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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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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公积金〔2022〕46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实施细则》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议通过。现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2年7月6日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管理,防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管理。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合作项目包括商品房项目、保障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保障房售房单位(以下如无特别指明,均统称为开发企业)应在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后,及时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报合作项目。第四条合作项目根据住建部门准予销售方式的不同分为:期房和现房。其中现房是指开发企业尚未出售且已竣工验收的,或开发企业尚未出售且已办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的住房。第二章开发企业管理第五条办理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的开发企业应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办妥正式抵押登记且公积金贷款经办银行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之日止。第六条成都公积金中心将结合开发企业背景、销售规模、财务状况、综合实力、担保落实与抵押登记配合办理等情况,确定合作项目的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发放条件分为以下几种:(一)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且完成购房合同备案;(二)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且完成购房合同备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借款人所购房屋办妥抵押权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2.开发企业在公积金贷款经办银行存入公积金贷款的保证金,保证金实行专项存储、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保证金按公积金贷款的一定比例存入,最迟应于公积金贷款发放前足额存入。保证金余额低于规定的,应及时补足。阶段性保证责任解除后,开发企业可申请退还对应的保证金。公积金贷款具体发放条件由成都公积金中心确定。第三章合作项目申请资料第七条商品房的开发企业申报合作项目的,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开发企业相关资料:1.经年审通过的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可);2.有效的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均可);3.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代理人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4.开发企业章程;5.开发企业上一年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2个月内)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6.开发企业近一个月内查询的企业征信报告;7.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申请审批表;8.房屋销售回款账户确认书;9.需要的其他资料。(二)申报项目资料:1.期房项目。(1)“五证”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项目总平面图;(3)有效期内的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合作协议;(4)需要的其他资料。2.现房项目。(1)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2)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3)商品房现售备案意见书等准售资料,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如有);(4)有效期内的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合作协议;(5)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八条保障房的售房单位申报合作项目的,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售房单位相关资料:1.售房单位法人证书;2.售房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授权代理人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3.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申请审批表;4.房屋销售回款账户确认书;5.有效期内的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合作协议;6.需要的其他资料。(二)申报项目资料:1.“四证”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项目总平面图;3.项目立项批文、批复;4.有效期内的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合作协议;5.需要的其他资料。(三)保障房为现房的,根据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的情况,可参照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方式办理。第九条开发企业、申报项目如存在融资、对外担保、联合开发等关联事项的,还应提供相应资料。第十条开发企业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报合作项目时,需准备上述资料的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原件以备查验。如加盖合同专用章的,须提供合同专用章与公章具有同等效力的书面声明。第四章办理流程第十一条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负责受理开发企业的合作项目申请,符合受理要求的,向开发企业出具受理单。第十二条受理通过的,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应对项目实地调查,调查了解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信用和负债情况、合作项目的数据指标、建设进度、销售效果、关联事项等情况,对项目是否合作进行审核。第十三条同意合作的,成都公积金中心与开发企业签署相关协议,开发企业可结合与受托银行商贷合作情况、受托银行服务水平和效率等因素,选择合作项目的公积金贷款经办银行。建立合作项目关系后,可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第十四条在办理流程中,成都公积金中心发现存在影响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等情况,不同意合作的,应向开发企业说明不予合作的详细原因。第十五条已合作项目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意见书的,开发企业应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提交新取得的准售资料,填写合作项目添加新取得商品房预(现)售申请、房屋销售回款账户确认书等资料。第五章项目风险管理第十六条开发企业应配合成都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对合作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反馈合作项目的施工状况、工程进度、权证办理等情况。第十七条受托银行应协助成都公积金中心做好合作项目、保证人、保证金等的贷后监督检查,及时反馈合作项目情况,加强贷款风险防控。第十八条合作期间,发现开发企业出现重大诉讼纠纷、经营出现异常、合作项目工程出现停工、未配合抵押登记办理、司法查封等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的情况,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立即采取暂停项目合作、暂停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暂停发放公积金贷款、终止合作等措施。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国家及省、市相关管理规定发生变动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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