检测结果运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及时安排空洞等问题处置工作,确保城市道路安全运行,并积极拓展检测结果在城市道路维护整治等工作中的运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空洞问题,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单位)应组织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打围隔离等措施防止行人、车辆进入空洞区域,避免安全事故发生;赓即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路面空洞情况进行分析,能确定责任单位的,通知责任单位进行处置,不能确定责任单位的,应组织实施处置。城市道路空洞检测工作,应实现信息化管理,将基础数据、检测成果、结论等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第八条检测监督市城管委负责实施城市道路空洞检测监督考核,对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单位)未按要求组织检测和问题处置的,纳入行业考核范畴,并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对检测机构不按规定检测或弄虚作假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第九条解释本办法由市城管委负责解释。第十条施行日期及有效期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