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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加强地名公共服务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区级各部门、各镇(街道):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分级负责、部门协作、规范管理、作用明显的地名管理体系,推进地名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提升地名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物名称备案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地名总体规划(2021-2035年)》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地名命名原则地名管理应该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突出历史文化特色,体现时代特征,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坚持人文性、前瞻性、整体性、大众性和专有性的原则。(一)人文性。地名命名要注重历史传承、突出文化特色,充分反映我区自然、历史、人文与地理特征,能够用“老地名”的,优先使用“老地名”,体现新津特有的历史文化内涵。(二)前瞻性。地名命名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时编制新津区地名规划方案,避免地名命名工作滞后。(三)整体性。地名命名要注重统筹,突出整体性,做到规范有序,系统设计,体现层次化、序列化。(四)大众性。地名命名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不使用生僻字,做到琅琅上口、方位感强、好找易记。(五)专有性。地名命名要与城市形态、业态、文态和生态的塑造相结合,并避免出现一地多名、重名、同音等现象。二、地名命名范围(一)山、河、湖、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镇(街道)行政区域名称以及村、社区、区片等名称;(三)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站点等名称;(四)城市公园、大型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名称;(五)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货运枢纽站、码头、河道、绿道、水库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门(楼)牌号等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三、地名命名程序地名命名严格按照申报、审核、审批、备案、公告程序实施,同时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一)山、河、湖、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命名,在各镇(街道)境内的,由所在镇(街道)申报,经区民政局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涉及在两个以上镇(街道)境内的,应联名上报,经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跨区(市)县自然实体的命名,由相关区(市)县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区(市)县人民政府联合上报,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并组织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二)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办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命名和更名,由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审批;村、社区等名称命名,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局审核,报区政府审批。(三)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命名,城市道路由所在地镇(街道)提出命名申请,经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桥梁和隧道分别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向区民政局提出命名申请,经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乡村公路(具有城市功能)由所在镇(街道)或区建交局向区民政局提出命名申请,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跨镇(街道)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命名,由区民政局统一协调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跨区(市)县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命名,经市民政局按照地名规划统一协调后,分别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名称由市级命名;有轨电车名称命名按市级主管部门要求和规范命名。(四)城市公园、大型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名称命名,由主管部门向区民政局提出命名申请,经区民政局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五)住宅小区、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名称由项目业主根据楼盘规模、建筑风格、特色及所处地理位置等,名副其实地提出申请,报区民政局审核备案。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货运枢纽站、码头、河道、绿道、水库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门(楼)牌号等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命名规定执行。四、地名更名注销地名更名、注销参照地名命名程序办理,同时需开展风险评估。因地名更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更换相关证件证照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免收费用。(一)地名更名1.与成都市辖区范围内和成都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内或其他区域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同类地名同音,或者地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2.派生地名与主地名不一致的;3.因规划调整需要变更道路名称的;4.在项目建设施工前或者施工中因开发建设主体发生变更,需要变更建筑物名称的,或者已建成建筑物所有权发生整体转移,需要变更建筑物名称的;5.因自然变化和城市建设等原因导致地域上的地理实体被改造、被拆除或者消失,造成原标准地名与改变后情况不符的;6.依照法律法规可以依法更名的其他情形。(二)地名注销1.因行政区划调整、城市建设或者自然变化而消失的地名;2.原有地名已经更名的。五、地名命名规则(一)地名的命名含义明确、健康,禁止使用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以及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字词,不得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字词;(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三)禁止有偿命名。(四)不得与成都市范围内的镇(街道)、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重名,并避免同音。不得与成都市辖区和成都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内或者其他区域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道路、建筑物名称、村和社区的名称重名,并避免同音。同一类型不相关联的地理实体,专名用字不应相同。(五)标准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专有属性,体现其自然、人文特征或功能,通名反映地名的类别属性,不得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通名词组作地名。(六)地名专名不使用地名含义刻意夸大,远远超出其指代地理实体实际的词语;不使用盲目追求怪诞离奇,地名用字不规范、含义低级庸俗或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词语;一般不以产业类型名称作为专名;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以及其汉字译写形式作为专名。(七)地名通名不应使用明显与相应地名要素尺度、等级等不相称的通名,但应特别注意其地名命名来源,如涉及当地历史文化习俗的除外。建筑物通名应当与建筑物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要素相适应。(八)派生地名应当与主地名相协调;名称中含有行政区域、区片名称或道路名称的实体,应当在该行政区域、区片范围内或者该道路沿线。(九)地名命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标点符号、空格等,并避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自然地理实体、镇(街道)等行政区域、道路、桥梁、隧道、城市公共空间、大型建筑物名称的命名细则,按照《成都市地名总体规划(2021-2035年)》执行。六、工作保障机制(一)协调管理机制。建立民政牵头,政府办、宣传、发改、财金、文体旅、规自、建交、水务、综合执法、公园城市、公安、市场监管、外事办、地志办等部门和各镇(街道)为成员单位的地名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区政府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也可委托办公室主任代为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席会,协调、研究解决地名工作有关重大问题。督促地名工作进度,促进地名工作走深走实。(二)事前介入机制。依据《成都市地名总体规划》,结合新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新津区地名规划》。为地名命名提供指引,确保地名命名的科学性、整体性、规范性和前瞻性。区民政局主动对接区发改局、区国资局以及功能区管委会,在项目业主立项或备案时,提前介入指导名称是否符合地名命名原则,提出规范命名建议,避免工程名替代标准地名。(三)论证参与机制。完善地名命名专家论证制度,引进和吸纳高校学者、本地能人志士、行业专家、学校教师等,充实区级地名专家库,提高地名命名科学性。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微博、以及相关媒体等线上方式,结合实地走访、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会议等线下方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社区)干部、社会组织以及群众等社会公众意见,提高地名命名参与度。(四)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区划地名信息化平台建设,建好数据接口,建立与区公安、规自、建交等多部门横向数据交换共享工作机制,实现民政部门产生的界线精准数据(脱密)、行政区划代码、地名信息等数据与相关部门的控规、影像等数据交互共享,夯实区划地名信息系统作为新津城乡大脑建设四大底座之一的基础作用。提高区划地名信息数据准确性和权威性,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查询和高效审批服务,提升地名公共服务能力。(五)发布使用机制。标准地名自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区民政局或者相关部门以及专业部门向社会公布,引导公共媒体、公开出版物、地理信息系统及网站、公共交通站点、道路交通指示牌等公共服务设施、媒体广告和户外广告等规范使用标准地名。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在标准地名公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安、建交等部门会同各镇(街道)按规定做好路名牌、交通指示牌的设立。(六)监督反馈机制。区民政局要会同公安、综合执法、水务、文体旅、建交、公园城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地名标识标牌设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更新不规范地名的标识标牌及修正互联网地图信息。同时,加大对非标准地名和毁损地名标志的监督和查处力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依据法律条款予以处置,形成规范有序、健康和谐的地名氛围。本意见由成都市新津区民政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2022年7月14日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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